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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10時13分)謝謝主席,我請蔡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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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請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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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還有調查局的王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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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請王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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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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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部長好。最近整個司法相關的案件很多,檢調當然在這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國人最關心的還是詐騙的問題,防詐啦、還有識詐、堵詐、懲詐,我們法務部是在懲詐這個角色負很強大的責任。 |
我先請部長看一下這個統計的數據,這個是地檢署偵辦詐欺罪的新收案件數,我們看到從106年到110年整個攀升快速,幾乎快達到10%的落差,110年有12萬4,899件,這些新收案件中跟詐欺罪有關的,以110年為例是占23.4%,你覺得這高不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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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很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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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很高嘛!4件有1件跟詐欺有關,但我們看詐欺案件的起訴率高不高,詐欺罪案件終結起訴比率只達到21.9%,不起訴處分占45.1%,所以不起訴率也很高,針對這部分就教部長,像這樣一般詐欺的偵查,為什麼起訴率會比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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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因為最近很多詐騙案件查獲的都是車手或是被收買帳戶、被冒用帳戶者,所以最後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他們也許是被害人、也許不是最主要的共犯,或是重新來認定,可能因此起訴的比率就不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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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其中屬於電信詐欺恐嚇案的起訴率達到28%,所以您剛才講的確實沒有錯,犯罪類型中以車手的起訴率最高,也就是說,最終抓得到的就是車手,車手在整個環環結構中,詐欺罪的起訴比率為21%,這21%裡面有28%是電信詐欺,在這當中能夠抓到的人就是車手,因為車手的起訴比率占59%;再來是裁判的罪責,確定有罪的人數是6萬9,741人,在近5年來有六萬多人因為詐欺罪被定罪,所判刑度不高,大概是6個月以下。 |
地方檢察署偵辦新收的案件這麼多,關於整個人力上的占比,我上次也在問司法院,現在檢察官跟助理檢察官等的職務爭取,目前跟人事行政總處有沒有協調,爭取到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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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目前全國檢察官助理是100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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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100名是在113年會全數到位,還是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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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都已經到位了,由各地檢署自己招考、遴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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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是,所以目前以新收案件來講,在人力作業上才增加100人,你覺得還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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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初步是先解決燃眉之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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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初步而已,還沒辦法達到你的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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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我們希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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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如果依照標準,你要爭取多少?200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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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要看整個處理的經過,看看他們能夠幫助多少,如果成效很好,而且可以解決很多的問題,我們會再繼續跟行政院爭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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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好,整個案件數已經攀高了,所以在這裡也是做個提醒,很多辦案的程序包括一些起訴和不起訴,如果不起訴率很高的話,大家會擔心是不是辦的案件查不完、查不清楚就沒有起訴,所以在這裡先提醒部長。 |
再來我們看一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局跟很多的地方政府還有相關機關曾經簽署一個資通安全聯防與情資分享合作備忘錄,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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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局長俊力:報告委員,確實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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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相關簽署的狀況以簡報為例是連江縣,但是你們不只跟地方政府還有機構,包括金融機構、醫療機構,以及港務公司,甚至是私人企業像中鋼,你們都有簽這個國家資通安全聯防與情資合作備忘錄,這整個執行狀況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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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局長俊力:跟委員報告,最主要就是公部門有一定的資安標準跟要求,公部門一定會照這個標準來做,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我們比較關心的是民間企業的部分,特別是它的性質如果屬於國家關鍵基礎設施(CI),我們就會很積極地去推動他們在資安上的情資分享,還有資通安全的聯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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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可以簡單講一下,比如說跟中鋼公司簽這個資通安全跟情資分享指的大概是什麼?因為他們過去是國營事業,算是基礎建設裡面原物料的上游,還是說他們設施設備本身危險性高?為什麼會簽署中鋼公司的合作備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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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局長俊力:跟委員報告,確實因為它是屬於國家重要的CI企業,是關鍵基礎設施的企業,所以我們在不影響該公司本身對於資安防護的前提之下,事前簽訂了這樣的MOU,雙方有互信的基礎,比如說我們目前會就駭客攻擊或者是資安維安的情資分享給他們,請他們提高警覺。另外,如果一旦發覺有狀況,就做適中的處理,他們會立刻來跟我們通報,然後我們會派專業的同仁到現地做調研,並跟他們合作。因為一般的資安,我們不能夠在發生狀況時把它reset,這樣很可能會忽視掉駭客入侵的途徑及問題,所以我們會透過適中的調研,然後另外建立一個資安鑑識程序,事後我們會做檢討,提供未來因應及防堵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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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請教一下部長和局長,照你這樣講,類似中鋼公司的基礎建設重點公司其實不少,所以你們這是第一波擇定,在形成備忘錄的運作經驗之後會有第二波、第二群的相關單位嗎?因為調查局人力也不是很充裕,這些調查官跟人家簽MOU總是要有例行會議、可能要有通報、檢視的作業,對於目前為止的運作狀況,是不是可以在一個月內給我一個報告,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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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局長俊力:跟委員報告,沒問題,我們可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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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好,那我們往下看,今天我們也要針對預算部分就教部長,高檢署在113年度檢察業務中編列了一個跟相關監控設備經費有關的項目,大概是3,653萬元。部長,簡報上左邊這個人你認識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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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在新聞報導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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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你知道他的代號是什麼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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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代號?他的名字是朱國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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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他是香港所謂的大圈仔,這個事情是這樣,他現在已經逃跑,而且看到這幾天的新聞報導,他真的能夠飛天遁地,他在基隆搭乘郵輪,到臺南加油之後往菲律賓竄逃,同時還有人接引,他現在應該是跑到南太平洋的萬那杜去了。