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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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10時1分)謝謝主席,是不是請公平會李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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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請李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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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委員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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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主委早。我還是想跟主委繼續探討社群網路平台以及國際型、超大型企業的問題,比方說像Google、臉書,甚至抖音。基本上這些搜尋引擎的平台有一個很重要的就是它的關鍵字,關鍵字廣告也常常被濫用,也就是說有些人可能會用競爭對手的名字,然後不管是藉以搭便車,或者是增加自己的流量,針對這樣子的一個關鍵字廣告、下關鍵字廣告的行為,我想請教主委,公平會是怎麼看待這樣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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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目前我們在看關鍵字廣告就是這個關鍵字廣告搜尋的結果有沒有去搭人家便車、去依附人家的名牌,讓消費者搞不清楚哪一家是哪一家。另外就是業者透過這個關鍵字搜尋的結果做不實的廣告,譬如說「唯一」,沒有別人、我是唯一好,目前我們關切的實務案件是這個類型,就是您說的搭便車、增流量、有不實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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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這樣的行為你們是怎麼認定?如果有這樣的行為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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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基本上我們會就具體個案,看這個關鍵字點進去以後,呈現的頁面是不是會讓消費者有所混淆,另外是有沒有影響到競爭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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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所以重點是有競爭,然後有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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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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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我舉一個例子,我2年前出車禍,撞得「糜糜卯卯」,所以那個時候關鍵字只要打「蔡易餘」就會跑出Toyota Alphard,那輛Alphard算是有把我保護住、非常堅固,這樣算不算關鍵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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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這是關鍵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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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這樣是關鍵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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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就是看什麼字串,透過這個字串可以搜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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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可是它沒有經過我同意啊!它沒有經過我同意,就把整個Alphard和我的名字連結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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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假設有一家公司得到米其林的推薦,我們就會輸入一個餐廳的名稱進去,這一部分應該是不需要那個米其林餐廳的同意,因為消費者就是看到什麼新聞,想要進一步瞭解,就會下這個關鍵字進去來做進一步的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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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所以這是因為消費者的高度使用行為,它自然把一些字組合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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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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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你認為這只是大數據的呈現,這樣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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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這是網友對於資訊蒐集的管道,透過關鍵字去瞭解他需要的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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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好,那麼公平會在意的關鍵字廣告是怎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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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我們在意的廣告,譬如說我們有一個案子是Agoda跟四方通行,你打Agoda就會跑出跟四方通行合在一起,消費者會以為這兩件事有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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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類似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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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流量可能就被帶走了,諸如此類,就是我公司的流量因為你買的一些關鍵字廣告而跑到那邊去了,這是一種情形。還有一種就是關鍵字打進去以後就開始吹噓它的產品有多好,做一些不實的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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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主委,你說搜尋Agoda,然後跑出四方通行,Agoda大概就是在做代訂飯店的,那四方通行的營業項目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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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他們都是住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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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都是代訂住宿的服務,所以他們是本質上雷同,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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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應該是競爭的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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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本質上是競爭,然後他們去下這樣的關鍵字,可能就會涉及到第二十五條的不公平競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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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第二十五條或者是第二十一條,要看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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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如果是兩個沒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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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基本上還是要看搜尋的結果呈現的內容,才能夠判斷這部分是不是有不公平競爭或者是限制競爭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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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所以還是要從個案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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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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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縱使是沒有競爭的企業,還是有可能因為它下的關鍵字,然後被認為有搭便車,然後增加流量,還是既然他們沒有競爭關係,所以他們搭便車就只是他們行銷的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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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就是要個案來認定這兩家的關係是有關係,或者是沒有關係,或者是對消費者的影響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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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你們怎麼接受認定這個行為?被動等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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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因為通常關鍵字廣告都是有一個企業、一個廠商,它覺得它的流量變少了等等,所以通常是檢舉的案子比較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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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我有整理你們今年一些相關的處分,包括以「iMAT」作為關鍵字廣告、以「水魔素」作為關鍵字廣告,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這都是今年度的。今年度這四個有下裁決的案子都是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你們認為它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依主委來看,它主要會被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的構成要件,你覺得這個關鍵是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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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我覺得關鍵在於消費者有沒有對這兩家產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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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你們會下裁決,就是因為他們用這樣的關鍵字讓消費者產生混淆,然後會榨取其他人的努力成果,這個時候你們就會介入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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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這是一個考量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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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沒關係,這個未來我再問細一點。 |
我再問一個,剛剛委員也有問到,對於這種傳銷的行為目前也不是許可制,你們認為傳銷只要沒有構成詐欺,就是你們還是要回到他們的銷售行為是不是用所謂詐術的方式,如果是詐術就回到刑法的詐欺罪,所以你們認定傳銷這樣的行為是你們所接受的。可是現在市面上又出現很多的傳銷詐欺,甚至是在他們傳銷的過程中,購買了一些消費者所不需要的商品,這樣的話你們要怎麼去認定?像現在我看到這種傳銷被說是詐騙的新聞很多,最後會每一件都走向刑事責任嗎?還是很多只是消費者買了,然後他不舒服,但是他也沒有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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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行銷的手法讓消費者混淆等,我們有處罰一個案例,就是它說要做問卷調查,結果買了一大堆東西。這個行銷的話術如果造成欺罔或顯失公平,我們可以用第二十五條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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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如果是一個人,一張嘴說得很溜,消費者聽了之後就什麼都買了,回去之後突然醒過來了,那這樣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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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最主要可能是消費糾紛的問題、消保的問題,如果影響到競爭秩序,這時候公平法就有適用的空間,所以具體個案還是看它是不是消保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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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當然還是有很多具體個案,不過我覺得新聞會一直報,表示有一些民怨,這些民怨可能來自於我們現在的規定是不是太過於寬鬆,以至於在市場上有太多的行銷手法,然後很多人會因此消費了他原本不需要消費的東西。我覺得這個未來應該要再仔細來研究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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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是,我們會來觀察這些行銷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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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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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我們謝謝召委的質詢。 |
接下來請陳椒華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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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8-19-9 |
speakers | ["翁重鈞","楊瓊瓔","賴瑞隆","陳亭妃","李貴敏","陳培瑜","呂玉玲","蔡易餘","陳椒華","邱志偉","廖國棟Sufin‧Siluko","陳超明","蘇治芬","邱議瑩","陳明文"] |
page_start | 291 |
meetingDate | ["2023-11-09"] |
gazette_id | 11285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8502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經濟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案等2案;二、 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公 平交易委員會主管:反托拉斯基金(詢答) |
agenda_id | 1128502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