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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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0時48分)謝謝召委。請司法院秘書長。秘書長,今天要跟你就教,如果你覺得你可以請救兵的話,也可以請廳長上來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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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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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要討論的是有關於刑法上的沒收,在很多案例上法院的判決,沒收有二種,我今天不談論犯罪所得的沒收,我要談論犯罪工具的沒收。犯罪工具的沒收,我也不講違禁品那一款,我要講的是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有「得」這個字在。我就要問了,第一個,它這個到底是哪一說?我看了最高法院108年度第4次刑事庭的會議有討論,這裡面有甲說、乙說、丙說,甲說跟丙說講的都是供給說─供犯罪所用之物說,不管是甲說說我們要檢肅毒品啊,這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啊,對不對?這個相關的,我就沒收了。或者丙說說這個跟犯罪有直接關聯的就該沒收了。還有一說叫做乙說,叫做專供說,你要持有、你要直接關聯,然後你是拿來在該次犯罪使用為限的這樣一個專供說。如果我講的定義不對,你馬上糾正我,但如果我講得對的話,那糟糕了!這個專供說在第4次刑事庭會議當中做了決議,就是它的決議了!請問,以後的判決,同一個罪名、同樣的模式、同樣的行為、不同的犯罪人,這個犯罪工具之沒收五花八門!你瞭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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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因為這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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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看你好難接話,我先跟你講,第一個事情我就要問了,那一個刑事庭會議的決議採專供說,有沒有拘束力?這拘束力有二種,因為那個庭是在討論跟毒品犯罪有關的,所以只拘束到毒品犯罪的犯罪工具沒收的專供,還是說它擴及到其他的犯罪?性侵在計程車裡面、性侵在套房裡面的,對不對?殺人犯罪運用的交通運輸工具或運用的刀械,這個拘束有沒有拘束力?拘束是拘束在哪裡?先回答我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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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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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召集人,這個停頓的時間都要還給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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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我請我們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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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可以啊!我剛剛就講啦,如果你不回答,看誰能夠救你的都可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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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廳長玉舜:是,跟委員報告一下,就是您剛剛提到有關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的這個部分,因為現在大法庭制度實施之後,有關這個判例以及決議制度都已經廢止了,所以那個原則上這個決議……,以前的判例跟決議是具有通案上的拘束力,因為廢止之後就不再具有通案的拘束力。但是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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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現在在跟我講廢止之後,我現在在講那個決議的拘束力,一直到它沒有廢止之前,在這一段當中其實有很多不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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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廳長玉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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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所以,第一個,我回到原條文,原條文當然有個「得」字,得不得沒收的「得」,但是必須先在當時這個決議拘束是專供之後,法官再來裁量得不得啊!可是有很多案例,算了啦!我就不講我看到、查到的是哪個年度的那個案例啦,免得又傷害到有些法官或傷害到有一些誰。我就舉例來講,就在那個決議之後、在廢止之前,有人運送毒品的舢板,漁民是捕魚哦,他日常其實有,但是他拿來運送毒品,如果以專供來講的話是不行啊!我就是買那個舢板專門來運送毒品,這樣才符合刑事庭決議的那個專供喔?但是這個舢板有沒有被沒收?有!有!所以連決議做完之後立刻來的判決就把專供給打破,好,這個我講的第一個,到底有沒有拘束力?我還不敢講擴大到毒品以外的犯罪有沒有拘束力,哇,那很多喔!比方說我有看到案例,有人殺人未遂,用的是家裡的菜刀,但是菜刀真的是日常在用的,不是說今天去五金行、去超市買個刀子作為預備殺人的刀,而是真的就是日常生活在用的,這個案例是宣告沒收,不是證物扣押而已喔!
還要不要再多講幾個?我現在講,像詐騙用來聯絡的手機,你很難證明這支手機平常沒有在聯絡朋友、聯絡家人,但是那支手機的確當中有犯了詐騙或其他犯罪的行為,這有的有沒收,有的沒沒收。回答我一下。回答我一下。他不回答,時間要還我,我要繼續問。召集人,你時間要還我。還不只這個,很多喔!
我再講給大家參考一下,因為今天法律界、尤其很多院長在這裡。好比說有計程車司機在車上犯強制性交,它是計程車,照理來講,其實就是以客運為營業謀生,這也有的有沒收,有的沒沒收。如果你看它是計程車,平常有在載客、賺錢,這就非專供啊!該不會說我故意去做計程車司機,我買了那台計程車,我去把那台計程車登記為營業用,就是為了我要來犯強姦罪名,但是這有差別。還包括自用車,自用車的案例也有沒收、不沒收的。
我今天並沒有主張要最狹隘的或者最有拘束的,我其實也願意回到各法官自己去裁量,但是又怕法律上沒有公正、客觀、公平對待,同樣罪名、同樣行為、同樣模式,卻不同沒收。
假如利用車子來引誘或搭載客人,在上面犯法,我剛剛講的就是強制性交,也有一個罪是什麼,你知道嗎?他在聲色場所旁邊就租了、買了一個豪華套房,撿屍你知道吧?就把他拉去套房性侵。如果計程車、自用車涉及強制性交,那個車輛要沒收,那個套房要不要沒收?他是故意喔!他那個套房不是拿來日常生活要用的喔!他就是故意在聲色場所旁邊特別去租一個套房,專門撿屍,要來這樣犯罪。蛤?好,沒關係,我知道你也很難回答。
我再繼續講。還有,公共危險罪、酒駕,要不要沒收車輛?也有啊!我就查到了,有的有沒收,有的沒沒收啊!還要不要再問?
