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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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11時11分)謝謝主席。我是不是就教於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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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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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今天要談的是醫療糾紛訴訟,法院對於鑑定的意見是不是要進行證據調查?大概你們會覺得怎麼可能會有這樣一個題目,但是我今天要很認真來講。
事實上,我國醫療訴訟非常高度仰賴鑑定制度,但是病方對於鑑定意見的公正性其實普遍都抱持高度懷疑的態度,根本的原因在於司法機關只是形式上或是實質上真的對於鑑定意見的證明力做出信服的評價,你們根本都是依照鑑定的意見下去判而已,判決書連裁判理由都沒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法院得審酌證據調查結果自由心證認定事實,而且要將心證的理由記明於判決,所以法院行鑑定程序之後,不論最終有沒有將鑑定的意見用做認定事實的依據,都應該將其取捨的想法在判決書中揭露。鑑定是鑑定,但是法官的判決、心證、理由都要記明於判決之中,法院行鑑定程序以後,其實要揭露想法。但是根據學者的統計,醫療民事訴訟的法院裁判結果跟鑑定意見的一致性,民事訴訟是95%以上,刑事上是87%,法院當然需要醫療專業意見的協助,可是鑑定意見的公平性卻屢遭原告的批評和懷疑。
剛好最近有一篇碩士論文,這是一篇醫療民事訴訟鑑定的實證研究,著重於法院對鑑定證據的評價,它把2016年1月1號到2020年12月31號這5年期間醫療民事所有判決進行了實證上的研究,在有效的樣本993例判決當中,他們發現有877則判決是使用醫事鑑定的,而這877例的醫事鑑定裡面只有196件在判決理由當中有明確說明採用鑑定意見與否的理由。換言之,就是大概有八成沒有辦法在判決理由中看出其採擇的理由是什麼。877個只有196個有寫理由,在196個有附理由的判決當中,有20則判決,當事人對鑑定證據與內容的客觀性、可信性、公正性存有疑慮而爭執不應採納使用,才有說明參採的理由;就是196件是人家認為有意見,怎麼會這樣一個不公正的鑑定意見,怎麼都沒有說明為什麼,它才補充進去的。
所以我想請教秘書長,看到這樣的實證統計,你認為法官有踐行證據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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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因為像醫療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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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還是說醫療鑑定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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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醫療鑑定或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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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意見寫了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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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像車禍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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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們沒有講車禍鑑定,我們講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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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當然委員剛剛那個結論我都同意啦,就是理論上鑑定只是供法官裁判的參考,理論上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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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參考也沒關係,但是你參考的理由、為什麼心證上是採取這個理由?至少要講清楚,這個是法律規定的,並應將得心證的理由記明於判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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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通常在判決應該會把鑑定的內容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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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如果醫療鑑定就等於判決,這就不需要經過法官審判啦,直接醫療鑑定就是一翻二瞪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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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它會回歸到一個基礎點,畢竟這種醫療糾紛它有它的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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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這樣講,難怪有一個HPV子宮頸癌疫苗案例要申請政府的補償救濟,結果被衛福部駁回不給他救濟,他就到法院去告訴,然後法院判決衛福部敗訴,結果你這樣說醫療有醫療專業、法官都不懂啦!法官判衛福部敗訴,然後為這個病人保留權益,難怪有一些醫生就跑出來說法院不專業啦!這樣以後醫療糾紛都不要經過法院,反正都是醫生說了算,如果照你這樣說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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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所以這個只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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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供參考,對,可是我現在問你,百分之八十都是定生死而不是供參考,連為什麼這樣判決的理由,法院的判決都寫不出來參採的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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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一般還是會敘述鑑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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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秘書長,我說這是茲事體大,他們需要專業鑑定沒有錯,可是法官要怎麼判,絕對不是只任由鑑定。我現在繼續和你討論,這篇碩士論文就實證上一篇一篇去研究,他發現法院大多是從受託的鑑定單位有沒有鑑定能力、有沒有中立性,或是鑑定的事證資料齊全與否、鑑定的流程有沒有嚴謹和多元的觀點、鑑定的意見內容推論確實無矛盾之處這四個面向去論述,少數有寫理由的大概就是從這四個面向,就是從擔保鑑定意見的專業、客觀、公正和可信這四個面向,但是為各個面向所著重之處都有些許差異,而法官最後考量鑑定單位也不一定四個面向都寫,沒有喔!也不是每個法官的判決理由都寫了這四個面向,沒有!有的寫一個、有的寫二個,有的人就隨便寫一下。法官參採鑑定意見的專業性、客觀性也會考量這個鑑定單位是不是兩造合議選任,或者是兩造之間有無利害關係,以及檢察官對鑑定意見的採用態度。所以這篇研究他發現法院通常只有針對其中1、2個項目來進行論述,而沒有辦法針對所有的項目詳細調查。
我現在要講,這篇論文的指導教授是臺大法律系吳志正教授,他認為法院需要醫學專業意見沒有錯,你剛剛講得沒有錯,但是法院必須要做到最起碼的證據調查,包含調查鑑定書的案情概要跟個案情節是否符合,的確也會有不符合的;調查鑑定意見所根據的醫療文獻或通案鑑定意見的可信度,有時候是用通案來推論這個個案,有時候是醫學文獻,有時候說這個通案上發生這種不可測的因素,機率太低了,可是文獻是寫61到65歲,結果個案上他可能是30到35歲,這個曾經在一個生產事故糾紛裡面也發生過啊!所以你的醫療文獻跟通案鑑定意見的可信度,還有調查通案的鑑定意見所根據的醫療文獻的內容是否有一致性,你引用的文獻跟這個當事人差那麼多,我剛剛講了,文獻是寫61到65歲,當事人是30到35歲,是否一致?調查鑑定書所答復的內容和委託鑑定事項是否相應?調查通案鑑定意見所描述之情節(病症、術式、併發症)跟這個個案是否相同?這是最基本的吧?但不是每位法官都願意寫得那麼清楚,都沒有耶!然後調查由通案鑑定意見,從通案來看,大家都不會有副作用,就你這個個案有,你演繹到這個個案鑑定意見的倫理過程是不是正確?
