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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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11時37分)好,謝謝主席,請國防部邱部長,還有政戰局局長、國安局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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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邱部長請,徐副局長、政戰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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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部長,我首先要請問上個禮拜四的機密會議,在開會中人員進進出出,我們看到國防部有道歉,你認為這是國防部該道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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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不是,這個是因為我們第一次召開,的確有很多地方大家協調方面可能有點問題,但因為人員的進出是我們的人在把關,所以我們有缺點當然就要致個歉,我們現在有在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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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這個機密會議也不是第一次召開,你認為應該怎樣召開?國防部有沒有S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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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以前召開機密會議有它的流程,但後來覺得好像有哪邊出了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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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進出該不該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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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對,所以這個有重新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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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幾點幾分進來,幾點幾分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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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所以這個有重新律定,我們針對這個重新律定的,再進一步改,在整個程序也很清楚了以後,我想不管是立院裡面的同仁跟我們國防部,只要召開機密會議的話,大家相互配合,我們把人派出來,把關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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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我們希望你能夠有一個SOP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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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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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部長,你先等一下,我先問一下國安局副局長,剛剛問到有關趙天麟委員,他這個案件的調查情形,請問國安局到目前為止有提供資料給檢調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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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副局長錫祥:報告委員,目前承辦檢察官還沒有跟我們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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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所以沒有提供資料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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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副局長錫祥:對,我們等候,如果檢察官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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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關於你們可不可以公布,你是不是會行文給檢察官?就是問說你們可不可以公布之類的,但是如果你到現在也還沒有提供資料給檢察官,為什麼你會擔心說你可不可以公開?這個有一點奇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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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副局長錫祥:報告委員,在偵辦程序上,不會由我們主動去告訴檢察官說我們要怎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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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因為他也沒跟你要資料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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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副局長錫祥:檢察官偵查有他的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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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他有沒有跟你要資料?沒有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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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副局長錫祥:目前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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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對啊,你也沒提供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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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副局長錫祥:但以後只要他有需要,我們都會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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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你們也沒提供,然後你馬上就斷定說你沒辦法跟我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說明,這也是很奇怪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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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副局長錫祥:報告委員,因為我是站在我自己辦案的經驗看,我是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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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你根本沒有提供,他也沒跟你要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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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副局長錫祥:對,我們有掌握權,需要什麼資料,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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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我是希望如果你們提供了,你們可以行文給檢察官問說這個你們可不可以對外公開?你可以問嘛,好不好?好,謝謝。 |
部長,再來請教的這個也講過好幾次,我要跟部長說的是有關炎明新村美軍遺眷的部分,美軍遺眷的陳情人認為美軍中情局第三勢力華人美軍的相關資料,監察院或者是法院目前好像有這個資料,但是政戰局都不給,不給的原因就是他們當年可能是美軍提供資金來購買這些第三勢力在臺灣興建的房舍。部長,現在可不可以請國防部政戰局提供當初關於美國中情局第三勢力,美方這邊提供的撥款資料、資遣費、津貼福利費、土地、建築之款項名單清冊,還有1954到1956美軍顧問團函至國防部引介華人美軍的相關公文?可不可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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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我跟委員報告,我們國防部不會講說沒有回應不理,假如要理的話,合於規定的我們會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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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部長,如果有資料,你認為可不可以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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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這要看合不合乎規定,我們一定有個規定嘛,該提供我們絕對提供,我們提供給比如調查單位或是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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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有沒有資料?部長有沒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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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已經提供,理論上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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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你問一下政戰局有沒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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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有的已經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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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有沒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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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育琳:報告委員,因為這個案子還在訴訟當中,我們相關的資料有提供給法院,如果陳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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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剛剛我講的都提供給法院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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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育琳:您剛剛講的這個部分我回去確認一下,但是如果陳情人那邊有需要我們提供一些資料的話,可以跟法院提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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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因為他是當事人,國防部為什麼不能給?部長,我是覺得很奇怪,當事人的這個親屬當年是第三勢力華人的美軍軍官,國防部有他們居住撥款的相關資料,國防部如果有可不可以給?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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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我跟委員報告,當事人跟當事人的眷屬又不一樣,它有法規的,我們就按照規定,剛剛局長已經講了,已經給法院了,那還要的話,至於能不能給?那就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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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如果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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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我們沒有推給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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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如果有,就給法院,那不給當事人嗎?這個有什麼祕密不能給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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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可能有規定,是不是副本給他們?我們不能做決定,所以我們會瞭解,如果合於法規,好,我們給法院什麼,我也給你什麼,現在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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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可以嗎?部長,如果可以給法院,你們也給當事人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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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我已經跟委員講了,你要合於規定嘛,要合於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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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有什麼不能合乎規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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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那就要去瞭解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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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育琳:報告委員,因為我們有提供給法院,陳情人可以跟法院申請調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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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局長,剛剛我唸的你記得起來嗎?我唸的是不是都可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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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育琳:是,我們有請幕僚在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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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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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育琳: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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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請國防部照顧我們國人的居住權好嗎?可以給的就給,部長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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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可以給的,法規有規定可以給,我們必然會給,我沒有必要去壓這個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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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是啊,沒有必要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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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對,所以我現在要看法規為何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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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但是本席已經要了兩年都要不到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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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我跟委員報告,我們任何一件事情,這個動作一做,後面有法、有監察單位會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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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當初美方給錢讓這些人能夠有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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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當初怎麼樣我不知道,所以我們要去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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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我們只是把資料提供出來而已嘛,為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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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委員講那麼簡單的話,聽起來好像很合情合理、應該是,但事實上以前有案例,我們乍聽很合理就給,一給,人家問你依據哪一條規定?搬不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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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是啊,那就是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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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所以我們一定要依據法,法裡面有規定,我們絕對照法的規定,委員也不要講國防部同意,我們沒有什麼同意不同意的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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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那局長儘快給我回應,好嗎?局長,3天內,就是剛剛說的這些資料,如果有,讓我知道有沒有,好嗎?讓我知道有沒有,你再查清楚,是不是部長說的可以給就給,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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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育琳:是,報告委員,我們還是會請那個陳情人跟法院提出來,法院同意,我們這邊會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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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部長剛剛說如果依法可以給,部長是說那不會不給,我是請你再確認,依法可不可以給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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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育琳:好,我們回去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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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依法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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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你剛剛就跟我說不能給,那我也沒有得到不能給的理由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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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不是說不能給,依法,法院認定可以,那我們就給,但法院……要跟我申請,那你就去跟法院申請,是這個用意啦,不要好像咬著一句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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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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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這個應該是土地跟建物的問題喔,如果能提供的話,國防部儘量來提供。謝謝。 |
接下來請馬文君委員詢答。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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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8-35-7 |
speakers | ["廖婉汝","林昶佐","羅致政","江啟臣","林靜儀","吳斯懷","邱臣遠","王定宇","曾銘宗","蔡適應","陳椒華","馬文君","劉世芳","何志偉","陳以信","陳明文","鍾佳濱","楊瓊瓔"]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10-30"] |
gazette_id | 1127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78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國防部部長率憲兵指揮部指揮官、資通電軍指揮部指揮官、政治作戰局局長、軍事情報局局 長及電訊發展室主任、國家安全局局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及移民署署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 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報告「兩岸情勢嚴峻下檢討國軍軍紀、軍品管理及防止國防機敏訊息洩密 對岸之精進作為」,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278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