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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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10時46分)謝謝主席!我現在先談一下公務人員協會的這個修法啦,我們對於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它已經內國法化了嘛,在這個裡面其實已明定我們人人有結社自由的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並不禁止對軍警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我們其實已經內國法化了以後,但是我來看這個修法裡面,秘書長,你知道我們教師也可以組工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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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是,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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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當時教師組工會本來政府的態度也是相當地強硬,為什麼會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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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這個我印象中是在馬總統時代,那個討論過程、細節我沒有很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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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當時為什麼不是修在公務人員協會法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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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因為教育人員有另外一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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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不是,抱歉!對,它是直接在工會法裡面就放寬了「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那勞工團結權它上面修法的理由有講到─團結權是勞動三權之首,對提升勞動條件的確保是至為重要;它也是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還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們2009年就通過這兩公約都內國法化了,也參照ILO第八十七號公約的精神,明定了教師可以組工會,所以就這樣子修法放進去。
教師的團結權它上面有寫說,與一般勞工同受保障,但僅於這個工會組織型態,考量其特殊性,修正條文第六條另予限制,原為第三項規定,就是說,大概限制他們不得罷工啦!所以顯然就是結社團結權很重要。我們現在看你因應消防人員想要組工會的這個議題,你們是說就修在公務人員協會法,那我有一點好奇,看一下你們的修法版本,修法版本第二十三條講說,公務人員協會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機關。其中第二項講,下列事項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決,其中第五款是「協商事項之提出」,他們的會員大會可以提出協商事項,可是協商機制在哪裡?你們說他們可以在協會裡面行使團結權,會員大會可以在開會的時候議決協商事項。你們說他們有團結權,可以議決協商事項,可是協商事項要到哪裡跟你們一起行使?第一個就是結社、團結權,接下來就要有協商權,一般勞工協商不成的話當然還有爭議權,可以罷工。我們不討論你們的團結權門檻有多高,雖然想要組工會的消防人員認為門檻非常高,但是你說在公務人員協會法裡面修法就可以讓他們有團結權。對,要落實到能夠協商啊!可是他的協商機制在哪裡?哪裡有規範到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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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協會法裡面有這個機制,我請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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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哪裡?哪裡有講到「協商」這樣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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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第七條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可以提出協商,我們這次也增加了很多協商項目可以協商,而且過去就已經有協商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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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協商工作簡化、績效評核、訓練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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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這是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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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原來有協商、調解、爭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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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我們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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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是不同層次的機制。這一次修法沒有觸及程序的條文,但是如果去查整本法律看得到那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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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看你們的這個版本就是舊法、新法的修法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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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因為它是部分條文修正,所以沒有把全部的條文都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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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第七條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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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對,協商事項本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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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這裡有版本,我現在唸的就是你們新的版本,你們新增加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第六款訓練及進修,第七款員工身心健康協助,第八款非全國一致性規定的福利措施,對,你是講這個。但是對消防人員來講,他們的協商內容可能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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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委員,你關心的程序應該是協會法第二十八條,有說公務人員協會依照第七條提出協商,應就協商事項之性質向各該事項主管機關提出。接獲案件的機關應該怎麼做,這個就在後面的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這些條文裡面。到第三十一條就有規定如果協商不成就進入調解程序,所以第三十二條後面又有調解的規定,後面還有爭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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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我現在講的是,消防人員為什麼要組工會,而不是使用你們這個機制?因為就像消促會的秘書長說的:「我們想要的是跟行政機關對等協商的權利」,他們想要談的不是你們開放的這些項目,什麼爭取勤休、工作簡化、業績績效而已,他們要爭取的是人力配置、裝備等問題,還有檢討救災現場相關的核心因素,可是你們現在修法講的是員工身心健康協助、福利措施、訓練進修,這當然也很重要,但是對他們來講,更核心的是我剛剛講的那些。他們還有說以社團法人身分去爭取權利的時候,經常被各縣市首長及消防署問到,你憑什麼代表全臺灣的消防員?你們說可以有一級機關、二級機關、三級機關,他們可以有團結權,門檻要800人、400人以上,相對於我們一般組工會是30人,你們是要求400人、800人,這樣的門檻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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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跟委員報告,因為協會法的設計是協會成立以後,有法定的參與權跟協商地位,所以它的代表性要稍微高一點。我們當然也考慮到,過去依協會法不容易組成是因為門檻太高,所以有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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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你把800變成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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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400然後再降到200,但是還有一個總員額五分之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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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但是我問你,教師組工會有這麼高的門檻嗎?他用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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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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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們就是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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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教師組工會,但工會沒有法定的參與權跟協商地位,因為工會要有團體協約的協商地位,還是需要會員占僱用企業二分之一以上的員工才行,所以不是30個人就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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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知道除了工會以外,其實勞基法就講他們還有勞資會議這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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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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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勞資會議是至少3個月必須開一次,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團體協約法裡面講這個發動權不是說行政機關要開,他可以自己發動,勞資雙方都可以發動,然後雙方都必須進入協商,是強制協商,都要提出對應方案,而且如果協商不成當然還有爭議權。