所以我今天講說,我們也不用妄自菲薄,醫療鑑定有醫療鑑定的專業,但法官對於審判權,不能全部讓渡給醫療鑑定意見說了算,你還是要踐行一些證據調查的程序,像剛才吳志正教授所說的。所以司法院要如何強化證據調查?事實上這很難審,也很專業,也很困難,可能要看很多文獻,這些法官所受的訓練,在看文獻上面有沒有其實需要更多時間?而他案子也很多,司法院要提出使用評價或取捨醫事鑑定,你們可以訂出一個指南來供參考吧?或者對於這麼專業的鑑定意見,你們應該有給法官一些協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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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委員,你的意見很重要,你剛剛講的那個我都同意,我們廳長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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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剛剛有關於鑑定報告或是鑑定結果,其實法院就鑑定結果還是會去調查,所以不是全然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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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誰曉得?我怎麼知道?展現在哪裡可以看得到他有去調查?877個有使用醫事鑑定的,只有196則於判決理由中有明確說明採用鑑定意見與否的理由,八成連證據調查的顯現,我們都不知道要在哪裡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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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委員提到了一個重點,就是醫療專業這個部分其實跟法律專業有一點點距離,我們針對這種專業知識或者是基礎事實認定怎麼處理這件事情,其實我們有專家諮詢要點可以委請專家做諮詢。針對這一個加強法院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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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們有專家諮詢要點?一年的醫療糾紛訴訟有幾個?啟動你們的專家諮詢的次數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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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這個數字我會後再補充,我只是說我們目前有這樣的專家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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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們看起來好像有諮詢協助的機制來協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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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是,確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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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但是事實上法官有沒有用、知不知道?我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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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另外,我們在上一個會期有提出強化事實審,針對專業度不足,我們其實有修法想把專業委員納進來,就是法官在審理程序中,包括調查證據這一塊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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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講的是所有的,而不是在講醫療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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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那當然,所有就包括醫療部分,還有其他的專業程序都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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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們展現在醫療的特殊機制是什麼?它可能跟一般的還是有很大的差別。我剛剛講臺大法律系吳志正教授的看法,我老實說這是最低限度,就是一般文獻資料的確認,然後事實認定的,這都是基本的過程而已,是最低限度的,如果是更高層次的,可能就會討論到文獻的採用度要採用到多高等等。我跟你說,法院的法官是被醫師看不起的,我就跟你說,地方法院判決出來,衛福部敗訴,醫生竟然出來罵法院說:法院沒專業啦!法官沒專業啦!意思是什麼?這個判決都沒效?我跟你說,醫生對你們也很不滿,他說你們沒專業;病人對你們也很不滿,因為你們都不客觀、不公正,偏袒被告的那一方。我們老實說,在這個醫療訴訟裡面,對於醫療訴訟的公正性、公平性,普遍大家都不信任。真的啦!這個不信任程度也是挺高的,所以你們一定要提出一個改善方案,你們要提出一個制度面改善的作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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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有關於醫療糾紛的部分,其實在法官的養成過程中或是我們在職的訓練課程裡面,我們也有把它放到我們的一般課程裡面,每年都有在舉辦這樣的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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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醫學院的醫生只要一句話就把你們打死了,他只要說:我讀7年耶!我還在臨床做多久,你法官才幾個小時的受訓,就有能力來跟我抗辯嗎?我們的鑑定報告你有能力質疑嗎?我們今天講說,法院就全面棄守,讓渡審判權給醫事鑑定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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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當然不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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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那你們要做什麼?你覺得你們應該要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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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這個部分我們能做的大概就是在訴訟程序上去踐行我們目前訴訟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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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們有提供醫事鑑定的參採指南給法官,或是把專業意見回饋的指引訂出來等等嗎?或是你講的要有一個專家的諮詢委員的機制,讓法官參採嗎?你都沒有的話,過去幾十年,自從有醫療糾紛訴訟以來的判決到底是怎麼判出來的?是怎麼判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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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所以針對專業的訴訟程序,到底要怎麼去使用鑑定人,或者是鑑定報告出來以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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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講的這一般叫做證據調查,在你的判決書裡面看不出來你的證據調查,然後你直接全部憑鑑定就說了算,這個問題很嚴重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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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這個部分我們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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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法官連判決書都沒辦法寫理由、參採的理由,我再說一次,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講,法官審酌證據調查結果,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應將得心證的理由記明於判決。