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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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10時45分)謝謝主席。現在我先請教黃秀端教授、被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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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有請黃秀端被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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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您好。我們知道您對憲法、憲政體制,還有整個選務工作都很瞭解,我就單純先從憲法這個部分來談。大家都知道中華民國憲法在國大代表的時期修憲,最後弄了修憲條文,修憲的條文出來,我們發現修憲更不容易了,第3屆修憲大家很認真地修,但是到後來功能型國大修的憲,已經讓我們修憲更如登天之難。我想再問憲法的問題,因為憲法的修改,除了需要經過立法院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的決議才能夠提出憲法修正案。
我們在去年曾經提18歲公民權,那次修憲的時候,各黨對於18歲公民權都有共識,等於每一個政黨都在提,18歲公民權在立法院絕對有共識,但是它要付諸公民投票,公民投票就難了。因為我們看到憲法修正案要公告半年後,還要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要過選舉人的總額半數,這樣才算通過。當然民間對18歲就有公民權,大家還是無法瞭解國際趨勢,世界對於18歲公民權大致都有共識,18歲公民權最容易讓立法委員接受,但是出去後竟然很難通過。
我想請教黃教授、被提名人,以您對憲法的了解,您認為憲法有沒有什麼解套空間?尤其中華民國憲法好像是在36年還是哪一年通過,我現在忘記了,通過之後完全不適合臺灣,這樣的中華民國憲法真的沒有辦法適應社會潮流,而憲法修正案也是多所束縛。我想請教教授,您認為憲法修正有沒有解套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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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秀端被提名人:這個問題真的非常困難。其實上次的修憲把修憲案變得非常困難,我覺得除非全民對這些問題真的有一些共識。18歲公民權在立法院有共識,但是在民間其實沒有共識,尤其有一些人把它誤導成18歲公民權包含18歲就可以選立委,可以選其他的職位,以至於讓很多人覺得18歲還沒有到成熟的年齡,足以擔任市長、立法委員或擔任什麼的,所以才會有很多人投下反對票,我覺得除非憲法打掉重練,要不然就真的是要凝聚很多共識,需要花點時間說服才有辦法,要不然我真的覺得是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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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大家是能夠體認時代潮流,但因為宣導不夠或共識度不夠,才會這麼困難。不過還是有很多需要修的地方,比如廢考試、監察兩院,這其實也有很多人提出來,但也是很難,所以修憲變成是一個很困難的工作,這對於我們臺灣將來的發展會不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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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秀端被提名人:我覺得對於憲法的修正,包括考、監兩院的問題,當然也討論很多,但如果你做一些民調的話,民眾好像也沒什麼共識,所以我覺得今天如果真的要修憲成功,確實要各黨派對這個都能夠有共識,同時民眾也要有共識才有可能,不然我覺得實在是太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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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好,謝謝黃被提名人、教授,請坐。
接著請吳容輝委員、被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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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容輝被提名人: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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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我有幾個問題,因為我們都曾經在地方政府擔任過選舉委員或總幹事的工作,因此我們也常常會碰到比如因賄選案件而被判當選無效者,然後就由落選頭來遞補,這是因為賄選影響到當次選舉的公正、公平性,所以可以直接遞補沒有問題,但是當選的民意代表在任內或非任內,因為他案判刑確定,不管是大小案、貪污案,或者是小小不能易科、不能易服勞役的案子,他們就是要去職、要解除職務,我們除了講一個節約選舉資源這個理由以外,如果直接遞補,有沒有影響到合法性?因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寫得很清楚,把首長跟多席次的民意代表一起放在地方制度法裡,如果是非賄選的案子,但是當選無效,我看到第一款上面是當選無效或其他被判刑確定的,現在、目前的作法是可以遞補,因為當時有一個某某案例叫做某某條款,所以那個條款可能是我們選舉委員做出來的決定,後來對於很多類似的案子通通都以遞補方式處理,所以有關這個的合法性,地方制度法明文寫得這麼清楚,我們選舉委員要怎麼去面對這樣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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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容輝被提名人:我想委員指教的這點,在地制法或選罷法裡大概都有相關規範,但是我們現在著重的是你應當選而沒有當選的部分,遞補的精神本來就是這樣子,也有規定相關的門檻,就是遞補有規定遞補的門檻,我想我們就是依照法令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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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因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寫得很清楚,就是要補選,上面寫要補選,當然要修改地方制度法茲事體大,因為這會影響一些法制、體制,如果說對於非賄選的案子而解除職務,現在是用遞補方式,但是條文、地方制度法規定是要補選,現在我們不走補選途徑,因為我們的講法可能是為了選舉節約,所以現在變成是違反地方制度法的規定,那是不是只有首長的部分補選,民意代表多席次的那一塊,可能就要考慮把條文去掉才有辦法?否則兩邊你照顧不到。現在選委會竟然可以從善如流,我想那是從善如流,後來就變成一個體制、一個法制,但這樣會不會違反規定?最主要是請被提名人表示一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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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容輝被提名人:我想現行法令對於多席次部分當然可以遞補,所以遞補沒有問題,至於首長部分,大概要滿2年,就是任期還剩下不到2年的可以派代,2年之內當然可以補選。