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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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啟臣:(9時57分)謝謝。部長,針對這個部分我今天有提案修法,我提案主要是針對文書處理手冊這部分,你應該知道文書處理手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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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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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啟臣:你們應該也常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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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辦理公文的同仁大概都會遵照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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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啟臣:所以依照文書處理手冊,如果以機密等級來看,是不是你們要核定多少年就多少年?並沒有任何的監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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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是各個機關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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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啟臣:對,沒有錯,我當然是問任何機關嘛!對不對?那如果這樣子的話,今天它跟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這兩者之間有沒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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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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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啟臣:對啊,因為等於說其實反而是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得蠻嚴謹的,對不對?你如果核定絕對機密不得超過30年,是要一定層級的長官或者他授權的部長,是不是?以現在來講,規定就是總統、行政院長或他授權的部會級首長,所以我記得剛才我問你說疫苗那個事情到底是依據什麼來核定,對不對?你說是文書處理手冊,它並不是總統授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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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它不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裡面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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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啟臣:不是,他沒有按照那個規範來,因為如果按照那個規範來的話,一個部會的首長,他頂多能夠核定的機密層級;亦即如果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他能夠核定的權限應該是不得超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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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如果屬於機密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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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啟臣:對呀!它不能超過10年,他所能核定的權限就是這樣,今天他要把它核定為機密,他當然就認為它屬於機密,所以他才把它核定為機密;如果說它不屬於機密,他把它核定為機密,那這事情就嚴重了,這也就是為什麼現在這個手冊在我看來,它也會出現一個很大的問題,如同你剛剛講的,它可能不應該是機密,可是我在公文文書處理過程裡面,還是可以把它核定為機密,這也不需要送立法院查照,然後你如果要修改年限,也只有那個機關的首長能夠決定,他並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約束。然後,再請問這個手冊,它到底是法律、是命令還是什麼?就是文書處理手冊到底是什麼?它的法律位階到底為何?因為這個又跟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相矛盾,政府資訊公開法開宗明義,就是講你要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來制定本法,而且它要促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瞭解信賴和監督嘛!所以才設定本法,而且它第十八條明定機關有權加以限制,但是如果是攸關公益或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的時候,還是仍得公開,然而政府資訊只有在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為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的時候,機關才能核定為機密。這些都規定得很清楚,所以我才問你,那這個到底是什麼啦?可是這個是可以核定很多年限,有可能10年、20年、30年,隨你核定的,那這個東西跟國家機密保護法之間有很大的矛盾,所以今天就算政府說要修法,要拿掉所謂的永久保密,亦即予以刪除,好啦,你在國家機密保護法裡面刪除這項規定,但是我們的機關目前還是可以依照文書處理手冊繼續核定啊!永久都沒有關係啊!10年、20年、30年通通沒有關係,因為它的法源是什麼,它跟這個法律的衝突沒有解決,你修了這個法等於還是架空了資訊公開法的原則,也架空了國家機密保護法,因為還有這個可以用,你們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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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我們有委託專家學者做過研究,我們也有考慮過,我們也做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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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啟臣:這個其實不需要評估,這是一個法律原則的問題,到底法律位階,孰高孰低,然後彼此衝突的時候,依誰為主?我舉個例來講,現在如果一個部會首長或者一個機關想要核定一個機密為30年,請問他要依照哪一個法?