結果877個判決使用醫事鑑定,只有196例於判決理由中有明確說明採用鑑定意見與否的理由,其他統統沒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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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上訴如果欠缺理由的話,其實是可以救濟的,這個部分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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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這樣說好像是,如果我們法官能力不足、判得不好,你可以來救濟,這樣大家對第一線司法的信任度在哪裡?難怪大家會說不知道你們在判什麼,我們去告一定會輸,不用告就知道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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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廳長玫芳:我的意思是說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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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難怪醫生可以說法官沒有專業,法官的判決不可信,因為他們不懂!醫生踐踏司法院所有法官的尊嚴,說你們不專業、判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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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多元化的社會啦!委員的意見,我們都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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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但這不是多元化社會的多元意見,這是制度面的問題。這個要求的是對於證據調查的嚴謹度,你連證據調查、連判決書理由都寫不出來,你的嚴謹度在哪裡?我們討論的是法律應遵循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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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委員剛剛提的這些,我們會很重視,當然要如何合乎時宜,這個我們也一直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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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主席,後面還有人要發言嗎?既然沒有,讓我再講一個題目,好嗎?我再講一件。上一回我在9樓大禮堂提到,該公開的不公開,理由很多。我今天要講一個是可去識別化卻公開了,應該要去識別化。家事事件法採不公開審理原則,但我今天要談討論裁判書是不是也應該要研議,優先去識別化當事人的姓名再公開?我們知道基於人民有知的權利,裁判書的公開是為了監督司法審判,是一個很有效的機制。除了應該隱匿的事項以外,其實都會上網公開,但我覺得非常不能夠理解的是,家事事件法連審理都不公開了,為了顧及當事人或是家庭隱私,審判庭以不公開為原則,裁判書當然是除了自然人的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的資料,基本上都要公開。家事事件法當事人有可能是成年人,並不是未成年人,當事人的姓名就不會以代號屏蔽重組,卻在去識別化及其他個資的狀況下公開就展示了他的名字。雖然連審理都不能公開,但是判決書上,他的名字就可以公開,然後公開揭露了。這樣子兩者在立法精神上跟你的作為上,有沒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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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這個問題是相對的,現在對於個資的保護,還有比如像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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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沒有啦!我問你的跟那個沒關係。家事事件法為什麼要採不公開審理為原則?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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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它既然這樣訂一定有它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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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我要問你理由是什麼呢?你是司法院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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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家事事件法還是會考慮到家庭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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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還有其他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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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有其他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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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甚至有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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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相對的,有些人還是要被保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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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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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就是要被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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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啊!可是判決書寫著他爸爸跟媽媽兩個人吵架,然後連他們的名字都公開了,本來是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可是判決書全部都公開,連名字都看得一清二楚,我的陳情人就是這樣講。他們大概是聲請離婚,他們覺得裁判書上網可能會有影響未成年小孩子的問題,然後請求你們不要公開名字,不是不公開裁判書,而是不要把當事人名字寫出來。你們認為成年人沒有所謂不能公開的法律依據,所以你們還是公開了。陳情人說,難道因為我們是成年人,就應該忍受家裡隱私被公開在法院的網站,供全世界查詢嗎?我們的小孩也是家庭成員,難道就應該忍受不欲人知的家務事,被攤在陽光下而遭人指指點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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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所以這個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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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所以我才說,該公開的你們不公開,法官判決書寫得很爛的故意隱匿,或是我們剛剛講的海事法那個事情,查判決書,你們說這個是系統上傳失誤,後來就沒有上傳了,應公開的不公開!你覺不覺得姓名是可去識別化的公開?現在就是當事人不希望小孩被指指點點,訴訟是父母之間的糾紛,去函給法院請求不公開裁判書或去識別化他的姓名,但法院就是以不符合裁判書不得公開的情形而予以拒絕。連審理都不公開審理了,結果裁判書把大人的名字通通寫出來,大家都知道這是你爸爸、你媽媽,小孩因此在學校被人指指點點,說你爸爸有小三、你媽媽有小王,然後大打出手、怎麼樣。因為它不涉及社會其他公共利益的事情,那是他家自己的事。即便在公開裁判書跟當事人家庭隱私與名譽的權衡之下,難道不能考慮?都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了,那不能考慮去識別化他的姓名再公開裁判書嗎?