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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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10時)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到現在其實已經25年了,這麼長的時間其實臺灣社會有很多的改變,尤其是2019年我們通過的七四八施行法,同性伴侶其實已經可以成為法律上面合法有效的配偶關係了,但我們卻發現現行的家暴法是有漏洞的,因為七四八施行法其實並不適用於民法姻親的規定,同志無法成立姻親關係,所以過去的家暴法也無法針對未同住的同性配偶姻親來做保障。這也使得如果當事人被公婆或者是小叔等姻親言語或精神或肢體的暴力,其實不但沒有辦法申請保護令,也沒有辦法有相關的保護措施。所以這次在家暴法裡面,很高興我們把這個漏洞補上了,來將未同住的同性配偶姻親也納入家暴法的範圍裡面。
另外這次家暴法的修法,我們也強化了受害子女的戶籍隱私保護,過去有很多受害者其實是有家內性侵的不幸遭遇,他們往往隱忍了很多年,但也更難聲請到法院的保護令。在現行的戶政法裡面加害的直系血親,可以不經過受害子女的同意就去找到或去查閱到受害子女的戶籍來進行騷擾或者是聯繫,這讓很多逃離原生家庭的子女感到非常恐慌。所以這陣子我們其實也和衛福部及民間團體商量對策,最後也在法律上面給予被害者保障,讓這些因為各種原因無法走完法院程序取得保護令的子女們有機會得到保護,不會被行政部門在未經同意之下讓加害的直系血親取得戶籍資料。當然,後續還有很多施行細節我們也會來跟行政部門進一步地要求、討論、訂定,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好,謝謝洪委員。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接下來我們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5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分別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溫玉霞等20人、委員邱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委員楊曜等16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1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秉叡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8、3、5、5、8、8、8、8、3、8、4、4、3、5、3、4、5、3、6、4、6會期第3、6、12、7、13、4、4、6、2、13、6、6、9、13、1、12、4、11、11、11、10、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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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8-8
speakers ["游錫堃","吳玉琴","范雲","游毓蘭","蘇巧慧","洪申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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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11-21"]
gazette_id 1128403
agenda_lcidc_ids ["1128403_00002","1128403_00003","1128403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八條之二及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 四條、第六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四條、第 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 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28403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