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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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0時12分)謝謝主席,我想請蔡次長。次長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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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委員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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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次長,我不知道但想請教,你有沒有這樣的經驗,就是遇到去看醫生,但是醫生有可能A這個醫生跟B這個醫生針對同樣的診斷,有不一致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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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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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應該是有啦!現在的狀況我要討論的就是監所收容人的醫療需求,跟所謂延醫治療的規定跟標準的部分。因為醫療本身就有高度地不確定,所以隨著看診跟檢查資訊的多寡,也會影響醫生的判斷,所以就這個部分的話,確實有可能發生兩個醫生意見不一致的狀況。
我這邊有一個個案,大家和次長可以看一下,就是說收容人本來在還沒有羈押的時候,他在馬偕醫院看診,然後開了一個3個月的慢性處方箋,這沒有問題。後來12月的時候他因案羈押入所,1月5號的時候他就在所內就診,要求開立他在所外,也就是馬偕醫院相同的藥物,但是所內的醫生說,沒必要,因為他看了之後覺得沒有必要。過了10天之後,收容人又跟檢察官表示,監所開立的藥物無助於他的病情,但是檢察官表示礙難協助,因為我是檢察官,我又不是醫生。然後1月19號的時候收容人又在所內就診,向醫師表示藥物無用,但醫師還是拒絕開立其他藥物。後來2月8號的時候,地檢署書記官協助家屬詢問是否送藥入所,但是因為他本來在所外處方箋的時效已經過了,所以監所就以時效已過為由拒絕。後來2月25號收容人終於認罪,而有交保候傳這樣的狀況。結果上來看這個人,等於是一直疼痛痛了2個月,所內醫生堅持不願意換藥,也就是堅持不願意換成他本來在所外的藥,最後這個人就有認罪交保這樣的狀況。
我就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說,其實當事人是可以從外面送藥進來的,但是不知道什麼原因,為什麼當事人會不知道可以趕快從外面送藥?一直到羈押兩個月之後地檢署書記官才協助家屬去詢間,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就是說,當監所內的醫療不足,或者是遇到這樣的狀況的時候到底要怎麼去解決這樣的問題?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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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基本上,有遴聘律師的,我們大家都有這個經驗,大概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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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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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當然,不是每一個收容人都有律師在做專業的一些諮詢。我是認為說,這是我們在管理這些收容人時的一種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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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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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譬如說,他一進來的時候,如果都沒有人可以跟他建議,我們希望能夠宣導,所謂能夠宣導是說,你如果因為外面有這個處方箋,你希望由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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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送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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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送來藥物,這是一個溝通上的問題,我認為這對他的病情也比較直接。那麼監所內的醫師有沒有必要去堅持一定要他自己去開藥,我認為這個是值得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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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次長,我再稍微跟你補充一下,依照羈押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監獄行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被告入所,或受刑人入監的時候,都有一個講習,就像你剛剛講的,其實應該要告知衛生保健跟醫療事項在內的事項。所以第一個部分,會後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提供本辦各監所入監跟入所的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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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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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我為什麼要這樣講就是說,我擔心有一些監所,因為每個監所不一嘛!是不是可以確認,法定的資訊有完整地提供給收容人?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就是說這個手冊,也要能夠讓所有相關的規定都有在上面,能夠讓他可以瞭解,即便他沒有請律師,但是他應該也要能夠瞭解這個部分。
第二個部分就是說,其實也有一些收容人有視力、聽力損傷、閱讀困難或是理解困難等身心障礙的狀況,是不是有類似點字或是易讀版的內容,讓他可以清楚地瞭解他的衛生保健跟醫療事項之必要資訊,讓他能夠知道?就這個部分,也請法務部在會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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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謝謝,我們也會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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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再來就是延醫治療的部分,其實這個羈押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跟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都有規定,就是所謂的……如果你認為在看守所或是監獄委請醫師治療後,你覺得還有正當理由需要由其他醫師診治的話,其實也有延醫診治的制度啦!