我們還是認為可以公開裁判書,但是要去識別化他的姓名,而且就現在家事事件法裡面,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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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委員剛剛這些意見,我覺得都很好、很重要,尤其現在對於人權的保障,當然相對的我們會去兼顧這些,回去我們會通盤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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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也是有道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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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通盤來看看,怎麼來處理。因為現在有些是無辜的,個資卻這樣被曝光,這部分就目前的機制該如何,我們回去會再檢討。因為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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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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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你剛剛講的,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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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好,我剛剛講的兩件事情都很重要,你要踐行證據調查,特別是在醫療糾紛的訴訟,還有家事事件法裡面,裁判書是不是也要採去識別化當事人的姓名再公開,這兩件事情都很重要。
其實我還有其他事情,還可以問嗎?因為後面都沒有人要來。我再問一下,好不好?我再問一下。近年來,民事法院引用限閱卷訴訟資料作為裁判基礎,已經是普遍現象了,我們現在講的限閱卷,當然是指限制當事人閱覽的卷宗。但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四項,以及民事閱卷規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書記官理論上應該將法院應保存的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或其他關於訴訟事件的文書,全部編列為卷宗。於當事人申請閱卷的時候,除經法院裁定限制或不准閱覽者以外,應將全部卷宗交給當事人閱覽。換句話說,限制或不准當事人閱覽卷宗的訴訟資料,當然是要法院裁定過的,如果法院沒有裁定不能閱覽,書記官就應該讓當事人閱覽全部的卷宗,這個是他訴訟的權利,也是訴訟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之一,我們當然要給他保障。如果是應該要隱匿的,也就是應該要保護隱私的資料,法院當然也應該要保障,假如法院法官裁定了,這種狀況裡面,很多當事人並不知道有限閱卷。
我們在講的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訂有原則性規定,當事人的書狀、筆錄、裁判書等應保存者,應由書記官編為卷宗。關於訴訟事件的文書應編卷宗者,書記官須在收到或作成後,依照民刑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規定,按其次序隨時編定成冊。我的問題就是,限閱卷的編定並沒有列入一般卷宗,當事人無從得知該卷證的存在,影響了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這件事情是最高法院辦事法官說的,不是我說的!現在不論如何,每一件都要編為卷宗。如果限閱,你當然還是會知道有這份卷宗,只是因為限閱,所以你不可以看、不可以給你。但現在的問題是限閱的編訂沒有列入一般卷宗,當事人根本連這個卷證的存在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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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開庭時還是可以提示啦!畢竟有些遮掩的卷宗裡面涉及個資或一些個人隱密,但是這些在開庭時仍是要提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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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不要用開庭提示啦!我們現在講的就是依照民事閱卷規則或民事訴訟法母法,全部都規定全都要編列為卷宗啦!被裁定為限閱卷就成為裁定限閱卷,但所有檔案都要編為卷宗、列入一般卷宗啦!不能看就不能看,不要還讓法官提示,有些當事人都已經聽不懂、聽不清楚、很緊張了,如果是沒請律師的,就注意不到重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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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委員,換個角度啦!像這些有必須遮掩的、有個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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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不!你聽我講。編列為卷宗跟不能看是兩件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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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是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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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假使編列為卷宗了,但不能聲請閱覽,那就不要給他啊!但不能連卷宗都不編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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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都還是會編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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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沒有啦!這是最高法院辦事法官說的,就是沒有列入一般卷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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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有些部分因為涉及個資,不能讓它傳出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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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啦!我不是在跟你講編列是另一回事?我在這裡要求的是要編定為卷宗,然後你准不准他閱覽是另外一件管理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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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沒有錯啊!是這樣,沒有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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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那你們現在是沒有編訂為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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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依照規定,應該都要編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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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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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不管有沒有需要遮掩、有什麼私密,都一定要編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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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啦!你們發布的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就補充了,關於訴訟事件的文書應編卷宗者,書記官於收到或作成後依照民刑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二點到第四點就規定要按照次序隨時編定成冊,也都規定應該要編啊!