這部分我是覺得如果還有不足的地方,當然我們可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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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不然就修法,就是體制上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等於是行方便之門,我覺得這個還是要請中選會注意,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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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容輝被提名人:是,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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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最後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有關連署的問題。現在我們看到總統選舉正在連署,很熱鬧,過去曾經在高雄罷免市長的那一次也是非常熱鬧,連署的工作大家都看得到,但是上次有關10大公投案的那一次選舉,真的是太離譜,坊間看不到有人連署,但是連署案竟然有10大議題,這10大議題你想想看,要有多少的現象讓我們看到人家在連署,竟然都沒看到,但是選委會當時並沒有看到這樣的現象,竟然也讓它通過,我覺得這是很奇怪的事情,因為這個連署在請戶政事務所查的時候,第一個,死亡者人數超乎尋常,或者簽名的時候把人家的名字簽錯,這怎麼可能是自己的,對不對?這不是真實的。還有很多相同的筆跡,明明知道本來就是可疑的,有明確可疑的現象,所以我想請問,選舉委員在碰到這種問題的時候,沒有辦法做出比較明確的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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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容輝被提名人:選委會這邊有訂一個查對辦法,我想這部分在查對的時候應該都可以查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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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是,已經查到,但是沒有辦法,還是讓它成案,還是讓它進行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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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容輝被提名人:這個會剔除啦!如果不符規定,假設這個人已經掛掉了,怎麼還會去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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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是啊!這個是剔除,錯誤的部分剔除,但是它還是超量嘛,已經超過它原來連署合法的數字,但是這10個案子都過了,10個案子就讓我們全國玩到很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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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容輝被提名人:其實它如果符合門檻,是OK的,比如現在連署要超過29萬,但你也不一定要連署到100萬,29萬就可以成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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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對,沒有錯,它就是超量,他們知道一定會有人、很多人死亡,那個是假的嘛,假的東西竟然因為沒有行為人而沒有辦法訴追,那這個案子就讓它一直下去,我想這個案子對於選委會來講,是很容易判斷它是真是假,所以我請被提名人未來被提名之後,也可以考慮一下,因為我們現在有電子連署,未來電子連署如果比較安全的時候,可以考慮、考量電子連署,否則像現在用紙筆連署,太多假的東西,我想這部分可以思考一下,如果還在沒有電子連署的時候,是不是可以考慮超過多少量的假的、偽造的連署就可以剔除,等於是駁回它的連署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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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容輝被提名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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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這個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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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容輝被提名人:好,這個我們會來考慮。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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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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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湯蕙禎委員。
接下來有請賴品妤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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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8-15,36-1
speakers ["羅美玲","王美惠","張宏陸","黃世杰","李德維","陳玉珍","林文瑞","湯蕙禎","賴品妤","莊瑞雄","陳椒華","鄭天財Sra Kacaw","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易餘","江永昌","劉建國","陳琬惠"]
page_start 69
meetingDate ["2023-10-11"]
gazette_id 1126801
agenda_lcidc_ids ["11268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黃秀端、陳月端、蒙志成續任委員,吳容輝及游 清鑫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agenda_id 11268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