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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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9時58分)謝謝召委,請薛部長,還有張秀鴛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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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部長,請。司長,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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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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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部長,今天我就家暴法的部分來跟您做一個討論,我這邊有一個資料是有關性影像處理中心在今年8月召開了一個記者會,提到在2月到6月接獲申訴的案件就有1,327件,比同期增加五倍,在相關的分析當然也看到女性還是居多,年齡大概在35歲以下,占了88%,散布的類型是網友比較高,但是重要的是,有16%是現任或前任的伴侶,我剛剛在提案說明的時候,其實也提到了,我們在性私密影像四法,當時就是對於家暴防治法,希望規範現任或前任的伴侶能夠納入整個家暴範圍裡面,這一塊如果能放進來,大概就補了很多漏接的部分。在這次修法,如果我們把民事保護令新增性影像保護條款,我想問部長或是司長,性影像遭散布或遭威脅的這些被害人大概會增加多少?因為從今年修法通過之後就增加五倍了,你們的經驗或是你們預估,如果這一次家暴法修法通過,民事保護令會增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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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如果案件數是家庭暴力成員,大概是占所有性影像的26%左右,是不是這些都會進保護令可能還需要後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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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你們有沒有預估如果增加了26%,假設都會來家防中心尋求協助,可能會再打折,我要問你各家防中心人力夠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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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目前成保的話,應該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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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就是說即使是增加這些量,家防中心還是可以承擔的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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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沒有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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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因為我要問部長的是,服務需求增加,有沒有預估需要增加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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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家防中心這邊大概沒有什麼問題,主要是在法令方面是不是吃得下來,就是保護令所增加的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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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好,你是擔心保護令,我要問司法院徐淑芬法官,這個真的是保護令的問題,下一題就是要問保護令。法官,你看一下我整理的民事保護令聲請時間,現在通常保護令大概平均50天,暫時保護令大概23天,緊急保護令大概一天就出來了,如果新增了性影像保護條款,因為性影像涉及到個人隱私、名譽,也不能拖太久,所以我很想問的是,如果我們今天家暴法通過之後,我們在這樣一個保護令聲請的時限或時間上能夠有多快?因為我自己在看你的資料,大概就是50天,這是平均值,但是我們不希望拖那麼久,而且我看你的統計裡面,也有321個個案是一天內就有通常保護令下來,所以我很想問司法院這邊,接下來如果我們家暴法修法通過之後,將性私密影像也納入,則您的看法呢?就是保護令的部分,因為我看到你們司法院的報告寫得好像很憂心的樣子,請說明一下,接下來如果我們這個法通過,然後你們司法院這邊的保護令出來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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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法官淑芬:對,現在通常保護令的話,的確如委員所說的,大概是五十幾天會結束,但是如果未來第十四條新增關於性影像的款項,它其實有包括禁止相對人未經同意去從事散布、播送,還有一種是命相對人直接交付他自己手上所持有的被害人影像,其實這二種款項的話,我覺得在調查上相對可能會比較單純,然後當事人他的舉證責任或是他所具備的資料會比較完足。
現在講到第十五款,就是要命相對人去刪除,去向網際網路平臺服務業者、應用服務業者、接取服務業者去移除他自己上傳的這個影像,就如同我們報告所說的,因為相對人他其實會抗辯說這個不是他所上傳和外流的,所以我們可能就要調查是不是他外流的,然後他散布的原因是什麼,我想要解釋的是,民事保護令跟刑事保護令不同的是,刑事保護令的前階段可能有經過檢警一些偵查、調查的手段,但民事保護令它的一開始,其實大部分都是一般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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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不好意思,因為時間的關係,真的不能讓徐法官詳細的說明,但是我剛剛聽到你的講法裡面就有提到說,它其實有一些很簡單、比較簡單的,或是有一些指引可以讓也許是家防中心來協助我們的受害者去聲請保護令的時候,可不可以有一些相關的指引,可以讓那些簡單的,然後可以核定的就儘快的核定。你剛剛說還要調查的那個部分,可能要準備哪些資料,或者怎麼樣去協助被害人把這些資料來做舉證,或是相關資料能夠備齊,我想這個部分是我想先談的,就是我們家防中心可能也要來協助被害者怎麼樣來做司法上保護令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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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法官淑芬:沒錯,其實現在最重要一個就是性影像它往往會散布到國外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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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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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法官淑芬:像國外這些網際網路平臺業者,往往不是法院能夠直接接觸的或是他們就願意主動提供資料給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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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這個部分其實我想保護司這邊跟我們的業者都有做一些合作,就「儘量」啦!因為如果是海外的網站,確實也不是我們可掌控的,但是我們一定是儘量的協助,司長,是不是你們跟業者、網路平臺這邊有很大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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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目前透過性影像處理中心是可以提供一些資訊,如果他提供的一些內容,然後透過被害人來詢問,我想剛才徐法官提的問題,應該是有一些方向可以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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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好,這個部分我期望我們保護司可以協助讓那些指引可以更清楚的、簡單的,讓他可以立刻聲請,還有哪些要舉證的,可能也要協助我們被害人一起先來準備這些資料。好,謝謝。
