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1021
發言片段: 0 |
---|
王委員婉諭:(12時35分)有請潘部長。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請潘部長。 |
發言片段: 2 |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
發言片段: 3 |
王委員婉諭:部長你好!在幼照法修法之前,我們就一再爭取說應該要讓就讀幼兒園的孩子在疑似受到傷害的時候,有明確的調查程序可以來依循,以釐清真相並且保障他們的身心狀況,所以我很樂見教育部有因應法規修訂了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的調查辦法,但是今天我想要就這個調查辦法裡面的實際落實情況來跟部長做個請教。 |
首先,我們在這個調查辦法的第九條看到當地方政府接到一起申訴案件的時候,應該交由審查小組來審查是否要受理這個案件,如果不屬於第二條第二款的部分,就有「得不予受理」,也就是可能不受理這樣的狀況,意思就是說如果它是符合相關的事件,有涉及兒童的身心虐待、體罰、不當管教等等部分的話,就一定要來做受理,沒錯吧?這是就是否受理的部分來做一個瞭解而不是進行調查。 |
發言片段: 4 |
潘部長文忠:不好意思,因為我對實務這方面還沒有那麼深入,從文字的解讀我還沒辦法馬上回應委員。 |
發言片段: 5 |
王委員婉諭:好,這部分是不是有人可以說明一下?因為我想第九條是有關是否接受受理的規定,而受理之後我們才會進入到調查程序,沒錯吧?如果連教育部都不知道,難怪實際狀況會有點差。 |
發言片段: 6 |
潘部長文忠:因為這個委員會碰到一個很實際的,就是受不受理到底依照什麼,因為這個辦法也是剛剛修啦!是委員之前說一定要訂出來,但這個一定要用實務個案才比較好說什麼狀態,我剛才不敢直接回答委員是對這個個案如果沒有掌握,很可能會出現…… |
因為這個之前在談…… |
發言片段: 7 |
王委員婉諭:所以我想要請教的就是這裡面第九條規定的是指受不受理的部分,是就程序上來做一個確認,如果屬於第二條第二款的部分就應該要受理,如果不是,比如說像超收,可能就不屬於第二條第二款的部分,可能就可以斟酌要不要來做受理嘛!這是我們對法條上的認知,想請教教育部是不是這樣理解的? |
發言片段: 8 |
潘部長文忠:可不可以請我們同仁就比較細節部分說明一下? |
發言片段: 9 |
王委員婉諭:好。 |
發言片段: 10 |
王組長慧秋:跟委員說明一下,我們主要是針對違法事件,所以基本上應該是在幼照法和教保條例裡面相關的違法事件的規定,我們會先初步判斷,如果是,我們就會受理,但如果不是,他不是涉及不當對待行為的部分,我們就不會受理。 |
發言片段: 11 |
王委員婉諭:這個應該是指疑似他有不當對待行為然後我們就會來接受? |
發言片段: 12 |
王組長慧秋:對。 |
發言片段: 13 |
王委員婉諭:好,這也是我們的理解,就是說如果屬於這個範圍裡面的,有相關的可能性,我們就應該要受理,然後進行調查來確認是不是屬實。但是我們卻接到陳情,就是像新竹縣政府有一位小孩,孩子在幼兒園裡面受到傷害,然後家長對新竹縣政府教育局來提出申訴。在這個申訴的內容裡面已經檢附了孩子眼睛附近受到挫傷的診斷證明,還有在2023年8月受傷當日的監視器畫面,畫面中有很清楚的錄到拉扯孩童然後舉手拍孩童的畫面。所以也就是說,民眾他已經針對他所要陳情疑似不當對待內容案件的資料有具體陳述,也提出了申訴,可是新竹縣政府卻直接表示說這不屬於第二條第二款的這些違法事件,所以不予以受理。這明顯就是審查小組談的這些已經不是這屬不屬於這個範疇,而是直接審定了他因為非故意使其受傷,所以不符合案件,請教這樣的判讀是不是正確的?而且這是不是變成他完全沒有受理,根本沒有辦法進入到調查程序的狀態,更沒有辦法釐清是不是屬於故意等等,所以這個審查小組顯然就是兼了這個調查小組的責任了,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否正確? |
發言片段: 14 |
王組長慧秋:這邊跟委員說明一下,因為我不太確定委員講的案例是不是新竹縣湖口佳佳幼兒園的那個案例,如果是那個案例的話,因為它是在我們今年修法前發生的案例,是依照我們兒少權法的規定處理,因為它必須依舊法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做執行,所以它是必須依照我們…… |
發言片段: 15 |
王委員婉諭:這是今年8月的時候。 |
發言片段: 16 |
王組長慧秋:好,如果不是那個案例,可能會後我們再確認一下,再跟委員…… |
發言片段: 17 |
王委員婉諭:我想請教的是依照現在的法規,所謂的審查小組是否可以就這個部分來做處理?審查小組應該是要針對內容嘛! |
發言片段: 18 |
王組長慧秋:對。就是如果確實是我們目前教保條例裡面講的疑似的那個行為,照理講他是應該去做處理。 |