他如果只是一個部長的話,我們假設他是交通部長,他想要核定某一份文件為機密30年,請問他可不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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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目前當然他一方面可以往上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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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啟臣:一方面往上陳報,對,一定要陳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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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往上陳報以後,讓它層級提高,年限能夠長一點,另外是他本於他的職權,他可以認定它是屬於哪一種公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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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啟臣:我就說機密30年這件事情,他如果沒有往上陳報,他是不是也可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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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他可以依照一般的公文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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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啟臣:他就是依照這個啦,部長,你不要不好意思講,他就是依照文書處理手冊啦,包括你也可以啦!所以這個國家機密保護法變成是打假球啊!這個實際上能夠約束到的是誰?沒有人啊!只要你是公務機關、你是公務人員,你在承辦這些文書的時候,我說它是機密,我要核定10年、20年、30年,哪有差啊?因為你們說的算啊!那反而是,如果完全百分之百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來做,當沒有這個文書處理手冊的時候,這在某種程度上還比較符合所謂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否則的話,文書處理手冊的存在,它根本就是一個上面沒有任何法源,然後也沒有任何約束,又跟我們現行的法律跟原則相衝突、矛盾的地方,而且也沒有解決,那等於是大家都在和稀泥嘛!就是我說今天是國家機密保護法,我就用國家機密保護法,我認為國家機密保護法不適用的時候,或者不能用的時候,我就用文書處理手冊,我通通可以達到我的目的,所以今天我們在這邊修這個法的時候,說什麼刪掉永久保密規定,那根本是在打假球啊!那是刪假的啊,幹嘛刪?不用刪啊!有沒有刪根本無所謂嘛!一樣可以永久保密啊,只要依照這個就可以做得到了啊!所以這是一個非常強大的武器欸。現在所有的機關不是只有法務部而已,是政府所有的機關,通通可以依照文書處理手冊把所要保密的東西,就算它不是機密,但只要你認為它是機密,或者它跟人民的看法有衝突,人民認為它不是機密,你認為它是機密,你就可以把它永久保存,永久不能解密。這違背了政府資訊公開原則跟法規,而且違背了現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如果這個結不解開、這個矛盾不處理,其實所謂的政府資訊公開根本是假的啊!你們要去處理那些什麼機密檔案那些事情也沒有辦法啊!對不對?很多人在說過去的一些檔案要解密等等,你也沒辦法解啊!即便你修了這個法也是沒有用!所以,部長,我們今天的修法是打假球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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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沒有啦,我們還是針對國家機密,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這些機密,要有一個很明確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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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啟臣:對啊,要明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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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至於一般的公文機密的話,這我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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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啟臣:所以就不用明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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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那個也要明確,但是我們希望另外再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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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啟臣:這怎麼可以分開?什麼叫做國家安全?定義很廣,對不對?一般公文你也可以講它涉及國家安全,那涉及國家安全的時候,你要用國家機密保護法還是要用一般的什麼文書處理手冊?你都可以欸!我現在講的是裁量權在你手裡,裁量權在行政機關手裡,你愛怎麼用就怎麼用,立法機關、監督機關也拿你沒轍,對不對?這個事情民眾不知道的啦!一般老百姓其實是很單純,也沒有想那麼多,可是如果他瞭解之後,如果要把政府齷齪的一面、骯髒的東西掩蓋起來,只要用文書處理手冊,什麼都可以藏起來欸!而且藏好幾輩子,這才是民主上最大最大的漏洞啊!那民主也是假的,只要你認為是機密,不想讓人家看的、想要隱藏的,通通可以依照文書處理手冊掩蓋起來,你能怎麼樣?你來懷疑你就是洩密,我就用洩密罪來辦你,可以這樣嗎?然後現在你們又跟大家講要刪除什麼永久保密規定,講得一副好像要公開給大家知道、要透明,結果另外一手拿了這一本手冊,一樣可以做到我要掩蓋我就掩蓋、我不想揭露就可以不揭露,你能怎麼樣?而且不是只有總統,我必須講不是只有總統做得到,行政機關通通做得到,這才是最大的問題,才是我們民主最大的一塊遮羞布。所以,部長,今天如果要修法,請你們處理這個問題,否則這個修法真的是打假球、喊假的!不要以為人民看不懂,只要這個東西揭露出來讓大家知道,人民就看得懂了,什麼事情都可以掩藏、都可以蓋,你要蓋就可以蓋得住嘛!立法機關也沒辦法監督,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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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鄭委員運鵬代):江委員,時間已經超過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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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啟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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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江啟臣委員,等一下我們逐條討論的時候也歡迎你再回來。
接下來請湯蕙禎召委。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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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36-18
speakers ["湯蕙禎","江啟臣","曾銘宗","林思銘","賴香伶","王鴻薇","劉世芳","江永昌","張其祿","劉建國","林淑芬","鄭運鵬","謝衣鳯","吳琪銘","吳怡玎","洪申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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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11-15"]
gazette_id 1128601
agenda_lcidc_ids ["11286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江啟臣 等19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國家 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五)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 草案」案
agenda_id 11286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