你現在講的好像你們的門檻多麼的降低,已經調降門檻,你們也放寬了協商事項,好像是這樣子。但是人家也講得很清楚,這個門檻對他們來講,相較於勞工正式的團結權、結社權,簡直是達不到的羞辱式修法,他們的想法是這樣;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的講法是說,簡直是擴大團結訴求羞辱式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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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委員,這是個誤會,因為我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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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說的協商權,雖然你們增加項目,但是主管機關還是握有最終的裁示權,能決定是否要納入協商範圍,所以他們還是認為這個有協商等於沒有協商。當然他們還想要有爭議權,至於爭議權要不要擱置或者要不要給予,協會法裡面沒有這種事情;如果是教師工會的話,當然是先擱置下來了。但是光是講團結權、結社權,門檻就設定這麼高,而且只有團結權,沒有給他完整的協商權利,協商就是要尊嚴、對等,如果最後都要等雇主裁示,主管機關握有最終的裁示權的話,他們當然不覺得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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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跟委員說明,有關於門檻的部分,雖然我們規定二級機關跟三級機關有一定的人數,但還有一個是編制員額的五分之一。現在有很多機關的編制員額少,其實五分之一就不到30個人,但是我們規定最少要30個人,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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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好,沒關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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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有58個機關是30個人就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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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沒關係,這個都是你的講法,我現在問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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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這個是計算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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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支不支持他們有團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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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協會法就是團結權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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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可是人家講這是一個門檻高到達不到的團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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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其實消防員同仁全國有一萬多人,如果特種協會的話,400人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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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可是有一些如果要跟地方政府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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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他還是可以跟地方政府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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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他可以,但是他的門檻就是比一般的還要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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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其實4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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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有團結權以後,還必須要有實質、能夠對等的協商權,如果你給他一個團結權,可是沒有權利平等關係的協商權,他也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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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協商後來調解,調解就有調解委員,調解上面是爭議裁決,爭議裁決也有爭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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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爭議裁決最終還是由主管機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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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不是那一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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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但還是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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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爭議裁決的委員是行政機關,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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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是啦!但是我們在勞雇關係裡面,絕對不是再加資方、雇主的另一個資方代表來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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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假設用工會制度,因為是私部門的勞資在協調,最後就會回到政府的機制。我們這個協會是公務員,公務員跟他的雇主,他的雇主就是政府機關,但是不可避免最後要協調,爭議裁決還是用政府的機制,因為沒有更上位的層次。委員剛剛講他們想要討論一些議題,這個協商權之外也有建議權,還有一些比如說相關法令研修過程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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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是啊!只有建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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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都可以反映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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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現在我的意思是說,它們其實都是類似建議權,而不是協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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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也有協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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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就是他們的協商權也像建議權,這個建議權第一個,當然協商權是可以提出來討論,但理論上還是建議的屬性,特別你們在建議的屬性裡面都是資方發動的,我要開會,我必須要通知你,然後你可以建議什麼東西,是「得」建議什麼東西,這樣子而已。但是你們一方面覺得人家要有結社權,事實上,人家看你們就是覺得會不會擔心公務人員協會參與太多決定,會影響國家的效率,或你們認為在行政上會讓你們有窒礙難行之處,會花很多心力在這裡面。我們可以看看其他國家,其他國家也都有經驗,也都有實務可以討論。你們這樣子看起來好像要開放他們組工會,可是事實上他們協同參與的功能幾乎都剝奪掉了,變成形式上的。
以德國來講,德國的公職人員代表有組織代表性原則,有公務人員、職員、工友三類,分別以各自選舉程序選出相當人數的代表組成,針對不同身分的成員有不同的參與,他們雖然不是工會,也沒有罷工權,但是所有的公職人員要共同參與這樣的運作。我們的公務人員當然完全沒有,公務人員協會也不是強制性,也沒有強制性,統統都沒有。以日本來講,日本法有協商的義務。你一直在講我們有協商權、請求權、調處權,可是你們的機關或首長不願意或不積極回應,我們這邊的協商機制的協商代表事實上也是沒辦法的,所以在這種狀況下,人家一直在講他們不接受這樣的修法,然後放在這種架構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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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我想補充兩點,第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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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要問的是,你們覺得要在這個會期就馬上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的修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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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我們的想法是要不要通過,當然是尊重立法院的討論,但是修協會法,我們也不是這一次才突然匆匆提出,事實上也醞釀了一段時間。第二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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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因為人家也訴求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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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對,事實上,他們也反映過,因為沒有自己專屬的協會,所以沒有辦法反映他們特定的需求。考試院對現在的協會運作以及整個成立的普及性並不滿意,這也是我們提出協會法修法的理由,希望讓它的成立更容易,門檻更下降,然後它的功能可以更擴大,所以這次所有的條文基本上都是朝向放寬、降低門檻這樣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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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但是他們說你的降低門檻根本沒有降到低門檻,放寬都是言不及義,沒有真正的協商權力,你們的調處或是爭議裁決委員會等等,還是行政說了算,也就是你們的主管機關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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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其實以協會爭議裁決來講,將來組成的委員會,法定可能是銓敘部、保訓會和人總各有1位代表,但是雙方都可以各自推派2位,另外還有隨機抽籤的,從學者專家或者是原來的名單中再去抽,所以它並不是原來那個主管機關,而是超然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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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沒有啦!