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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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10時17分)謝謝主席,現在有請吳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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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召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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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今天很多委員一直在提朱國榮棄保潛逃的問題,現在民間一看到這種情況,大家都很失望或者很扼腕,又嫌警方牛步通報或者限制出海查驗不實,甚至談到高院沒有善用穿戴電子手環、腳環的作法,我們看到這種情形也覺得滿可惜的。裁判真的也需要與時俱進,應該符合國家的利益跟人民的福祉。有人說我們司法界很封閉,接受新知或時事的速度太慢,當然我們知道案件量很多,或者有人說我要避免關說,跟外界盡量不要有太多互動,但是人心自持,如果我不會受外界擾動,其實所有的理由都不是。這次大家對於朱國榮棄保潛逃覺得很難過,也很扼腕,尤其很多警察反映,對於很多重大案子的被告,他們花了九牛二虎之力,甚至用生命的力量去拼搏才抓到這些人犯,結果眼睜睜看到這些人犯在不同機關的某一些程序上讓他逃逸了,所以對這件事情,我們很希望法官也一樣能夠與時俱進,不要落後一般民眾太多,尤其有自己辦案上的需要,因此都需要很精進的瞭解。
剛才有看到有委員說,人類已經打開通往地獄的門,司法不能再昏睡了,我想這個東西一定要與時俱進。臺灣作為東亞地區一個相對小而且地緣政治敏感的島國,國家安全和主權議題一直都是我們的焦點,隨著國際局勢變化,臺灣不斷面臨各種挑戰,在這種環境下,本席認為我們的法官在涉及國家安全以及主權意識的案件,觀念上有需要加強,才能夠保護我們的國家。臺灣因為國家歷史與發展的因素,造就許多人在祖籍、祖國傻傻分不清楚,就像祖國跟國家有什麼不同?祖籍跟國籍有什麼不同?所以很多人,比如有一些退役軍人,他要回祖國,當然回祖國沒有問題,我們還是不能影響到、侵害到我們國家的主權跟我們國家的利益。有時候祖國不是我們普遍認為的中華民國,反而是部隊裡面假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疑是認賊作父的行徑,更別說有些商人身體力行「商人無祖國」這種說法,以個人榮華富貴為優先,棄國家安全於不顧,這些人對國家的道德感可以說是真的是很低,需要透過嚴謹的法律來約束。國家處於國際政治風暴中心的我們,中共不斷的崛起和強勢主張統一的立場,使臺灣的國家安全面臨嚴重的挑戰,這意味著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必須充分了解國際局勢,畢竟一個國家的法官扮演著維護司法的關鍵角色之一。就以國安法為例,從2016年到今天根據國安法判刑確定的平均刑度是6.18個月,他們說是輕判,如此的判決其實都直接、間接影響到國家的安全跟主權。以國外為例,義大利、美國、英國、瑞典如果有匪諜、共諜或者出賣情資等案件出現,基本上都是十幾年以上,甚至終身監禁,這不禁讓本席質疑我們的法制機構跟刑度判決上對於這些叛國通敵的人出了什麼問題,我們可能沒有警覺我們是身處在什麼樣的環境,我們要注意有些違反國家安全的案子,是不是對於我們的法官來講,同時要有一個精進看法和作法?我想先請教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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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因為國安法這部分在108年7月3號修法,修法前關於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當時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修法後就提升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修法前後那個法定刑的差距算很大。
之前社會比較關注的一些國安案件,大部分都是修法前所犯的,當時的法定刑就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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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意思是可能是在修法前所犯的案子,所以依舊法來衡量判刑的刑度,我想應該看影響國家的安全有多大、影響力有多強,因為有時候大家認為輕判,大家覺得比較利益的結果,好像還值得,所以有時候我們是認為在法官的天平中怎麼去衡量所犯的案情跟國家所損失的利益、損失的一些主權的部分會有什麼樣的影響,我想這都要讓他們做一個研討。剛才前面一個案子跟後面一個案子其實都一樣,都是要多讓法官重新再思考、再定位。
另外,臺灣在解除戒嚴以前,什麼人身自由、言論自由或集會結社自由、言論、出版自由都受到很多的限制,解嚴以後我們慢慢進入民主自由的國家,也是得來不易的價值,人家說這是普世的價值,我們都希望過民主自由的生活,因為言論自由在自由民主國家是受到保障的,但是不能毫無限制的去濫用或破壞,或者侵蝕公共利益、公共資源,讓它無法有效的運用,所以我們今天特別建議民事訴訟法對於這部分的修法,因為民事訴訟法也是維護公民權益和法律秩序的重要工具,所以我們也必須要正視其中存在的問題,尤其是濫訴現象對於司法系統和當事人的負面影響。因為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對於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當然這個部分就有考慮到有些人民可能在自己的想法和目的沒有達成的時候,會一再、一再的運用這些公部門的資源,讓我們覺得做了一些無謂的公務的浪費,我們就針對這個不予處理部分有相當的規定,今天我們的民事訴訟法也一樣。聽說國內有父子檔2018年就被判應繳5,000元的電信費用,就為了這5,000元的電信費用引發一連串的訴訟,父子二人過去5年在北部的法院累計共提超過了一萬五千件訴訟案,這個數字真的很繁茂的發展,另外還頻頻聲請訴訟的救助,行政法院光今年1到4月就接獲這家人的案件超過了500件,雖然司法院修正了民事訴訟法,裁罰濫訴者,但是名下沒有財產,又一直愛提告的人根本不怕,憲法雖然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但是出現這樣的惡意、為不當目的氾濫提起訴訟者,排擠了其他人使用司法資源的空間。