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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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12時2分)謝謝主席,先請內政部林部長及消防署蕭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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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部長及蕭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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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還有人事行政總處的李副人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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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副人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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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部長好。我想今天一樣要把焦點放在消防安全上,不過今天剛好這個組合蠻難得的,所以我想要提一下關於消防員危險加給與加成的相關議題,事實上之前也都有問過了。首先,非常感謝林部長與行政院在今年的7月總算聽到長久以來的聲音,我們的危險加給整體做了15%的調整,這是睽違了二、三十年之後終於做了這樣的調整。並且如同剛才游委員質詢時所提,第一年度由中央用統籌分配稅款來幫忙地方,第二年之後就回歸原來加給的部分由地方政府編列。
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在7月之前,事實上,今年的年初桃園市政府就已經開始向中央提出除了危險加給之外,直轄市政府還有所謂的加成支給,也就是在危險加給之外,因為這些地方財政能夠負擔,再加上勤務危險程度比較高,所以不管是六都的臺北、新北或是桃園、臺中、臺南及高雄,都有再依照危險加給的數額再加成支給。桃園因為過去幾年消防業務的繁重,以及我們這邊的產業比較複雜,工業產值比較高,所以這些相關的消防員在負擔上,你看看這幾年,所有高危險的勤務幾乎都落在工業區及工廠廠房的救災上,所以今年我們就特別提出希望就加成的部分能夠比照臺北與新北,從七成提高到加一倍的支給。但是這個審查的過程就拖延了很久,從今年的年初一直到現在都還沒有審查通過,所以我們是希望內政部及消防署這邊可以趕快。因為這個完全是地方自有財源支應,不需要中央政府補助,就是加成的部分,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已經來來回回補件很多次,是不是可以儘快審查通過?請部長或署長來回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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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很感謝委員,危險加給的加成原本是在六都試辦,試辦以後,六都現在全部來推動。因為當初每一個都的工作程度有一些差距,所以加成的成數是不一樣的,當然現在有的縣市說要再提出來,我們現在正在整合六都的意見當中,如果六都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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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但是每一個地方政府用自己的財源去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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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委員,現在的問題在於,不要說像現在臺北市有全額,然後高雄市只有多少、桃園又是多少,會有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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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上次有把相關數額給你看啊,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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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是的,我知道。所以我們現在就想辦法在徵求大家的意見,假設大家都同意、六都都同意,那這個部分我們進一步跟人總再來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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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不是啦,本來就沒有一致嘛!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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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對,本來就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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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本來你們審查時就是叫各地方政府提資料出來,讓你們審查是不是危險程度有到這麼高。錢也不是中央出啊!我們可以看到,剛剛臺中的委員還在講今年7月調整,害他們的財政有問題,桃園主動跟你說了,這個加成的部分他們願意加給,為什麼不尊重地方政府的判斷呢?因為本來就沒有六都一致啊!還是你現在想要把它改成六都一致?這不是你們在花錢耶!我的意思是說人家已經從1月、2月送件到現在9月中,你又叫它補件,現在它已經又補件了,這部分請你們儘速審議,趕快讓它通過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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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想是不是請人總來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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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這和人總沒有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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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人事長秉洲:因為危險職務加給訂在我們的加給表裡面,裡面有提到各直轄市要加成的話,是要各直轄市自己依危險性質的程度去訂評核指標,訂完再去分級支給,然後再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作業程序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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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對啊,要備查,這個案子請你們加速來進行。
下一個我要講的是你剛剛看到的這張表的第四點,說是支領地域加給就不能支給本項加成。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因為六都其實都有一些所謂的偏遠地區或是山僻地區,在桃園就發生一個個案,也就是說,新進的消防員,特別是新進、比較年輕、年資比較淺的,他們進去之後就自願到山僻地區服務,結果卻跟他們說領了地域加給之後就不能再領危險加給和加成,他們只能擇一來領。這相當不合理,你應該讓他可以擇優來領,六都的消防局都認為我剛剛特別唸給你聽的那項不得支領的規定不合理,應該要刪除,所以地方政府也很好心就跟消防員說:要不然你先切結好了,你先切結之後,我就讓你擇優來領。結果這個案子被人總打回票,說害怕警察人員援引、增加財政負擔,所以這項規定不能刪除,結果就害了當初相信地方政府的條件切結之後的消防員,現在他所謂超領的部分要被追回,還發文說叫他要繳回,你們覺得這樣子合理嗎?請說明一下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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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人事長秉洲:我們可以再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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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這是你們的文耶!這是消防署提供你們的文說為什麼你們不同意耶!消防署和各直轄市政府對於前面那一頁那個表當中的那句話,都認為那個不合理,對不對?地域加給和屬於職務加給的危險加給性質本來就不同,不應該說這兩個只能擇一啊!為什麼規定這個加成的時候就說那個不行呢?總歸一句話,這些其實都是地方政府的經費,本來就是地方政府決定,地方政府都認為應該要取消這項限制。不要說讓他兩個都可以領,至少也要擇優領,結果連擇優領都不行耶!是不是請人總再考慮一下他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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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人事長秉洲:因為現在危險職務加給表的附則的確是這樣,支領地域加給者不得再支領本加給,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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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對啊,但那個附則就沒有道理嘛!所以大家都認為應該要刪掉啊!只有人總反對而已,對不對?那你們反對的理由我們看起來其實不是很懂,也不認為有理由。今天剛好各單位都在,是不是可以承諾重新再研議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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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人事長秉洲:我們會再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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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們也請消防署和內政部重新再提出,因為這是大家都有共識的事情,趕快把它處理好不好?