要編啊!但你們沒有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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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是有編啊!這個都要編的,按照規定都要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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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是一般卷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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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書記官按照規定都要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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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啦!要全部編列為卷宗,然後列入一般卷宗,否則當事人無從得知該卷證的存在,影響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有可能聲請人希望變成限閱卷,但假設聲請人還沒有經過法院裁定就直接聲請,法院就直接不編定,那兩造中的另一方就會覺得他根本不知道有這種事情存在。
發言片段: 90
吳秘書長三龍:對於所有卷證,書記官都要編起來,這樣才能查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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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啦!我不管你們有編還是沒編啦!我說的就是最高法院辦事法官所說的,限閱卷的編定目前未列入一般卷宗。至於未來是不是可以改為全部都要編列為卷宗,確保當事人的閱覽權,有另行裁定應保密者就否決聲請權,不讓他看,這樣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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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我想這是他的個人意見,因為法院目前一定都按照規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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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說是他的個人意見,但有或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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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書記官本來就要按照規定,全部、所有卷證一定都要編!這是基本的啊!不然以後要是有卷證流失,誰要查考?一定要有基礎,這是大原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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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的意思是說全部都有編列為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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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當然都要編列為卷宗,實務上也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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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如果沒有的話呢?我們審預算的時候來看,我會去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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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這是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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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可不要欺負我們對法院程序都不了解。我告訴你,你說的是全部都有,要是沒有,審查預算時大家就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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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書記官本來就是就所有卷證都要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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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本來?但我是問你有沒有都這樣做!本來應該要,可是他們有沒有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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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按照規定就是要這樣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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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按照規定一定要,也全部都有這樣做?限閱卷都列入一般卷宗?都有喔?
發言片段: 104
吳秘書長三龍:當然都要列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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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說的是「應該要」,但他們有沒有這麼做?你現在確實保證他們都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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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按照規定就是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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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那他們有沒有都這樣做啦?沒關係,到時候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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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淑芬委員,法院書記官一定要做,我自己就當過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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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啦!一定要啦!問題是有沒有。
發言片段: 110
主席:一定要做,才能拿出去啦!
發言片段: 111
林委員淑芬:因為限閱卷都沒有編列,所以當事人都不知道、不一定知道啦!
發言片段: 112
主席:好。謝謝林淑芬委員。
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未到。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委員答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以及本會。
委員謝衣鳯、鄭運鵬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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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36-7
speakers ["湯蕙禎","曾銘宗","林思銘","王鴻薇","劉建國","賴香伶","吳怡玎","陳歐珀","江永昌","吳琪銘","林淑芬","謝衣鳯","鄭運鵬"]
page_start 189
meetingDate ["2023-10-12"]
gazette_id 1127001
agenda_lcidc_ids ["1127001_00009"]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案;二、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四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7001_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