我想新收案件已經直逼130萬大關的全國法院,如果以2,300萬人來計算的話,那真的是等於每年約19人就有一件民事訴訟新案件,真的有這麼多的國人因為民事糾紛上法院嗎?還是有多少案件是特定的人在濫訴?所以今天針對司法院提出的修法,我們是很贊同,希望能夠跟行政程序法一樣,行政程序法早在民國九十幾年就提出來了,法院一直到現在終於提出來了,因為真的是氾濫的案件太多,所以我們對於民事訴訟法的修正,增訂處罰條款可以阻止惡意的或不當目的的提告者,法院對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還可以處12萬元以下的罰鍰,訴訟相關費用由濫訴者負擔,新制上路,但是從2021年3月起到今年2月,各地方法院已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為由裁罰的只有4件,以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張欠缺合理依據的開罰有29件,其實效果很有限。請問秘書長,濫訴案件的特點多種多樣,包括虛假指控、濫用訴訟程序惡意起訴,在您看來有哪些特定的案例可以視為濫訴?您是否認為這些案例需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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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就像剛剛召委所提到的濫訴這種問題,幾乎各法院都會有這種常客,所以假如能夠透過今天的民事訴訟法的相關修法,真的可以解決實務上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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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是,我想說終於提出來了,不然對於5,000元電信費用衍生出1萬5,000件真的是浪費我們太多的資源。
有效打擊濫訴行為是維護司法正義的關鍵,目前我們的法律制度是不是足以有效打擊濫訴的行為?如果不是,您認為此問題應該如何強化法律機制?您是否支持設立罰則或懲戒措施?當然我想已經有一些罰則了,也有處分,但是剛剛講處分數量不多,為了儘量不要一直刻意出現濫訴,這個罰則應該還是需要適時地予以處分、處罰。濫訴可能會對被告造成嚴重的損害,包括財務損失或者聲譽受損,您認為法院在什麼時候可以平衡原告跟被告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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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剛剛召委提到要平衡雙方,這個是很重要,尤其被告之後,被告的一方是處於一個很不安寧的狀況,所以要有法條來適度規範,也就是要有一些裁罰,這個應該還是要做,我們會做一些宣導,因為被告的一方是處於很不安全、不安寧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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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他會被刑罰所約束,可能會有刑期,所以他會很不安,但是有時候原告也不是省油的燈,他也不單純是所謂的受害人或是權益受損的人,有時候原告會提起濫訴,我相信法官應該會判斷,因為從邏輯上來探討某些案件的進行,你會感覺到原告可能是濫訴、可能會覺得被告是無賴,也許啦!在原告、被告進行訴訟期間,我們會看到他們之間的那種流動,我們知道誰需要我們做平衡,我想天平就是這樣。如果對於不怕的人起不了作用,但我相信對於濫訴的人,這次修法以後應該可以適當阻止濫訴行為的發生,這樣大家應該會覺得這次修法通過,全國各地方法院都會碰到這種問題,或者也有像高院的、也有更幾審更不完的,真的是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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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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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這有感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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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是、是,謝謝召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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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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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湯蕙禎委員。
接下來我們請吳怡玎委員詢答。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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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36-7
speakers ["湯蕙禎","曾銘宗","林思銘","王鴻薇","劉建國","賴香伶","吳怡玎","陳歐珀","江永昌","吳琪銘","林淑芬","謝衣鳯","鄭運鵬"]
page_start 189
meetingDate ["2023-10-12"]
gazette_id 1127001
agenda_lcidc_ids ["1127001_00009"]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案;二、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四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7001_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