沒有超然,9個裡面,你說協會的人只有2個,其他全部都是行政主管機關,這裡面當然包含你們聘僱的2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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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那個是名單裡面抽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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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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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法定的當然代表只有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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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如果2個都是抽到他們推薦的也是5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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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因為雙方各自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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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雙方各自推薦也是5比4,沒關係,抽到2個學者,再加上協會的2個,加起來是4個,也是5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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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重點還是那個裁決委員會,基本上它要行使它的職權,就是要單獨來判斷這個爭議到底要如何處理是比較適當的,這個不是我們銓敘部去主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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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林淑芬委員,這個提案、這個建議是不是未來在修法的時候,大家再充分的討論,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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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現在你講的是修法,但是促進會是希望不要在這個架構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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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這是他們的建議,所以我希望秘書長也聽到他們的想法,並且考量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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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他們希望不要放在這個架構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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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他們不希望放在這個架構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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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或者是這個架構其實要講的更實質,能夠有對等、尊嚴的協商,如果你擱置這個爭議權的話,除了擱置爭議權以外,其實行政部門也都很擔心,類似工會組成的人參與度越高,對行政來講更不方便,他們當然也是這樣子,一路走來始終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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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瞭解,所以這個可能還要一段時間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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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我希望各機關能重視協會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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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這是考試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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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因為如果你不讓他有這樣的管道跟機制的話,最後還是會有權益促進會一直來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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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記得當時教師要組工會的時候,大家也是想很多,也是擔心很多,結果它就直接通過了,其實也沒發生什麼事,也沒有發生多大的事,或教師為了權益、為了協商而杯葛了什麼或影響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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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林淑芬委員,我們一起努力,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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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好像也沒有,我的意思是我們擔心的,其實也沒那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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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對於消防人員組工會,大家都是贊成的,只是在法制面上到底要怎麼來促成,我們可能還要再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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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但是行政部門的心理建設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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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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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們一直覺得他們會更大幅度的參與到行政管理上,或是對於人事上有干預或什麼,可能會怕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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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你的建議他們應該都聽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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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好啦,我知道啦!沒有人要質詢了,你看也沒半個人來,我講了這麼久也沒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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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們要休息5分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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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現在11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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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你已經超過十幾分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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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剛剛說林德福質詢完要休息,林德福又沒有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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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因為他只有5分鐘時間,他先離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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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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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林淑芬委員,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7分)
繼續開會(11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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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林德福委員,林德福委員,林德福委員不在。
劉世芳委員,劉世芳委員,劉世芳委員不在。
接下來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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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36-11
speakers ["林思銘","曾銘宗","謝衣鳯","鄭運鵬","賴香伶","王鴻薇","江永昌","吳琪銘","林淑芬","吳怡玎","湯蕙禎","劉建國","林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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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10-25"]
gazette_id 112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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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銓敘部部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局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112年公教退撫新制實施後,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如何補?」進行 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 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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