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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2時11分)謝謝召集人,主秘跟5位被提名人都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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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主秘和5位被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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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誰都可以搶答。好,我開始問了,第一個,尤其現在內政部吳次長也在場,過去我們發現,中選會的委員中都會有一位內政部的次長,在提名的同意過程中來立法院備詢及尋求同意。好,我就這樣子講,這個到底是不是兼任?因為只有主委和副主委必須為專任,其他都可以兼任,而且這個兼任不管你是否已經在其他單位任職,甚至連你有官職都還是可以兼任中選會的委員。
過去的講法都是說,一個是選政,就是內政部;選務則是中選會。既然一個管選政、一個管選務,那管它誰執政,因為內政部和中選會有很多東西要談好,這有四個方面,內政部是選罷法的法律主管機關,還需要民政人力協調、戶政作業和警政工作,過去都是用這個理由來提名內政部的次長被提名為中選會的委員,那我就要問了,我發現一個問題,每次你們去做中選會的委員後,歷來就有簡太郎和林慈玲常次,上次是邱昌嶽常次,現在是吳容輝政次。
你去中選會任期一次就是4年,這個任期會不會中斷?除非自己請辭或幹嘛或出狀況,但是你在內政部次長的位置可不見得會有4年,像從邱昌嶽就去中選會擔任委員的任期還沒有結束,他就已經從內政部次長的位置換去行政院任職了,以前人家都說中選會是黑機關,後來我們修正了組織法,乾脆你們就在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裡面,直接規定誰當內政部的次長就得指定一人來做中選會的委員,那就不用在立法院這邊用剛剛講的那4個理由來讓次長當中選會的委員,畢竟你需要做的是內政部和中選會間的協調工作都有需要。請找一個人回答,沒有人回答就請主秘回答。好,次長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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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容輝被提名人:我想是這樣子,委員的意見當然很好,你用指定的當然OK,當然可以,以後就不用因為職務、比如以我來講,未來我也不曉得我的職務會到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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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一去那邊就是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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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容輝被提名人: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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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如果發生狀況,沒有了中選會委員,但是你在次長這個位置不知道還會有什麼調動嘛!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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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容輝被提名人:不是,這個就要看中選會組織法如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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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以你而言,你跟邱昌嶽要去當中選會委員的理由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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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容輝被提名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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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但是你也有可能會發生跟他一樣的狀況,或是以後還會有其他的樣態發生,請你們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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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容輝被提名人:是,這個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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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因為這個很怪,這個非常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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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容輝被提名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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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接下來這個問題剛剛已經有人問了,我要接下來問,一、二、三、四、五、六,5位委員加主秘,請問,街頭訪問影片及在社群平臺上直播叫大家投票,這2種行為算不算民調?我現在是很正經的跟你講,我唸的是什麼東西?我現在講的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二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剛剛我就覺得很奇怪,條文很明確,但你們的回答卻很模糊,我還聽到「個案」2個字,還是主秘要答一下?其他委員要接話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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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主任秘書美玲:再跟委員報告一下,我補充一下剛才對於民調的意見,最主要是我們在85年有過一個函釋,對於什麼叫做「民調」?意指「民眾把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的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的行為」,這個是以往函釋的精神。目前選罷法的規範,剛才提到哪一些類型屬於民意調查?基本上,我們還是依循這個函釋的意旨來做判斷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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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不、不,你的問題嚴重了,也許過去大家都沒有很仔細的看這個,我唸給你聽,民調科不科學?專不專業?嚴不嚴謹?就是這個民調做得好不好,它跟法律上被定位的?如果被你定位為民調,它必須要給什麼東西呢?它必須要載明負責調查的單位、主持人、辦理的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和經費來源,它要載明這些,這些都直接寫在法律的條文裡、母法裡,你無法用函釋去講什麼叫「民意調查」,那個解釋跟這個母法沒有辦法相容,為什麼?如果你今天講它是民調,那你就可以根據母法請它提供這些東西,對不對?它在街頭做完訪問,它彙計一下,你可以說這就是民調哦!如果是民調,那在選舉還沒有公告前,隨便你,我不管你,但是在選舉公告後到選前10天,你就要把剛剛我講的那些要件、資料都繳出來,這樣才叫「民調」。不繳出來是會有罰則的,可以開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這是要開罰的,對不對?
