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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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9時58分)主席,麻煩請財政部莊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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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莊部長上臺備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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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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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部長早。今天有談到行政院版本的房屋稅條例的修正,它的目的是要達到什麼樣的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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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政策的目的,第一個,我們要降低單一自住,持有人房屋稅的稅負,當然這個單一自住的房屋必須要在一定金額以下。第二個,我們要合理化房屋稅的一些稅負,譬如對於持有多戶,而沒有做有效利用的部分,我們課予比較高的稅負,但是你有出租我們就給你下降,這個部分是讓房屋能夠釋出,需要房屋的人可以租到很好的房子,我想這幾個政策目的是……在我們的草案裡面要把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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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你們的草案裡面講說目的是為了要健全房市,要落實居住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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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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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所以這一次的修正,我看最主要就是要落實居住正義嘛,因為這是一個很大的課題,你對於住宅的這一些落實居住正義的政策,會有討論的空間,我們也不會反對,可是對於非住宅的商業用不動產或是工業廠房的廠辦,你現在還有一個規定是可以讓地方政府以持有的數量下去做差別稅率。我舉一個例子,你知道現在在座的這些財政部所屬的銀行,我就舉兆豐為例,它在臺北市有多少間房舍,你知道嗎?你要用臺北市政府對商業用不動產訂差別稅率,對於商業不動產課比較高的稅,這跟我們今天要談的居住正義有什麼關係啊?另外,工業區的廠辦也一樣,工業區的廠辦在做生產的,因為公司越大,像今天大家在討論的台積電,台積電光在將來的臺南、將來的高雄有很多的廠房,你這個數量要怎麼算?你讓地方政府可以因為它有多幾間非住宅的房子來去訂差別稅率,我看不出來這個跟今天居住正義要落實的目標在這方面有什麼樣的關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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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跟委員報告,我們這次修法當然是以居住正義、健全房地產市場為主,但是您看住家用跟非住家用,我們規定的強度是不一樣的,住家用的部分我們是用「應」,就是各地方政府「應該」要去訂定差別稅率;但是對於非住家用的部分,我們是授權地方政府「得」。因為現行的法律規定也有一個上限跟下限,但地方政府目前都是用最低限的來課徵,我們認為讓它可以有一個「得」,可以去做這樣的事情,但是並沒有做強制的部分,可以依照地方政府按房地產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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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基本上我在跟你討論的事情是不同的兩套邏輯。你要落實居住正義,是因為你希望住宅能夠充分供給,讓有得住的人有得住。像我剛剛舉的那個例子,我認為兆豐金控在臺北市的分行、在當銀行的,它的單位很多嘛,幾十間、上百間,包括它底下的……,這些東西你說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因為它的數量比較多而訂差別稅率,我看不出來跟你現在要談的居住正義之間有什麼關係,你可不可以跟我講這個關係是在哪裡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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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我想這個部分跟居住正義沒有直接的關係,我們只是把房屋稅的稅負讓它合理化,所以對於非住家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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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我覺得這樣不合理化,這樣反而不合理耶!你這樣說,因為我們現在要講這些公司依照公司法成立的目的,這樣變成公司又大,它的商業用不動產、工業不動產又多,你授權地方政府可以給它課比較高的稅,這個邏輯是錯的。我舉個例子,現在在開飯店的,它如果開1間跟它開3間,稅率不同,這是要懲罰誰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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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將來在訂的時候也未必會用這種模式,比如它如果是自用的、它有做有效運用的,不應該用差別稅率去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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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是啊!問題是我們今天要訂的房屋稅條例裡面,你們有一個條文就是說這個可以授權地方政府去訂,你何必呢?你何必做這個授權呢?這個授權的意義在哪裡?我今天就是要請教你意義在哪裡啊!我跟你講,今天你如果是居住正義的,我想在座的立委每一個都贊成,在這個大前提之前,沒有人敢反對,可是你對商業用不動產、工業不動產變成要累計,然後它的數量是多的,你要用差別稅率。或許這些公司都很賺錢,讓地方政府多課一些稅,你認為不要緊,但那是現在正常的狀況,如果有一天經營上面遇到瓶頸、遇到了困難,反而它的不動產越多、商業用不動產越多,卻變成要繳更高的稅,我覺得這個東西是很值得商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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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地方政府他們要訂定相關的差別稅率的話,也要訂他們的自治條例,在自治條例裡面也必須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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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不是,那很簡單,它就跟這些人講說:你看,中央政府規定的,房屋稅條例裡面就有這個條文,所以我地方政府根據這樣來訂定,你們這些商業用不動產第1間、第2間、第3間、多間以後,稅率不一樣。我是請教一個問題,我們為什麼去做這件事情?做這件事情能夠達到什麼功效?我們是這樣子,請你參考,因為我會對這個提出修正案,我覺得這個要拿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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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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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對於商業用不動產,就是非住宅的不動產,要好好地考慮。 |
再來還是那個老問題,其實你稅的收入這幾年有比預算數多很多,像今年現在到9月,你的稅課收入也已經到了分配數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二點多、將近113%,所以可見民國112年稅課收入的達成率應該也是會超標,也會超過原來的預算數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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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的,會超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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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今天是做詢答,沒有處理,我會提出一部分增加稅課收入的提案。