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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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17時1分)交通違規記點、吊扣吊銷駕照等規定才剛在6月30日實施,交通部王國材部長就在11月8日宣布,未完成配套前,違規臨停者,如妨害人車通行以及騎樓違停但留行人通行空間者,記點將暫緩實施,朝令夕改,行政院應該督促交通部及內政部針對記點新制的問題妥善處理,並從工程教育、周延規劃停車供需問題與社會充分溝通,切勿再閉門造車、倉促決策,影響民眾對政府的信賴。請行政院於一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回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發言片段: 1 |
第二案: |
案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1人,鑒於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的交通違規記點、吊扣吊銷駕照等規定,甫於112年6月30日實施,因職業駕駛人以記點嚴重影響生計,向交通部嚴重抗議,交通部王國材部長於112年11月8日對外宣布,違規臨時停車須進一步查證,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將以勸導而不直接開單記點。由此事件說明,交通部對於違規記點政策,程序嚴重缺失,朝令夕改,影響民眾對政策穩定性的信賴。交通部已決定重新調整違規記點措施,行政院應督促交通部及內政部,針對記點新制問題,妥善處理,並應要求從根本問題週延規劃,與社會充分溝通,切勿再閉門造俥倉促決策,讓人民失去對政府的信賴。行政院辦理情形,請於一個月內回復。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交通部王國材部長於112年11月8日對外宣布,違規臨時停車須進一步查證,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將以勸導而不直接開單記點。並與計程車駕駛團體達成三項共識,分別是(一)道路紅線區每100-150公尺設10%黃線(二)在道路規劃完善前,記點措施暫緩(三)民眾檢舉違停需附照片及影片佐證。由此事件說明,交通部對於違規記點政策,程序嚴重缺失,朝令夕改,影響民眾對政策穩定性的信賴。 |
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的交通違規記點、吊扣吊銷駕照等規定,以往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條明文規定正面表列,立法院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違規記點授權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對於立法院將記點授權訂定的用心,交通部竟率然於112年5月26日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惟民眾陳述意見期間僅短短7日。新規定嗣於112年6月29日公告,迅於翌日實施。期間只是由交通部閉門造俥決策,無任何宣導溝通或辦理公聽會,顯倉促欠週延。致新法實施後引起民眾嚴重反彈,尤其職業駕駛更強烈抗議,貨車司機及計程車駕駛因停車位不足,被迫常常違停記點,累積達12點即被吊扣駕駛執照,嚴重影響生計,引起抗爭不斷。交通部終頂不住民意壓力,決定調整實施。 |
因草率倉促,交通違規新制內容問題重重,目前各都會停車位嚴重不足,道路處處紅線,連臨停上下客貨都違規記點;道路限速不合理,快速道路超速20公里以下違規記2點,均造成普遍違規記點吊扣吊銷駕照。以往警察開違規停車或超速罰單,民眾只繳錢就認了,一旦加上記點吊扣吊銷駕照影響生計,當然引起民眾強列反彈。 |
交通部對於吊扣駕照之執行亦欠落實,記點新制對於逕行舉發違規歸責處罰駕駛人,交通部未落實查核吊扣者應為實際駕駛人,以達到真正處罰嚇阻效果,而任由以非駕駛人之駕駛執照交付吊扣,坊間已流傳徵職業駕駛執照供吊扣,顯真有冒名代吊扣事實,非空穴來風。交通部針對營業車輛駕駛人吊扣駕照案件應依職權查核受僱、勞保、薪資、出勤單等資料佐證,落實吊扣真正駕駛人,避免冒名頂替情事發生。 |
交通安全三E,交通部只依賴執法,不從根本的工程及教育著手改善。停車位不足問題,應從工程面根本解決民眾合理停車交通需求,應辦理「都市要重劃、路寬要重新設計、建路外停車場、規劃避車彎供臨停、建築法令要配合修改每棟建築需保留一定比例數量停車空間」。短期內則應普遍檢討禁停紅線的劃設情形。 |
針對公車、貨車、計程車上下客、貨常導致違規的另一個根本問題是,我國採行世界獨一無二的「車種分流」政策,強制所有大量機車行駛於道路右側,不僅嚴重干擾貨車、公車、計程車上下客貨,危及機車安全,更迫使貨車、公車、計程車在其他地點違規停車,交通部應從根本檢討採行世界通採的「車向分流」、「車速分道」政策。長久以來,對於機車駕駛行為已內化的同車道右側超車違規行為也不見警察取締導正,交通部及內政部應檢討改善。 |
交通部已決定重新調整違規記點措施,行政院應督促交通部及內政部,針對以上所提問題,妥善處理,並應要求從根本問題週延規劃,與社會充分溝通,切勿再閉門造俥倉促決策,讓人民失去對政府的信賴。行政院辦理情形,請於一個月內回復。 |
提案人:游毓蘭 |
連署人:林思銘 李貴敏 呂玉玲 溫玉霞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陳椒華 廖婉汝 林為洲 |
發言片段: 2 |
主席: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1人提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
散會(17時2分)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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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8-7 |
speakers | ["蔡其昌"] |
page_start | 209 |
meetingDate | ["2023-11-14"] |
gazette_id | 11281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81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討論事項 民事訴訟法修正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十七條之五、第七十 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七至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第八十三條、第九 十條、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 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28101_00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