發言片段: 19 |
王委員婉諭:所以他應該受理之後去做調查,如果調查確實不屬於不當對待的話,才會變成有個調查報告,告訴他沒有違法而沒有裁處嘛!而不是說在受理的時候,就先用判斷來告訴大家說它不屬於這個範疇裡面,這就是我們提到的,我們希望落實。 |
發言片段: 20 |
王組長慧秋:是,個案部分是不是請委員讓我們瞭解一下再回報委員辦公室? |
發言片段: 21 |
王委員婉諭:好。所以我想請教的是,這部分的理解是一樣的,我們很希望中央應該來督促各地方政府能夠正確的理解法規和它的適用性。同時接下來的第二個部分也要再次的來做說明,這個民眾其實一開始收到的新竹縣政府教育局書面通知甚至是不敘明理由的,直接告訴他說因為不屬於這個範疇,所以我們不受理,而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九條裡面提到的是如果不受理,應該要敘明清楚的理由,也就是因為我們的協助之後才有具體說明為什麼不受理,雖然這個不受理的理由應該不存在,他應該是要來受理的。這樣子顯然就會變成地方上的執行沒有辦法符合教育部訂定這個法規的意旨,所以我們很希望中央應該要實際來督導,讓各地方政府知道如何適法的來做處理。 |
發言片段: 22 |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這個脈絡我就理解了,因為我想確實我們這個新的法規才剛剛上路,有一些執行面尤其是地方主管機關,或許對這個法規的解讀跟理解,是否跟我們當時立法的意旨是一致的,因為委員現在是用比較具體的個案…… |
發言片段: 23 |
王委員婉諭:我可以提供具體的個案。 |
發言片段: 24 |
潘部長文忠:我剛才已經請同仁這邊就個案做瞭解後,如果是對法規解讀有疑義的,以後我們應該去做比較正確的、適法的…… |
發言片段: 25 |
王委員婉諭:我們也希望你們能夠更積極啦!不止是新竹縣政府的這一案,要讓大家都知道。 |
發言片段: 26 |
潘部長文忠:新的法規上路後,我們希望落實是最重要的。 |
發言片段: 27 |
王委員婉諭:接下來另外一部分也要請教育部這邊來協助處理,就是剛剛那個案件因為不受理了,他其實沒有辦法申復,因為我們現在的調查辦法裡面其實是沒有申復程序的。這邊來做一個比較,性平事件如果他有相關問題的話,可以「得以」來跟主管機關或是學校再次提出申復,但是不當對待的事件卻沒有辦法,一旦不受理,他就只能默認而已。所以我們想請教,這樣子的情況之下,相關的規範是不是也應該要具體來做一個調整,給予他一個適當的申復程序?不然他就只能求找我們這些民意代表們來做處理而已,我想這不是我們法規上希望能夠達到的一個方式,而是希望讓整個機制上面就有一個合情合理的申復機制。 |
發言片段: 28 |
潘部長文忠:好,委員,這部分我們一併來考慮,因為這個是剛剛才啟動,因為有個案發生後,我想雖然這才剛剛發布,如果有一些救濟的程序還不足的部分,我們再一併來考量。好不好? |
發言片段: 29 |
王委員婉諭:所以想請教部長,不好意思!最後一句。想請教一下說所以你們願意具體來瞭解和如何讓這些法規落實? |
發言片段: 30 |
潘部長文忠:對,個案我們瞭解後,對那個法規有沒有被誤解,第二個就是委員在提到這個,因為這個畢竟還是回到原來我們的整體處置辦法裡面,如果少了救濟的部分,委員是不是容許讓我們瞭解後再做一個研議? |
發言片段: 31 |
王委員婉諭:但朝這個方向努力應該是願意的嘛? |
發言片段: 32 |
潘部長文忠:我們先做一個研議,因為這是才剛剛上路的法規。好不好?謝謝!謝謝! |
發言片段: 33 |
王委員婉諭:好,謝謝部長!我們一起努力。謝謝! |
發言片段: 34 |
主席:謝謝王婉諭委員質詢,謝謝部長。 |
接下來請蔡培慧委員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546 |
---|---|
meet_id | 委員會-10-8-22-3 |
speakers | ["范雲","萬美玲","鄭正鈐","張廖萬堅","林宜瑾","張其祿","陳培瑜","吳思瑤","鄭麗文","高金素梅","陳靜敏","鍾佳濱","廖婉汝","賴品妤","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王婉諭","蔡培慧","李貴敏","黃國書","陳秀寳","陳椒華","林楚茵","楊瓊瓔","林德福"] |
page_start | 469 |
meetingDate | ["2023-10-11"] |
gazette_id | 1126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6901_00007"]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26901_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