總之,我這裡要質詢的就是,我們在108年7月時修了一個法,針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監控設備在防逃措施中的使用,這3年裁定要用監控設備的對象大概才三十餘人,法院部分我就不提,請問在檢察機制的部分,我們大概只有13件有做監控設備,為什麼會這麼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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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先說明,這件是在法院審理中沒有使用科技監控設備而逃亡了,所以跟檢察官使用相關設備沒有直接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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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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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我們有確實要求檢察官在各地檢承辦案子時,如果發現不能聲請法官同意羈押的話,應該要有替代處分,就是實施電子監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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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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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因為這個設備我們都已經建置完成了,應該要用這樣來控制他的行動,既然不能羈押,有逃亡之虞或是串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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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那為什麼才13件?現在這個31人中有一半是法院、有一半是檢察機關,為什麼那麼少?我們的購置量是很多的,手環550組、電子腳鐐220組、居家讀取器等等,其實設備都有,為什麼會件數比較少?是檢察官自己在做決定時有什麼樣的考慮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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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他們應該是多利用這樣的科技設備來防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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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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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也要多教育或是讓他們瞭解這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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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多教育就可以達到你們多實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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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應該可以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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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還是這是法制上的問題?我們看一下簡報最後一頁,在法院的部分有一些調整,如果使用電子腳鐐這個設備來做監控的話,是跟法官的專案監控手機綁在一起的,所以法官覺得說:哇!這樣我時時刻刻都要對有電子腳鐐的被告進行綁在一起的生活控制,他自己也覺得不好,好像因為這樣的原因,所以他們裁定要使用的就少,這個是現在大概的狀況。所以他們做了一些調整,未來會跟法警聯繫,然後透過監控的通訊機制來處理。 |
最後再請教,在防逃機制裡面,從你剛剛講的檢察機關或者是法院來看,如果採這三個方向,不曉得部長的意見是怎麼樣?第一個是在確定判決到發監執行期間,有沒有可能準用停押規定,就可以命被告要求做被監控的部分?這點你覺得是不是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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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非常同意,但是需要有法律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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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要修相關的刑事訴訟法規,還是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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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其實我們有提出修法,在判決有罪宣告的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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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到發監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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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就要羈押,先行羈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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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判決有罪就應該可以給他做電子相關資訊的監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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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如果說不羈押,然後用電子監控的話,也可以來確保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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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是,所以電子監控當然是讓現在很多在作業上面可以做到比較滴水不漏的可能性。再來就是剛剛講的跟線上警網的聯繫,然後再讓就近的巡邏警員可以立即收到推播的通報、立即圍捕,你覺得這個可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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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剛剛也許法官是誤會說要他24小時直接去監控人,其實監控人不是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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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他們沒有誤會啊!他們自己這樣講的,他們說跟他綁著24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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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不對,法官和檢察官不需要24小時去看這個人有沒有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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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是,所以我也覺得這個很奇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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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有專人,本來中心就有專人在監控,如果真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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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是,所以我們合理懷疑這個朱國榮上天遁地,有他巧妙厲害之處,才能夠現在一人跑到南太平洋去重啟他的人生。但是我想從這裡就發現幾個漏洞,所以在這裡有三個方向的建議:第一個已經講過,第二個是監控系統,第三個就是我們現在有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這個要點在內容上是有要判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才會使用,這部分有沒有可能先行修改,然後降低刑度之後就可以來擴大實施?這個是你們主責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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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可以研究不限於要判10年以上,如果重大的經濟犯罪或是貪瀆案件等等社會矚目的,我們可以放寬條件來做有效的監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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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那就希望部長也是一個月內研議看看,如果可以放寬就儘速,因為國人對這個朱國榮案子是看在眼裡,除了覺得怎麼可以這樣的神通廣大之外,還有是不是有人縱放,甚至沒有用電子系統的情況,這樣等於是讓他有空窗期,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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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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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重拾大家對你們的信任,謝謝,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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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賴香伶委員,謝謝部長、局長。 |
先作以下宣告確定:稍後在本席詢答完畢後,休息5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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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賴委員香伶代):接下來請林思銘召委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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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8-36-6 |
speakers | ["林思銘","曾銘宗","謝衣鳯","鄭運鵬","吳怡玎","賴香伶","江永昌","吳琪銘","湯蕙禎","林淑芬","李貴敏","劉建國","廖婉汝","陳椒華","王鴻薇","楊瓊瓔"]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10-11"] |
gazette_id | 11268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6802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審查113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三、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 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四、審查113年度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五、審 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 會113年度預算書案【僅進行詢答】 |
agenda_id | 1126802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