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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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11時41分)好,謝謝主席。請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處長,請問處長,有關人權的部分如果要陳情,其他地方都沒辦法,可以到我們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嗎?我們針對人權的部分,做了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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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處長俊兆:好,簡要跟委員報告,人權處在去年成立之後,當然就目前各個部會所推動的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相關工作,會處理相關統合的人權業務。以委員所提到的各項人權的陳情事項,處成立之後當然也會收到部分不管是來自民眾或團體的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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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可以收陳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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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處長俊兆:是,我們也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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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因為現在有一個案子就是監察院的報告寫錯了,它寫的就是陳情人沒有申請鑑界,但是監察院報告的佐證資料就是有鑑界資料,即土地的鑑界。你看一下螢幕,這個報告寫說沒有土地鑑界,但事實上是有,事實上是有的話,這個報告裡面是有鑑界資料,這個報告主要是送法院當作證物,所以法院就判陳情人敗訴,我上個禮拜有質詢監察院,我說這個資料寫錯了、報告寫錯了,而監察院又把報告送法院當證物,法院就判陳情人敗訴,是不是監察院要重新調查?監察院沒有給本席明確的回復,所以我今天要請問我們人權處,既然成立了,陳情人可以向人權處來陳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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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處長俊兆: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個案的細節可能容我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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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我是說相關涉及人權保障的部分,如果這個陳情人求救無門或者是類似求救無門的案件,我們沒有地方陳情,可以向行政院人權處陳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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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處長俊兆:是,當然,跟委員報告,跟行政單位陳情,本來行政單位就是要收受處理,只是說在個案的處理上可能因為涉及到個案,可能我們在受理相關的陳情之後,會依相關的權責來做相關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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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謝謝,我請問法務部法制司,因為類似的案件也有跟法務部檢調這邊來告發,但是法務部也沒有做很妥適的處理,我要請問,如果說因為陳情人有拿到新的證據,就是110年之後他又拿到鑑界資料,如果有新證據,我們再向法務部相關檢調單位來檢舉,請問你覺得會受理而且會有成功的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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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副司長志明:這邊跟委員來做一個簡單的答復,就案件個案處理的部分,其實是由各級檢察署一起就事務管轄跟審級管轄在處置,法務部這邊對於個案的部分比較沒有過問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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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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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副司長志明:不過如果就抽象的法制面來談的話,如果在個案當中,不管前案是被簽結或是處分,如果當事人發現有新事實、新證據,是可以向該管的檢察機關來提出,這時候是不受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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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本席是不得已啦!因為上禮拜跟監察院提出這麼明確的新事證,監察院都不願意明確回復再重新做調查,所以因為本席發現各個單位有官官相護的情形,所以今天還是希望如果有新證據,因為這個案子也涉及監察院、法務調查單位,還有司法院,也希望行政院人權處既然成立了,能夠真正來保障我們的人權並能夠受理。我會請陳情人儘速向我們人權處來陳情。請問是直接遞件嗎?還是怎麼樣?好,謝謝,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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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陳椒華委員。
下一位請劉建國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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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36-17
speakers ["湯蕙禎","范雲","邱顯智","曾銘宗","鄭運鵬","謝衣鳯","賴香伶","林思銘","吳琪銘","江永昌","林淑芬","陳椒華","劉建國","王鴻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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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11-13"]
gazette_id 1128502
agenda_lcidc_ids ["1128502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劉世芳等24人、(三)委員范雲等19人、(四)委員林昶佐 等16人、(五)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邱志偉等19 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七)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政治 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8502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