接下來我要問一個有關老人保護安置的議題,所以可能還需要徐法官,因為這個跟司法院也是有關係,老福法第四十一條保護安置的法令在109年我們修法了,也讓相關行政的程序比較明確,求償對象增加了本人跟配偶,然後也希望如果需要做減輕或免除,這個就有專家學者組成的專案審查小組來協助行政審查。我們過去也一直在談,怎麼避免行政事務變成法院的負擔,經過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的部分,可不可以透過行政的裁定來溯及既往?這個部分其實也討論很久,我想司法院也很努力,過去也針對免除扶養義務是不是屬於形成權的一個建議,也有做過共識,應該是有共識了,是可以回溯的,在我們110年的一個法院座談會裡面有提到這個共識,就是法官的裁定可以直接載明之前所發生的債務的時間點,不需要一定要自裁定點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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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法官淑芬:對,可能就是看法官主文他裁定下的起算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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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好,因為這也是從109年以來我跟司法院、保護司一直在努力的,其實修法之後慢慢有一個比較統一的見解,這樣一來在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案量有沒有減少?就你們的經驗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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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法官淑芬:跟委員報告一下,根據我們所統計的資料,減輕、免除扶養費義務是屬於家事非訟事件,它的占比,就是占非訟事件的比例是有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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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有下降,所以我們一直希望在法院的業務上,那些可以在社會福利系統裡面處理的,就不要再到司法院去。但是另外一個議題我要特別請教,我在2月2號也開了一個協調會,就是有關老人跟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後追、追償的一個情形,當時我做了一些決議,這個決議其實是希望,能不能在法院判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判之後,請地方政府可以函請行政執行署撤銷這個執行的命令。請教保護司張司長,在我這個協調會之後,你們的追蹤情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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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針對修法後還沒有移送的,一共有190件,我們就按照這個會議的決議,要求縣市去核定減免的有64件,但是如果是已經送行政執行的這個部分,在跟縣市討論後,縣市都覺得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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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有困難,好,因為我在追蹤這件事的時候,其實也看到我們新北市政府老人保護安置的一個返還計畫裡面,它的一個處理免除原則上,還是不願意去做免除,就是即使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還要經過審查小組酌情,就是酌他的資力,已發生的保護費、保護安置費用,他還是要求償。我是請保護司還是要去清查一下,就是這個法令修訂完之後,是不是大家都朝這樣一個方向前進,因為法院已經裁定免除了,是不是就可以回溯的免除?就是說減除這樣一個扶養義務是有經過我們行政系統專家學者會議的程序,所以我覺得應該要讓家屬也可以免除這樣一個沉重的負擔,所以是不是能夠請您這邊再繼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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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就是確定免除,但是回溯前段的那個部分,我們會再跟縣市來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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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相關的案例也請你們多研議,還有相關案例的一個分享,讓大家可以把這個新的制度,還有法院的見解,能夠慢慢地讓更多人熟悉,好不好?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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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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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非常謝謝吳玉琴委員,謝謝部長。
我宣告一下,因為要顧及大家的膀胱,所以等會王婉諭委員質詢結束,休息10分鐘。
現在請張育美委員發言,張委員請。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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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8-26,36-1
speakers ["邱泰源","范雲","林楚茵","蘇巧慧","吳玉琴","賴惠員","溫玉霞","張育美","徐志榮","吳欣盈","林為洲","陳靜敏","黃秀芳","陳瑩","陳培瑜","湯蕙禎","陳椒華","楊曜","王婉諭","莊競程","楊瓊瓔","林思銘","吳琪銘","謝衣鳯","邱臣遠","洪申翰"]
page_start 301
meetingDate ["2023-10-19"]
gazette_id 1127301
agenda_lcidc_ids ["11273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游毓蘭 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 條文草案」案;九、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台 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范雲等16人 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張其祿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 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四、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高嘉瑜等 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九、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邱 志偉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林靜儀等24人擬具 「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僅詢答)
agenda_id 11273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