剛剛講的都至少是有一個實體的,就算是實體的,還有一個事情有發生。妨礙名譽罪,這又牽扯到如果是在電腦上、在網路上,你的電腦主機跟鍵盤能不能沒收?如果你用專供說的話,好像不行耶,因為他的電腦、他的鍵盤也有在做別的事,但是這個也有人被沒收,也有人沒被沒收。問題是我去看那個判決說明,更好笑了,歹勢,我收回這句話,我不能講「好笑」,要嚴肅一點。它的理由居然是看你犯罪之後有沒有悔意。我這裡有三個案例,有兩個是犯後有悔意,所以沒沒收鍵盤;一個是犯後沒悔意,被沒收鍵盤。
所以前面其實應該先建立專供是不是有拘束力、拘束力是不是毒品犯罪以外也要擴及。然後這一段當中的判決,你現在廢止了前面刑事庭決議的拘束力,未來又要怎麼走向?付之闕如啊!大家看著我,其實問題不好笑,我剛剛講說看判決很可笑,我收回,要很嚴肅看待。同樣罪名、同樣行為、同樣模式,要不要沒收?那個「得」字並不是完全無範圍的「得」,那個「得」字是專供之後或者有一個定義之後這樣來做。
未來也有一個問題更嚴重。我剛剛講的都是有實體的、你看得到的、有實物的,現在很多網路犯罪,網站有域名,你知道嗎?能不能沒收?國外有判例,妨礙著作權、什麼的去沒收喔!也有這樣的狀況已經發生了。網路帳號、網址,能不能沒收?這些都面臨到了,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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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報告委員,剛剛你提到的這些,我們都覺得很重要,會請我們刑事廳就剛剛委員所提出這些,我們會再來深入研究看通案怎麼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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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秘書長,你這樣回答,既小聲、內容又不足,我不能在這裡表達對你的答復滿意,我差一點就教現在的懲戒法院院長、前秘書長上來代你回答一下,要答多一點吧。我其實準備了三題,現在連第一題我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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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因為涉及沒收的法條依據也不一樣,有些是義務沒收,有些是裁量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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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剛剛講得很清楚了,對於違禁品那個,我現在沒有在談了;如果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我也沒在談了;我現在直接講的是犯罪的行為人。我知道,所以我今天想講的,或許我用另外一個來作為可以提供的結論。結論有三種,一種是既然剛剛你們有人回答,說前面那個第4次刑事庭的決議已經廢止了,以後就繼續在這個條文當中,讓所有的法官都自行……不管是供給還是專供,你都好好的去裁量,這是第一種啊!隨便你啊!很奇怪,沒有一個個案的人去申請,說他要去救濟或幹嘛的,但是學界、法界以及國內外都不斷地討論,這個東西到底要不要建立公平、公正、客觀、有尺度的裁量,都一直在討論。所以有三解,第一解就是繼續放著,秘書長同意繼續放著嗎?剛剛你們說那個決議都廢止了,反正過去的決議之後到廢止之前,前面這些判決隨便他啦!這是第一種,你要接受這一種嗎?又是我自己講,自己答。第二種,大法庭來解釋,可是沒有人主動啊!我今天要講我的主張,有一個統一見解拘束未必是好事,因為什麼事情都有利弊,你把它綁死了也覺得很難弄,對不對?還有第三種,你們認為立法委員不夠盡責,我們的條文太鬆散,立法委員再來提案,把刑法第三十八條寫得更嚴格,對不對?我們立法委員自己用立法的方法限縮。以上三種是哪一種?你有沒有第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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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其實在個案,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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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不想講個案,我就是用個案討論通案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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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通案其實還是會涉及裁量上的一個基本的大原則,就是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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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個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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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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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要用比例原則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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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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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先回答我,「專供」跟「供給」到底還用不用?還是放掉了?甲說、乙說、丙說,反正沒規定我就可以裁量沒不沒收,或者是說我們要打擊犯罪,跟犯罪相關我就沒收,還是說一定要直接關聯,犯罪人所有而且在該次犯罪使用才要沒收?要先解決這個原則啊!用還是不用?後面才在這原則之下看怎麼樣裁量。
好,我沒有為難你,我真的是很認真地討論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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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委員,這些問題都很重要,我們刑事廳會深入通案研究看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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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請你們好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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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江永昌委員。
下一位請吳怡玎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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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36-5
speakers ["湯蕙禎","王鴻薇","賴香伶","謝衣鳯","吳玉琴","陳椒華","江永昌","吳怡玎","陳歐珀","林思銘","曾銘宗","林淑芬","鄭運鵬","吳琪銘","劉建國"]
page_start 309
meetingDate ["2023-10-05"]
gazette_id 1126701
agenda_lcidc_ids ["1126701_00011"]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 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三、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13年度預算書案 [僅進行詢答]
agenda_id 1126701_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