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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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9時57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家庭暴力防治法自1998年公布實施至今已經25年,在這次修法中,我們將同性婚姻者的親屬也納入保護對象,更周延至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的保護扶助措施,也完善了數位性暴力被害人的防護網路,非常值得肯定。但本席在審查過程中曾另提出3個觀點,雖在本次審查過程中尚未能以法律文字入法,但觀點本身皆獲支持,後續將先以附帶決議的形式,持續精進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措施。
本席提出的3個觀點如下:第一,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章為「預防及處遇」,但其內容只是防止家庭暴力案件再發生,並非在事件發生前就透過預防機制避免暴力危害,因此,本席參照英國及加拿大等國已訂定的克萊爾法案所提出的專章,賦予親密關係潛在被害人有詢問及知曉家暴紀錄資訊的權利,衛福部已經允諾未來會先進行試辦計畫,評估可行性,並持續與社會溝通。
第二,原本藉由公權力的介入,讓被害人瞭解自身權益,對加害人產生嚇阻效果,是防治家庭暴力行為相當重要的手段,但據統計,有近一半的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通報案件未接受服務,且比例有上升的趨勢,顯見各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初步處理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之手段仍有精進空間,故而本席提出建議要求改善。
第三,本席提案將外籍家庭幫傭及看護工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範圍,現階段雖然尚未取得入法的共識,但大家都認同外籍家庭幫傭及看護工的特殊性,應該有再檢討扶助措施的必要。
總之,隨著時代變遷,我們期盼透過更綿密的保護措施,降低受暴的根本,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好,謝謝蘇委員。
接下來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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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8-8
speakers ["游錫堃","吳玉琴","范雲","游毓蘭","蘇巧慧","洪申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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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11-21"]
gazette_id 1128403
agenda_lcidc_ids ["1128403_00002","1128403_00003","1128403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八條之二及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 四條、第六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四條、第 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 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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