現在問題來了,我要跟次長討論的就是,我們有一個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這個辦法裡面規定,如果你申請延醫診治,要寫你要請哪一個醫生,要把那個特定你要請的醫生寫出來。我基本上是認為,這個有一點強人所難,而且也沒有必要。就好比你在這個部分可以放寬到寫這個醫療機構就好了,不一定要寫特定的醫生,我可以延醫要求臺大醫院或是馬偕醫院,然後讓醫院可以派人來看診,這也是一種可能性,所以第一個部分,我的建議是可以檢討修正來放寬。等一下再讓次長表示意見。第二個部分,就是這個人在監所裡面看醫生看不好,可能受限於監所的環境、設備、或者是所內醫生沒有外面醫院的病歷資料資訊等等之類的,也有可能是這個醫生一時的判斷,對於病況可能有不同的見解,就像法律專家也會不同見解,在這種情況之下,他想要找外面的醫生當然是無可厚非,不過如果裡面的醫生覺得沒有必要,醫師囑言或診斷書覺得不用請外面的醫師也可以,接下來怎麼辦?次長,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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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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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變成這個醫生已經覺得不要用他外面的藥,還是他不必要去用其他方式的時候,結果在這個辦法裡面,這個決定權又給了所內的醫生,就變成轉回來還是所內的醫生來判斷這個人到底有沒有需要去請外面的醫生來看,這樣的方式的話,這個人就會非常困難。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是不是要有其他的機制來檢視它的必要性,或者是至少讓外面醫療機構的醫師能夠有表現的機會?譬如本來馬偕醫院的醫師覺得說他有必要可以去開立其他的藥,或是給其他的醫生看,搞不好這個外面醫生表示過意見之後,所內醫生也可以不用堅持,那就可以試試看開不同的藥或治療的方式。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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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好,謝謝。基本上,這個都是用意良善,但是有時候就誠如委員所指教的,這個反而對收容人是不方便的,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會檢討。也就是說,第一個,所謂有正當理由,基本上收容人會提出正當理由,大概都是在外面有特定的、他認為非常好的醫師來診治,所以他入所之後,所內的醫師當然是很有限,希望再由原來那個對他的病情有幫助的醫師來診治,所以我們這樣規定應該也不是故意去設限,非這個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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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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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如果放寬也無不可,也就是說,如果他這樣的病情有正當的理由,確定要由教學醫院的醫生來診治,為什麼不可以?因為監所的管理跟我們所有外面的……我們也都希望在這個高牆之內,這個人除了受到教化之外,他要非常地平安、很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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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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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所以這種東西我們會檢討,將來如果有這樣的情況,是不是要做適當的修正?我們會請監所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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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所以總結來講,前面是提到入監跟入所的手冊,確定資訊有告訴他,會後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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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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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簡報上4跟5的部分,就是希望研議去放寬這個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欲自費研請之醫師」,也就是特定的醫師,是不是可以修改成「研請之醫師或醫療機構」,這樣可能對收容人會比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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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這個部分都要感謝委員,如果我們今天有登載不詳細,我們會後再跟委員來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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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5的部分就是在自費延醫的規定之中,到底准不准讓他自費延醫,如果再讓原來的所內醫生去判斷,可能確實這樣有困難,是不是法務部可以研議增加像第三方,例如「該醫療機構」,請求專業的資訊流程來協助監所去判斷什麼叫做「有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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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想收容人有正當的理由,基本上他提出來的是如果信而有徵、可以查,我們也不會去受制於原來那個不准他的醫生,這個等於就是沒有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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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因為現在這個辦法的判斷就會變成是由所內的醫師來做處理,本來這個延醫的制度就是避免被所內的醫師壟斷了收容人疾病的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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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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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所以就這部分的話,是不是可以現在再研議修正這樣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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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因為委員提出的非常具體,而且很多,事後可不可以再提供完整的書面給我們,我們可以根據這個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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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我們再一起來精進,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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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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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邱顯智委員。
接下來請林淑芬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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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36-21
speakers ["林思銘","賴香伶","鄭運鵬","湯蕙禎","江永昌","王鴻薇","邱顯智","林淑芬","劉建國","陳椒華","曾銘宗","謝衣鳯","吳琪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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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11-23"]
gazette_id 1129105
agenda_lcidc_ids ["1129105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台灣民 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補償法刪除第三十六條條文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 院函請審議、(二)時代力量黨團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9105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