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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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10時16分)謝謝院長。今天是住宅法的修法,在第三條修法通過之後,我們社福團體承租住宅再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條件的申請者,也就是經濟跟社會弱勢者,房東可以視為公益出租者,享有租稅的優惠,這是由臺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的青年們所提出來的倡議,我要恭喜聯盟的成員,這個倡議終於成功了。本席在去年11月8日跟該聯盟一起舉辦「我的居住權益我想告訴政府的話」座談會,青年朋友在座談會中很認真地整理並表達他們在社區居住所面臨的困難,由於身心障礙團體在市場上租屋本來就不容易,如果再加上房東不能享有租稅的優惠,租屋就變得難上加難,所以這次的修法排除了這個障礙,讓身心障礙的朋友可以在社區居住、自立生活。 |
另外一個租賃優惠的障礙是發生在委託人將住宅信託給業者之後的問題,特別在信託法規定,信託財產移轉的時候需要登記在受託人的名下,所以所有權人會變成信託業者,而現行公益出租的定義不包括信託業者,所以本席認為不管是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該租金所得稅的課稅對象均為受益人。為了增加租賃的誘因,應該鼓勵出租給經濟跟社會弱勢,本席提案安養信託關係裡面的信託業可以享受租稅減免,但因為這部分沒辦法立即修法,就以附帶決議的方式來進行,由內政部透過函釋來納入,我希望三讀通過之後,這些機制能儘快研議,讓租稅的優惠障礙可以一併解決,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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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吳委員。 |
接下來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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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8-8 |
speakers | ["游錫堃","游毓蘭","吳玉琴","莊瑞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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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11-21"] |
gazette_id | 1128403 |
agenda_lcidc_ids | ["1128403_00004","1128403_00005","1128403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住宅法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28403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