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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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11時55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還有社家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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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部長、社家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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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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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部長好。我們辦公室之前其實已經跟衛福部索取過相關的資料,今天再跟部長快速討論一下,關於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裡面的第三十九點有提到,委員會要強力敦促政府,應該確保私立的住宿型照顧設施的品質。包括透過聘用以及留任足夠數量的合格工作人員,而且不可以因為機構沒有辦法從政府以外的資源獲得適當的資金而受到影響。並且建議應該對私立照顧提供者,也就是大家認知私立安置機構的財務狀況,給予深入的了解,今天要來跟部長還有社家署署長討論這個部分。
想要請問,關於今天家庭暴力防治法,雖然我們等一下要提的不在修法範圍內,可是因為問題真的還滿嚴重的,所以需要快速來就教於部長。在家暴防治法第三條裡面規定相關的家庭成員,包含下列各個成員以及未成年子女或者是現有以及曾有同居關係,關於這個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我們認為並不是以具有血緣關係為前提,對吧?好,是,你點頭了。這個兒少替代性照顧措施,是希望對於家庭功能比較脆弱的兒少可以接受類家庭功能的照顧,所以我們就有了寄養家庭、團家、類家安置以及教養機構成員,包含這些受安置的兒少,一旦發生家庭暴力,則家庭暴力防治法定義底下是不是適用?這個部分待會想要請部長和署長回應,如果是的話,有時候為了避免兒少洩漏安置處所,我們會限制兒少對外聯絡,如果他們這個時候在類家、團家、相關寄養家庭發生家暴事件,兒少要如何求救?這是第一個問題。
接下來往下看,我們看到兒少法裡面,關於兒少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二十二條之一到第二十二條之三的部分,提到生輔員、社工、心輔員比例是1比4、1比15還有1比40,其實這個人力比,長期以來很多機構都在跟衛福部反映,有沒有真的符合兒少的需求?而目前是沒有規定要隨時符合這個比例,大家都知道所有這些陪伴在孩子身邊的生輔員、社工、心輔人員,他們不是機器人,他們也需要休假、他們也會生病、他們也有心理樹洞需要抒發的時候。因此兒少在機構當中是24小時需要被照顧,再加上要顧及工作人員的勞動權益,我們認為剛剛我們所說的人力比是不是被大幅的稀釋?再往下看,我們跟社家署要了相關的資料,社家署提供給我們的資料還有兒童之家、少年之家決算書,我們試著計算出這張表,如果我們有算錯,再請衛福部糾正我們,這都沒有問題。目前這張表格我們看見的並不包含硬體空間,也不包含設備的汰換改善成本,我們已經明顯看得出來,光是就人事還有照顧費用,在公立安置機構每一個孩子耗費平均是5萬塊,可是如果在政府補助的私立機構是三萬多塊,更不要說私立安置機構的耗費,目前我們是算不出來的,因為社家署告訴我們填報標準不一致,所以難以計算成本。這就是回到剛開始我跟部長說的,這些本來應該是國家要妥善安置兒少的財務責任,卻已經轉嫁給私立機構,他們被迫去募款才能做好本來應該是國家該做的事情,這就是CRC國際審查結論一直在提醒臺灣政府的。我們必須要確保私立型的住宿照顧設施,不可以因為沒有辦法從政府以外的資源獲得適當的資金,而受到影響。
再跟部長請教,我們還有所謂社安網的概念,其實社安網的預算是從中央來編列的,我們不可能把所有財務責任,尤其是將照顧兒少的財務責任統統推給地方。很多地方財源差別非常非常大,難道我們要因為孩子是住在直轄市跟非直轄市,他們就要受到差別待遇的對待嗎?我時間有限,還有1分鐘,我想要求衛福部、想要求部長,希望你們可以承諾,我們剛剛整理出來這麼多資料,其實也一直在跟社家署持續的討論,是不是可以把目前已經完成的機構服務成本分析,在一個禮拜內提供給我們辦公室?同時我們認為落實平等給予公私立安置機構充分經費的具體時程,還有必須要積極地檢討設置這些標準的人力比有沒有符合兒少需求,同時兼顧剛剛說的社工、心輔專業人員的勞動權,這個部分有沒有機會在一個月內提供給我們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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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委員關心這些兒少的議題,本人分別來做以下的回應,第一點,成本分析,因為公立的比較容易蒐集,私立的比較困難,不過,我們就用公立的做例子,因為其實它的成本不會差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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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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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主要差異可能是在人事成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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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希望看到你們的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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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所以我們就先用公立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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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這個部分我們都可以再討論。關於剛剛我說的,還有人力比的重新計算,或者是相關具體安排的時程,落實平等給予公私立安置機構經費具體的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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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人力比的這部分,我們會做檢討,所以這個檢討是可以提供給委員做參考,但是這個檢討是否一個月內可以提供,恐怕有點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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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有困難,部長,您覺得呢?二個月或是一個半月我們可不可以先來討論一下,可以嗎?一個半月,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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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我請社家署先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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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因為我們並不是第一次跟社家署說這件事情,所以一個半月內,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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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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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謝謝部長,謝謝署長,謝謝主席,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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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陳委員、薛部長。
接下來請林思銘委員,林思銘委員,林思銘委員不在。
接下來我們請湯蕙禎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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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8-26,36-1
speakers ["邱泰源","范雲","林楚茵","蘇巧慧","吳玉琴","賴惠員","溫玉霞","張育美","徐志榮","吳欣盈","林為洲","陳靜敏","黃秀芳","陳瑩","陳培瑜","湯蕙禎","陳椒華","楊曜","王婉諭","莊競程","楊瓊瓔","林思銘","吳琪銘","謝衣鳯","邱臣遠","洪申翰"]
page_start 301
meetingDate ["2023-10-19"]
gazette_id 1127301
agenda_lcidc_ids ["11273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游毓蘭 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 條文草案」案;九、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台 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范雲等16人 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張其祿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 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四、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高嘉瑜等 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九、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邱 志偉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林靜儀等24人擬具 「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僅詢答)
agenda_id 11273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