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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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9時48分)謝謝主席。秘書長,9月9號全國律師聯合會在歡慶律師節,人家在辦喜事,結果我們的司法院院長在這個喜事的場合說人家律師是一盤散沙,我不曉得你什麼看法?我還把他的致詞稿帶過來,內容大致上是這樣,他說他相信檢方代表國家在法庭展現出的特色是有組織、有訓練、有專職的人力配置,所以表現似乎比較容易抓住法官的眼球;而律師不屬於官方組織,傾向單打獨鬥,即使多位律師出庭,只要欠缺組織奧援與約束,不然表現出來也比較看不出團隊合作跡象,顯得一團散沙。這在致詞稿裡面很清楚。
我知道許院長這番話的主軸是希望在國民法官的審判上,檢辯雙方的攻防落差不要差太多,他應該是這樣的意思啦!不過他那種想法實在是……但是這個攻防的落差,我覺得還是要看案件而定,應該是這樣嘛!他講那些話好像以偏概全,所以當他講完這些話的時候,引起律師界滿廣泛的討論,我不曉得秘書長有沒有掌握到這個訊息?這是其一。
其二,國民法官適用的案件,就是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原則上就是殺人罪,或是傷害致死、酒駕等這類的案件,除非這個當事人真的有相關疾病上的爭執,以秘書長你的經驗,這個容易辯護嗎?這是第二個問題。這類案件的當事人也無法像金融犯罪等類型有律師艦隊,甚至於這類型犯罪的財力,多數啦!應該多數大概都只能申請法扶。另外是涉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身分申請律師扶助。所以其實我覺得許院長講這些話,對法扶基金會也是滿傷的,就這三個角度,請秘書長簡單回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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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我們最近也已經有跟全國的律師團體,就是律師公會,有跟他們……每年也都有做例行性的協調會,大家彼此交換意見,雙方面就即時性的各種問題,大家來充分溝通。現在就是就法扶如何來強化辯護這一部分,也有跟法扶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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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我還沒有請秘書長評論院長的說法,但是我也不會為難你啦!不過你剛剛講到強化法扶,顯然你們覺得法扶的力道是不足的,為什麼會這個樣子?我想這個國民法官對律師到底有沒有誘因?我這邊提供一些資料給秘書長做參考,也希望秘書長可以明確地答復我。
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二條:「扶助律師之酬金,每一個基數折算為新臺幣一千元。但扶助律師辦理依國民法官法行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每一基數折算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也就是說法扶的律師承接這種殺人案、酒駕案,還要辯護得很精彩,這個只比普通的案件多五百元,這是現狀,應該是這麼說嘛!有落差的話,我們再講。
如果再翻開法扶基金會113年的預算書,扶助律師酬金112年是編列9.54億,因為我們準備要審查預算了,所以我們把這個資料調出來,然後113年編列是9.47億,還減列了七百多萬。我要跟秘書長提醒,今年1月國民法官正式上路,9月許院長就講律師在國民法官庭上的表現一團散沙,結果你們113年法扶基金會的律師酬金不增反減。所以誠如剛才秘書長要答復我的前段,其實我們到底是要強化法扶基金會,給這些律師有更好的酬金,還是……我有一點看不懂啦!為什麼院長講那些話,你們也覺得這邊應該去做加強,然後預算又在減列,到底你們是在處理什麼?我有點看不太清楚,是不是請秘書長簡短有力地重點答復?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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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關於國民法官的法扶這一部分,因為它畢竟要用比較多時間,我們也會考慮酬金的天花板能夠提高就儘量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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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好,有檢討的空間嘛!對不對?調漲的空間嘛!再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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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我們會儘量,因為在法扶有一些正職律師,以後在國民法官這一部分,我們會儘量由正職律師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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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把正職律師納入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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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對,正職律師來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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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但是你們9月12號司法院的例行記者會有特別這樣說,相關問題會再跟法扶基金會來協商,目前國民法官的律師酬金已較一般案件高,後續有調漲空間,還要討論啦!但是我剛剛聽秘書長講,這個方向打破天花板是有機會的,應該這麼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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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是有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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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好,謝謝。但是如果法扶律師的接案意願不高,也會考慮透過司法院派所屬編制內的公設辯護人上場,有沒有這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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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有這一回事,因為不只公設辯護人,以後還有約聘的辯護人,如果公設辯護人不足的話,以後法院也會設約聘辯護人,會儘量讓他們來國民法官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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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所以司法院要積極對公設辯護人做相關的訓練,也有這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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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對,也有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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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這個問題就大了耶!因為你們後面這一段話引起法界譁然,如果法扶律師接案意願不高就要讓公設辯護人再重出江湖,這樣會嚇死人耶!你知道為什麼嚇死人嗎?我先就國民法官的法扶律師來說,你們說他們酬金比一般案件高,頂多多了500元嘛!不過現在大家還有討論調漲的空間,這其實跟外面律師執業的行情也差了1,000至1500元,對不對?這都是現狀。而你現在說要讓公設辯護人重出江湖,這個歷史的脈絡,秘書長應該非常清楚嘛!公設辯護人在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的會議決議,民國90年起就不再招考,民國93年法扶基金會成立之後,是由法扶全面取代公設辯護人的功能。當時司改會會議決議廢除公設辯護人是什麼原因?關鍵的原因之一就是公設辯護人辯護容易流於形式,也就是變成例行公式的辯護局面,我用比較白話來形容,如果過去88年公設辯護人是因為辯護很不精彩所以被廢除了,那現今的司法院要再重蹈覆轍那時的不精彩嗎?然後會比現在法扶基金會的律師辯得更精彩?這個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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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這個就是齊頭並進、相輔相成啦!畢竟公設辯護人能辯護的案件,還是有一定的比例而已,大部分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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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沒有,秘書長你這麼講,我真的是難以接受啦!88年司改會已經決議在90年不再招考了,且93年法扶基金會成立,如果針對偏鄉、偏遠、特殊狀況地區,我覺得你要去健全強韌這些找不到法扶去接的部分,就像你要去做相關的一些調整,基本上我覺得這個意義還大過於你要恢復公設辯護人。我不去反對啦!不過這個有一點本末倒置,相對有一些衝突了,你是不是再思考一下?還是把你們相關一些積極的作為、應變的方法提供給我們做參考,我們下次再論啦,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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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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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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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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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劉建國委員。
下一位請賴香伶委員發言。稍後賴委員詢答完畢後,我們就休息5分鐘。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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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36-7
speakers ["湯蕙禎","曾銘宗","林思銘","王鴻薇","劉建國","賴香伶","吳怡玎","陳歐珀","江永昌","吳琪銘","林淑芬","謝衣鳯","鄭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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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10-12"]
gazette_id 1127001
agenda_lcidc_ids ["1127001_00009"]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案;二、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四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7001_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