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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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9時18分)謝謝主席。先請教部長,部長,國家機密保護法它的規範標的,我們現在既然是把國家機密規範為專屬的法律,因此何謂國家機密,這就是本法規範的重心,我們看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欲成為國家機密,它也必須經由本法第七條所定的,各該核定權責機關依循法定之核定程序,將其核定為第四條所規定的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之等級。但是我現在想請教,對於哪些事項屬於國家機密的範圍,我們在本法沒有規定,而是規定在施行細則第二條中,部長大概瞭解我講的,請問這樣的一個立法例,你認為妥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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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個法已經實施多年了,應該在實施上是沒有什麼窒礙難行啦!只是需要隨著時代的改變,還有觀念的更新,所以我們希望提出這樣一個修正,主要是刪除它的永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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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知道。部長,其實我要跟你討論的是,當然對這次修法大概的方向,我是沒有很大意見,只是我覺得有一個地方沒有修到,我們知道,因為你現在把國家機密的範圍,當然在施行細則第二條是有明定,但是因為國家機密的範圍涉及對人民知的權利的限制,所以它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以及限定於必要最小範圍內,始能落實政府履行公開資訊的義務,確保我們人民知的權利。
另外,因為機密的範圍、類別會連帶影響相關涉密人員的出國境管限制、人民居住遷徙的自由,這個部分是受憲法第十條所保障,就是人民入出國境的權利,所以它的限制應該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以及法律保留原則。
我們再看日本的立法例,就是日本對國家機密事項的範圍的立法例,日本在2013年的時候通過特定秘密保護法,它在這個法裡面本身的第三條第一項就規定,針對特定秘密的保密範圍律定有4個要件的敘述,始可為該法所定義的特定秘密,必須是侷限於一、國家安全;二、外交事項;三、維持公共治安與秩序;四、反恐事項等4類,以明確限定國家機密的事項。但是我國對於機密保護的範圍只在我們的施行細則第二條明定,沒有把它定在本法裡面,所以我剛才要跟你討論的就是立法技術的問題。你現在把應該屬於國家機密的一個範圍訂定在施行細則,而不是訂定在我們的本法裡面去做法律保留的立法技術,這樣子的立法,所以我才問部長認為這樣妥當嗎?我直接講啦,是不是應該把施行細則第二條的規定納入在本法裡面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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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委員的建議也很好啦!因為施行細則本來就是補充本法不足的地方,希望更詳細的規定,而且保留一點彈性,有一些概括的規定,所以我們如果把它訂到母法裡面也是可以啦!但問題是這樣子會不會比較冗長?所以很多的法律裡面為什麼要訂施行細則,就是要來補充原來母法不夠詳細的地方,母法就把原則性的東西先訂好,因為委員也是法律專家嘛,你也瞭解這個立法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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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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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所以我們覺得都可以考量啦!但是基於能夠讓母法更簡潔,大家一目瞭然,我們就把一些補充的放在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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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你放在細則,我們認為這樣子就是會跟法律保留原則有牴觸啦!因為我剛才提到,這已經限制了人民入出境的權利,以及人民知的權利,就是對於政府履行公開資訊的義務,確保人民知的權利的相關規定,你沒有把它明定在法律裡面,而把它授權由行政院定之,就是只在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就用概括授權的方式來訂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但是施行細則可否就國家機密的範圍且實質涉及人民權利的內容加以規範,這個就很有疑慮,所以我才會建議整個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範圍參照日本的立法例,把它規定在母法裡面、本法裡面,可能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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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照委員剛剛所陳述的,日本的法律也沒有涵蓋得很完整,也不過就是國家安全、外交及防恐,也是很空泛,所以恐怕還是要其他相關的授權法規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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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啦!但是至少它把這幾個重要的事項提升到法裡面,而我們是完全授權由施行細則定之,它的範圍沒有在母法裡面、本法裡面訂定,這是我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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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不是反對,我們可以再考量,尊重委員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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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行政院可能要思考一下,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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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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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第二個部分,今天的報導指出北檢偵辦88會所洗錢集團案,主嫌郭哲敏羈押期限將至,檢警月初拘提同案要角涂誠文,發現他已落跑,檢調發現是自己人通風報信,已分案偵辦。去年此時檢方內神通外鬼放走郭哲敏,一年後搜索涂誠文,竟然也是檢警洩密助逃,先請教部長,郭哲敏的案子也已經分案偵辦了,現在是誰放走郭哲敏,法務部調查清楚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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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已經分案在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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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已經一年了,調查清楚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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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承辦的單位應該還在繼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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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們希望快點,現在媒體報導郭哲敏是出入過招待所、會館的檢察官放走的,媒體是這樣報導,所以調查的進度可能要儘快一點,但是沒想到隔一年也就是今年,同一案件又涉嫌有人逃跑。據報導指出,這位逃跑的涂誠文是縱橫兩岸三地的洗錢教父,他已因另一起洗錢案件判刑五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正在被境管,但是涂誠文很有耐心地跑法院,卻為了88會所案跑路,豈非眾告周知此案有鬼啊!是他想落跑?還是有人要他跑得越遠越好?現在涂誠文竟然又為了88會館案落跑,請問法務部,對他落跑這個案子已經分案偵查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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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臺北地檢署也因為傳拘不到就可以通緝,而且他們已經依法通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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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已經通緝他了,但是人跑掉了,我們現在的重點放在到底是哪一位內鬼洩漏消息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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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部分也有另外再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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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希望能夠加快速度,因為你這樣一直辦不出一個結果出來,像這個案子外界的觀感就是怎麼會拖那麼久,沒想到時隔一年又一個跑掉,而且又是內神通外鬼,到底是什麼原因?我希望法務部能夠儘速調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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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我也希望能儘快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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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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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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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下一位請謝衣鳯委員、謝衣鳯委員、謝衣鳯委員未到。
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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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36-18
speakers ["湯蕙禎","江啟臣","曾銘宗","林思銘","賴香伶","王鴻薇","劉世芳","江永昌","張其祿","劉建國","林淑芬","鄭運鵬","謝衣鳯","吳琪銘","吳怡玎","洪申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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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11-15"]
gazette_id 1128601
agenda_lcidc_ids ["11286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江啟臣 等19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國家 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五)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 草案」案
agenda_id 11286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