其實你這個平衡也不困難,稅課收入的部分假設加了幾十億,舉借的部分減少幾十億就好了,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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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我想委員就稅收平衡來說是這樣講,但是在113年的稅課收入部分,我們這一次跟往年的估測上有很大的改變,因為委員也知道,在上個會期各位委員都認為我們為什麼估測的老是不準、跟實徵數之間差距那麼大,所以今年我們有成立一個專家會議、估測小組,引進外部的機關跟專家學者一起來估測,每個稅目所參考的應參考因素已經跟往前有一些不太一樣,所以這次的編列是相當地審慎,我們希望我們的預算數能夠跟明年底的實徵數會非常接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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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我也希望,不然的話,有的人就拿這個東西做文章,我已經一再地跟你說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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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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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稅改聯盟亂講一氣,沒有道理就亂講,說什麼課稅就是叫超徵,這是不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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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對,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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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我們財政部每課了稅、國家課了稅,基於租稅法定主義,每一分錢全部都是法律明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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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根據法律來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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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法律明定必須收的稅,說難聽一點,財政部還沒有資格不收,你不可以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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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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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法律規定你要收,你就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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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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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所以這個不是超徵,而是你實際上徵收到的稅捐比我們的預算數高很多,他們都拿這個東西做文章,所以我一再希望你編列的預算跟你實際上可以收到的預算中間的差距要縮小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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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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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我今天跟你講這件事情的目的也是在這個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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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所以我們在113年有做了一些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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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對,你剛剛跟我講請了專家估算,希望能夠讓實徵數跟預算數儘量接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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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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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可是我看你收的稅的金額,明年要收的預算數還比111年的實收數少,111年已經經過審計部的審定了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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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其實有一些狀況,尤其像在營所稅的部分,我們是呈負成長的,因為營所稅我們要考慮今年的出口狀況,還有上市櫃公司的獲利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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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部長,對我們國家有信心一點,雖然我們這兩年的經濟成長率受全世界的影響有比較低,去年二點多,今年一點多,但畢竟GDP還是在正成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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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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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所以我覺得這個你可以考慮看看,好不好?要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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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好,我們營業稅有增加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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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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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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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吳秉叡委員。 |
接下來請賴士葆委員上臺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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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8-20-6 |
speakers | ["沈發惠","邱顯智","高嘉瑜","賴品妤","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林楚茵","郭國文","李貴敏","鍾佳濱","羅明才","陳培瑜","曾銘宗","吳怡玎","楊瓊瓔","張其祿","陳椒華","李德維","余天"] |
page_start | 137 |
meetingDate | ["2023-10-18"] |
gazette_id | 1127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72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及所屬單位歲入預算部分(僅詢答); 二、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財政資訊中心、關務署及所 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暨融資財源調度(僅詢答);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 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房屋稅條例」9案:(一)本院委員江永昌等 21人擬具「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8人、委員郭國 文等16人、委員李貴敏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等5案、(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士葆等22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 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房屋稅條例」12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 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3案、(二)本院委員鄭麗文 等16人、委員吳怡玎等1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2案、(三)本院時代 力量黨團、委員高嘉瑜等2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2案、(四)本院時 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委員溫 玉霞等1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2案、(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 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八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72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