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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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委員雲:(10時17分)召委好!還有副主委。我想我剛剛早上一開始的時候就有提到我擔任立委以來就質詢了八次,也辦了一個公聽會,就是覺得一定要修法,要不然我們現在的轉型正義讓受害者去看政治檔案的話其實是更痛苦,為什麼更痛苦?曾經有我們學者講到,當加害人不明的時候,其實所有人都在受苦,因為所有人都會是潛在的加害人。所以當我們看到這些政治檔案,剛剛鄭運鵬委員有釐清什麼是政治檔案,其實就是威權時期系統性侵犯人權的相關檔案,這些政治檔案的當事人就是我們看到的,依照檔案條例,被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或其他受公權力侵害的人,這些政治檔案的當事人去看檔案的時候,他到底看到什麼?依照我們看到的調查和統計,有90%以上的檔案是被部分遮掩的,剛剛鄭運鵬委員有提到,還有整塊整頁的黑,到底是因為什麼理由?
目前我們看到新聞講這次修法之後就是全面解密了,就是沒有任何的遮掩,可是事實上剛剛我們副主委講到的並不是如此,並不是刪除永久保密規定,而是在永久保密屆滿四十年解密後還有一個但書,但書有三項,就是會使從事對陸情蒐有關的人員受害、會影響國安或對外關係、嚴重影響對陸情報工作。剛剛鄭運鵬委員也有提到,其實我們這邊講的幾乎都是內政,譬如1980年的林宅血案、1981年的陳文成案,距今都43年、42年,等於是超過四十年,所有的檔案都應該解密,可是我想問的事情是如果主管機關(國安局)核轉上級機關(國安會)同意後還能延長,就是涉及對陸情報工作、會影響國安的話,你們覺得這樣子這個設計是合理的嗎?可不可以請副主委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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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副主任委員仙桂:我想屬於永久保密的都是涉及國家安全,就是情報工作這些,我覺得其實由國安局去審度,可能比較瞭解那個情況,因為這個條例通過以後,他們六個月內要重新再做審視,然後再檢討是否要解降密,就是是不是解密,我會覺得這個還是屬於跟國家安全有關的,由他們去審度,可能比較瞭解那個情況,因為如果我們不是屬於國安體系的相關人員,我們不見得會知道萬一解密以後這個案件牽扯的情況會是如何,所以我覺得由國安局去做審度應該看起來是比較合理的。
發言片段: 2
范委員雲:副主委當然覺得他們主宰國安會合理,可是剛剛也有提到,其實現行各局處,譬如調查局等主管機關,也都是用國安為理由,我們看到的實情是上級單位可能沒有能力去一一釐清,因為被遮掩的檔案量其實太大了,所以剛剛鄭運鵬委員有講到有委員的版本是設計一個外部機制,如果林宅血案或是陳文成案還有部分被遮掩的話,為什麼要讓政府來擔這個責任,就是是不是被信任,如果你是受害者家屬相關的檔案當事人的話,可能就無法百分之百信任,如果有一個外部機制的話,也可以參考我的版本,因為我的版本原本就是希望在限制應用的時候,有一個外部機制,這樣也有公信力,相關國安會或是國安局的人還是可以一起參與,這是第一個我想提的。
第二個,因為時間有限,我想舉其他國家的例子,早上也有委員講到聯合國的例子,我想再提開放社會基金會所提到的茨瓦內原則,這個原則就是任何資訊不得無限期保密,有關基於國家安全理由而做的保密,其推定的最長期限應該有法律規定。另外,很多國家其實是採取公眾利益的揭露門檻,如果要揭露應該揭露由官員犯下的侵犯人權和危害人類的罪行,包含巴西、南非、拉脫維亞等非常多國家都是這樣的方式。
另外,歐洲人權法案在2014年做成的判決,甚至認為即使是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情報工作,也應該適度揭露包括不法行為加害人身分的證據資料,因為他們認為這是對人權的保障,也堅持應該要揭露不法侵犯人權的資料,即使涉及國家安全也應該要適度揭露。以這些國際例子來講,事實上,這次院版的版本我原則上是支持的,因為已經往前進了一大步,可是以國際的例子來講,我們還是相對比較保守。現在是一個討論的時期,在認定的部分也許可以參考,如果已經超過40年,我剛剛舉例的林宅血案跟陳文成案,一個超過43年、一個超過42年,因為現在有很多資料還是被認定為是不公開的,譬如機構的名字或是當時的官員、線民或檢舉人。如果我們的國安相關單位還是認為要延長一次3年的話,我覺得那個公信力會受到很大的挑戰,為什麼政府要背這個責任,不能夠邀請相關的學者專家和我們國安相關的人員一起來討論?這部分也請副主委、國發會參考,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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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副主任委員仙桂: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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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范雲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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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吳委員琪銘代):非常感謝范雲委員的質詢,下一位請湯蕙禎召委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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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36-17
speakers ["湯蕙禎","范雲","邱顯智","曾銘宗","鄭運鵬","謝衣鳯","賴香伶","林思銘","吳琪銘","江永昌","林淑芬","陳椒華","劉建國","王鴻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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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11-13"]
gazette_id 1128502
agenda_lcidc_ids ["1128502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劉世芳等24人、(三)委員范雲等19人、(四)委員林昶佐 等16人、(五)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邱志偉等19 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七)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政治 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8502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