問題來了,假設你今天講,唉呀!那不是民調,如果你要講它是民調,剛剛講的那些東西你就要繳出來。如果你講它不是民調,更糟糕,選前10天它還去街頭做訪問和彙計,或是在社群平臺直播投票,因為它沒有辦法繳出我剛剛講的、母法條文裡面所規定的那些要件和資料。如果你不敢定義它是民調,它又變成選前10天可以公布,那會影響選舉的。臺灣常常有假民調,這跟西方國家不一樣,有些西方國家是今天要投票了,但當天還可以公布民調,有些國家是這樣,至於它夠不夠民主自由?那另當別論,也許是國情不同,但是我們今天站在這條線上就沒有什麼個案或模糊之處,除非你要修正本法,請回答。踩這個也痛、踩那個也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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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主任秘書美玲:跟委員報告,剛才跟委員所提到的,就是我們對於「民調」的定義和見解,其實也是以往法院針對相關訴訟所採行的見解,也就是,不以一般所認為的民調形式為主,我想中選會會在這個基礎上就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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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不、不,現在總統大選就要到了,如果這個過去真的有法院的裁判,那你現在更難為。我再講一次,痛在哪裡呢?我還沒有講細節,痛在如果你說它是民調,那你必須要修法說不繳這些資料也是民調。如果你說它不是民調,那它在選前10天來給你搞這個。你們現在唯一放寬的是條文裡面有寫的:「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的自行評估」,也就是在這個期間,在選舉公告到選前10天的自行評估不在此限。你們唯一只有放寬這個,事實上,這個條文裡面已經有寫了,不然各政黨都說這是我們自己的內參民調,為什麼你們不罰?不叫他們繳資料?不叫他們把剛剛所說的那些都提出來?按照法律,因為法律條文裡面有這一條,可是其他的都不行啊!無解啊!那個函釋不對,既然有判決的話這個就必須處理,沒有處理大家在那邊似是而非都亂講話,我說的「亂講話」就是不符合法律。接下來更嚴重,要知道剛剛講的函釋是當作有彙計,但在街坊訪問30人、20人,最後卻不彙計,請問那算不算民調?所以你無法寬廣彈性去看這些,一定要從法律面去走。後面其他人,也許這屆要延續到下一屆的,或者是有新任的,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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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主任秘書美玲:跟委員報告,剛才有提到彙計跟公開,就是定義民調的一個要件,所以在個案的時候也會依照這樣的原則去審認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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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跟你講,彙計這種街訪或者直播投票,反而沒有把「彙計」這兩個字直接寫上。也許會在應載明的資料當中去呈現彙計,但却沒有直接寫在法律條文當中,你卻要用「彙計」這兩個字來斷定它是不是民調,這太自我解釋了。因為一個影片當中去問很多人,不彙計或有彙計;我開直播叫大家來投票我有彙計或沒彙計,不是拿來作為判斷的爭點,後面將衍生的問題更大,且也不在構成的這個條件裡。我問的是有點激動,但因為剛剛看到回答前面的委員實在是太過輕忽,有沒有後面幾位能幫他補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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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秀端被提名人:感謝委員的提醒,過去我們心目中定義的民調確實不是這樣子,當初法律上規定的民調就是比較嚴謹的科學化的民調。今天委員講的這個就等於是在規避法律的規定,可能是企圖影響選舉結果,所以這確實是一個問題,值得我們思索要不要修法,否則如果將來大家都用這種方法來規避原來法律的規定,確實會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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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直觀來看,去街頭訪問或者網紅,甚至有的是參選人用社群平台去投票,如果按要件、條件來看,他們其實都觸法了。直觀來看是觸法,沒有什麼函釋容許的範圍,再加上如果跟法院的判決居然會有這樣歧異矛盾的事情的話,這茲事體大。我建議你們趕快去研究,總統選舉要到了,剩沒幾天,選舉早就已經公告了,在這段期間都沒約束、都要約束。你說它是民調,那就要按照條文的條件繳出資料;你說它不是民調,它就選前10天以內還在作亂,這都不行。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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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江永昌委員,我們先休息3分鐘。
休息(12時23分)
繼續開會(12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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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劉建國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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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8-15,36-1
speakers ["羅美玲","王美惠","張宏陸","黃世杰","李德維","陳玉珍","林文瑞","湯蕙禎","賴品妤","莊瑞雄","陳椒華","鄭天財Sra Kacaw","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易餘","江永昌","劉建國","陳琬惠"]
page_start 69
meetingDate ["2023-10-11"]
gazette_id 1126801
agenda_lcidc_ids ["11268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黃秀端、陳月端、蒙志成續任委員,吳容輝及游 清鑫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agenda_id 11268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