署長和副人事長可以先請回。接下來請教林右昌部長,禮拜一的時候我有跟您提到現在航空城安置街廓點交的問題,今天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集中討論一件事情就好。這個是桃園市政府發給徵收戶要來點交的公文,裡面明確援引所謂的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也就是說我現在發通知給你,請你來跟我點交,點交時如果你不來、不到場接管的話,就視為已接管,並從我指定的那一天開始,你就要負保管責任。這其實是一個滿不合理的規定,這個不合理的規定有它的歷史原因,上次我也有講,過去是因為各公家機關之間對於公共設施,興辦的單位辦好之後要點交給該接管的單位都不來,所以才有這樣的規定,可是怎麼可以把這樣子的規定……這是政府機關之間互相推來推去、沒辦法解決問題,所以才訂這項規則,怎麼可以把它用在被你拆遷安置戶的身上呢?這個問題非常大。左邊這張照片就是他們現場去點交的現況,公共設施都還沒蓋好、驗收完成,馬路都還沒有鋪,植栽綠帶、人行道都是這種狀況,這種狀況可以把土地點交給人民嗎?這個你們有沒有相關的規定?雖然執行單位是地方和需地機關,可是如果在我們區段徵收的法制裡面,對於這種情形竟然沒有規範的話,也是大有問題啊!再來,上次我說要提供給你這項判決的內容,所謂區段徵收的點交,尤其是我們今天所講的是要點交給徵收戶安置情形的話,應該要提出符合可立即開發和建築的土地給要點交的對象,這才是依照債務之本旨提出給付,如果不是這樣的話,人家可以拒絕,如果人家可以拒絕的情形,然後你說沒來就視為已經完成點交,這是不是更不合理?所以這個部分要請你們去研議一下。現在請部長來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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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依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定期通知地主到場點交,最主要是考量土地已經登記完竣,而且周遭的公共設施已經完工驗收,為了讓民眾早日使用土地,所以辦理點交作業,把土地移交給民眾管理,它的精神是在這邊。如果民眾對土地的現況及周遭公共設施有異議的時候,主管機關應該俟異議處理之後,再擇期通知民眾到場接管,所以這部分桃園市政府應該還是要妥為處理民眾異議的事項,才會比較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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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好,那麼今天我們就來釐清,桃園市政府也好,民航局也好,這些需地機關在辦理安置的土地點交時,應該要等到相關公共設施,甚至管線都已經完成,也就是公部門的工程都要完成了,才可以辦理點交或是接管的程序。這個部分我希望你們會後能夠討論,看看怎麼樣讓相關意旨明文給桃園市政府和民航局,請他們現在暫停進行粗糙的點交工作,等到所有的異議都處理完之後,才可以再往下進行,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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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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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們到時候再請內政部來發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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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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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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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部長,接下來請范雲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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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15-3
speakers ["游毓蘭","陳琬惠","王美惠","鄭天財Sra Kacaw","羅美玲","張宏陸","李德維","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楊瓊瓔","莊瑞雄","賴品妤","黃世杰","鍾佳濱","范雲","陳椒華","林文瑞","陳玉珍"]
page_start 249
meetingDate ["2023-10-04"]
gazette_id 1126601
agenda_lcidc_ids ["11266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內政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內政部消防署署長、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經濟部、勞動部、考試院、銓敘部就「從屏東消防大火,檢討相關法制(含警消人事專法、警消 組織工會權利、公安檢查、廠房建照管理、勞動法遵)」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266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