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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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9時23分)謝謝主席,先就教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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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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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早!我想昨天我們廖婉汝委員在本委員會質詢法務部長有關鄉鎮市調解委員人選審查的問題,今天我在此要再就這個問題來請教秘書長,就是說依照我們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鄉鎮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同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調解委員會的委員,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將其姓名、學歷、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院檢來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規定的名額來報請縣政府備查或聘任之,任期4年,連續聘任時亦同。我們看一下我們的簡報,這個簡報是屏東市幾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第一階段審核的狀況,我們看圖表,他總共提報1至18個人,通常排在第一位的就是1號,那個是主席,有很多都是需要繼續連任的都會排序在前面,而後面都是他們基於人情的關係,會把他們認為排序要比較後面的列在比較後面。因為是加倍圈選,一般會加倍提報人數,所以鄉鎮市長認為比較合適的人,都會把他排序在前面的順位。但是我們在上圖就可以發現到,屏東的枋寮、春日、佳冬還有崁頂、車城、恆春、泰武鄉等七個鄉鎮,有四個排序第一的調解會主席遭審查不通過,排序第二的這些資深委員在這七個鄉鎮中,就有五個鄉鎮被認定審核不通過。請問秘書長,地方調解委員會的審查到底是由地方法院來審查還是法務部來審查?我會問你這個問題是因為昨天部長說好像都是以司法院即院方為主來審查,到底這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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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我請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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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請廳長。到底是由院檢共同負責還是司法院占比比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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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有關委員的審查,如果送到所轄法院,譬如屏東,就送到屏東地院來,由屏東地院審查,這個部分是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所屬的鄉鎮市相關單位怎麼去運作。至於法務部或者檢察署是不是同時審查,其實沒有橫向的聯繫,我們只是做單向的,他送過來,我們就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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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司法院審查司法院的,法務部檢察署也有他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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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因為會分民事的調解跟刑事的調解,所以這要看鄉鎮市送委員名冊的時候是把它列為民事或刑事,如果送到法院來審查,法院就針對送來的這些委員名單去幫他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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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我今天要提這個問題是因為,像屏東這種情況就造成鄉鎮市長反彈,他提出了名單卻覺得奇怪,怎麼法院跟檢察署都沒有尊重呢?因為他提出來的,除非我如同剛才提的這些人不符合資格規定,當然就只能審查不通過。但是據他們所講的,過去排序第一位、能夠當到調解委員會的主席,一定是素孚眾望、地方非常有名望的人士,但是你看有將近四個全部被剔掉,第二名的也將近有五個被剔掉,這種情況就會造成他們反彈。
昨天屏東地檢署檢察長回答,因為他們審查覺得這些人不適合,所以就以後面候補的人遞補上去,圈的就是他們認為可以的。然而候補的人通常都是基於人情的壓力才把他補進來,他是資淺的,所以後來造成首長反彈,因為你不尊重他,他提報上來卻覺得奇怪,都不被尊重,結果他們就說不提報了,可能會有些人數就不足。我提名的、我覺得很OK的人選,你都不要,你卻把後面的人補上來,而不是從排序,比如第九、第十、第十二,你不從比較優的人挑,反從後面把他補回來。我今天提出這個問題,我希望司法院也要注意到,未來要尊重這些鄉鎮市長遴選的權利,他絕對是找出他認為可以的人。這部分未來在審查方面,我希望秘書長能夠責成各地方法院尊重他們的遴選權。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就教秘書長,有關科技偵查,剛才曾銘宗委員也提到逃犯的問題、通緝犯的問題。昨天我們在本委員會針對國寶集團的朱國榮炒作股票、內線交易等判重罪卻棄保潛逃,這件事導致一名派出所所長被拔官,被扯出來更離譜的是,科技監控新法上路已經3年,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也在去年1月12號揭牌、正式啟動,總共花了2億8,700萬的預算。這個是為了要落實司改國是會議強化刑事訴訟法的防逃措施,而成立這樣的監控中心。但是我們現在就覺得很奇怪,既然去年已經成立了監控中心,為什麼朱國榮這個重大經濟犯竟然會棄保潛逃?當初判罪之後,法官竟然沒有運用科技偵查設備來對他監控,而是用交保的方式,這個是不是因為沒有重視科技偵查監控的這些手段?這部分未來要如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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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關於被告交保之後,那麼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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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你要如何保全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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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如何防範讓他不要脫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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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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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一般都會同時諭知,就是要向所屬的派出所或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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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這個我們知道,這是給他交保後的保全羈押處分。但是我們現在已經有科技監控的工具,就是用電子腳鐐或電子手銬這些工具,而且我們在去年1月12號還啟動了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我們看到你們現在的執行率,即使用率,司法院以科技設備來監控的,院方有13案,檢方有13案,總共只有26案。我就想說奇怪,去年1月12號就有監控中心了,這些被保全羈押交保的人員,我們有監控中心可以電子連線監控他,有錄影設備,奇怪!為什麼不去充分運用呢?我希望未來司法院也要跟法官建議,在諭知交保處分的時候,要充分地運用這些科技偵查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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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我們有針對這個問題研究如何讓它精進,要宣導法官以後諭知交保的時候,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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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啦!因為有這種個案出現,大家就發覺奇怪,我們明明有科技監控設備中心,有這麼多的科技監控設備,為什麼沒有充分的運用?包括院、檢,不只院方,檢方也是,沒有充分運用,所以才會造成剛才曾銘宗委員問的與剛才廳長也提到的,現在被通緝有5萬8,000人,但是潛逃境外的通緝犯,我有警政署統計的數據,有8,000人逃出,高院判決之後、還沒有確定,交保之後,他就趕快潛逃出境了。現在還出現一個很大的漏洞,什麼漏洞?就是經濟犯罪,這些違反洗錢交易法的犯罪,或者違反證交法的案件,並沒有在科技偵查監控的犯罪類型裡面。科技監控中心監控的對象未含經濟犯,僅監測犯有妨害自由、公共危險、貪污、毒品、竊盜、詐欺、組織犯罪、殺人者。我昨天有問法務部長,這個真的是漏洞,所以對於重大經濟犯罪,我希望趕快補足。針對重大經濟犯罪,判刑之後,如果你要給他交保,一定要用這些科技監控設備監控來保全羈押。OK,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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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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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主席,我最後1分鐘。針對今天民事訴訟法的修法,我對於這次的修法內容是深表贊同,但是有關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修正條文,司法院的修正案是擬增加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條文,針對第三項修正理由,司法院的說明是「關於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宜有明確認定標準,俾利遵循,惟因事類繁多,無從於本法詳為規定,爰增訂第三項授權由司法院定之」。這一項我想請問秘書長,如果訴訟標的都已經因為無交易價額而無法核定了,司法院又要如何做出合乎原告所有利益認定的通案標準呢?這個利益你要如何認定?你現在說授權司法院定之,但是交易價額都沒有了,司法院要去另外定一個通案標準,這個我覺得是滿不確定的一個概念,所以我建議這個第三項規定是不是可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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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是,謝謝召委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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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啦!我剛才跟湯召委兩人也已經共同提案,就是希望刪除這一項,也希望大院能夠接受。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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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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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林思銘委員的發言。
下一位請王鴻薇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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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36-7
speakers ["湯蕙禎","曾銘宗","林思銘","王鴻薇","劉建國","賴香伶","吳怡玎","陳歐珀","江永昌","吳琪銘","林淑芬","謝衣鳯","鄭運鵬"]
page_start 189
meetingDate ["2023-10-12"]
gazette_id 1127001
agenda_lcidc_ids ["1127001_00009"]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案;二、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四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7001_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