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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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9時10分)好,謝謝召委。部長,今天要修訂國家機密保護法,假設可以提升我們國內機密的保護,基本上我是支持這個大方向。首先要請教部長,關於國家機密保護法,你也知道前一陣子有涉及到立委在審查預算的時候相關的機密保護、保密的情況,請問部長,立法委員在行使相關職權的時候有沒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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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國家機密保護法的前提是保護已經列為國家機密的,就是這一部分才會受到約束,我們今天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就是希望能夠更符合各界的要求還有時代的趨勢,所以才提出這樣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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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部長,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就是立委在執行職權比如說審預算或是有接觸機密的時候,基本上,我自己的解讀就是立法委員比如說在審預算或是業務的接觸有涉及到要保密的事情,所以基本上是不在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範範圍內,我這樣解讀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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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確實在國家機密保護法裡面是沒有涵蓋立法委員、要求他要受到約束,因為立法委員如果是依法行使職權,他還是有相關的規定要來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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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謝謝。另外,國家機密保護法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第二項前段規定:「前項保密期限之核定,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所以基本上原則是三十年。請問部長,在核定的時候要考量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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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核定權是由主管機關考量這一個機密是屬於哪一個等級來予以保密,由權責機關自己來認定,那它可以考量它的職掌範圍、它的業務屬性,還有是不是會危害到國家的安全跟利益,這是由主管機關來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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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假設政府跟民間簽了契約,在這個契約裡面有明文約定基於商業的條件必須保密,那這樣的雙方契約能不能就引用進來,就要保密十年或者十五年,能不能以他們雙方簽訂的契約來作為核定機密的一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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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要分它是不是屬於國家機密的範圍,包括絕對機密、極機密跟機密,如果沒有列在這幾項國家機密的範圍,就是屬於一般公文的機密,一般公文的機密是由各個主管機關按照它所訂定的法規來遵守,所以這兩者是有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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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沒錯,你這樣回答,我可以理解,因為有一些政府跟民間簽的契約是商業機密,其實沒有必要核定十五年,尤其你對實務也很清楚,商業條件其實瞬息萬變,有時候是半年、一年過了,其實很多商業條件就變了。好,我現在要回歸來談的是什麼?就是我們政府在防疫期間購買疫苗,當時衛福部陳時中部長核定要保密三十年,部長,你覺得誇不誇張?這樣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
發言片段: 9
蔡部長清祥:這一部分是由主管機關來核定的,並不是屬於國家機密,不是我們國家機密保護法這個範圍裡面,它是一般公文的機密、業務的屬性,而且它考量了必要性來做核定的,所以我們也是尊重各主管機關的權責、它業務的專業性。
發言片段: 10
曾委員銘宗:所以它也不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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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因為它沒有把它列為國家機密──是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或是機密,所以它不屬於國家機密這個範圍,它是屬於一般公文的機密,所以由主管機關自己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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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對,由陳時中部長來認定,我們絕對機密的上限是30年,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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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目前啦,還有永久保密的啦!
發言片段: 14
曾委員銘宗:對啦,等一下問你。當然讓你去批評陳時中部長,你也不會批評啦!但是我覺得這個是超級誇張啦!而且網路上你買的價格多少其實都有,你核定30年耶!後來其實他還否認,但是審計部拿出來的,因為你核定機密會有一個密件的封存,那上面會寫嘛,真的是,我是懷疑啦!購買這個疫苗的價格、條件本來就是用公帑買的啊!又不是陳時中個人特別又去買,還核定保存30年,真的是超級誇張!另外,部長你剛剛提到永久保存的部分是在第十二條,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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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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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第十二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存,不適用它的期限。部長,我們這一次要修訂,大方向我支持,請問這樣的修訂,因為當時第十二條有永久保存,它涉及到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我們把它修成有期限,那沒關係,我問兩個問題就好,第一個,現在已經核定永久保存的大約有多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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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永久保存的部分因為散在各個機關,尤其跟國家安全有關的相關機關,是由它自己來認定、保管,法務部是負責法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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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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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執行面是在各個機關裡面,我們沒有去要求它提供它到底有多少件,沒有這樣的統計數字,今天有其他負責國家安全或是情報來源的相關機關在場,他們也許能夠提供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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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因為主要是國安局嘛,國安局能不能說明一下?因為你涉及到法規的修訂啊!假設說0件,0件就沒有啊!就不需要修嘛!那我請教一下國安局,這個部分大約有多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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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專門委員:報告委員,我們會依據目前現行的法規來做清查,所以我們在清查當中,我們會配合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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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到現在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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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專門委員:因為每一個檔案的保密年限會不一樣,所以我們在持續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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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那表示行政院要提出這個修法之前,連基本數據都沒有,我也怕這會影響國家安全,所以這整個提案,既然答不出來,我就整個提案先做保留,謝謝。
發言片段: 25
主席:謝謝曾銘宗委員。
下一位請林思銘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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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36-18
speakers ["湯蕙禎","江啟臣","曾銘宗","林思銘","賴香伶","王鴻薇","劉世芳","江永昌","張其祿","劉建國","林淑芬","鄭運鵬","謝衣鳯","吳琪銘","吳怡玎","洪申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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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11-15"]
gazette_id 1128601
agenda_lcidc_ids ["11286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江啟臣 等19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國家 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五)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 草案」案
agenda_id 11286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