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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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9時11分)謝謝召委。今天審查的相關法案基本上相對單純,本席予以支持。接著想請教司法院副秘書長,我們11月10日在這間會議室協調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有關毒駕的相關條文,因為這段期間發生許多不幸的個案,現在酒駕罰得很重,已經產生嚇阻的效果,毒駕的部分其實也非常普遍,近期又發生不少個案,所以11月10日當天經過協商之後,朝野一致都沒有意見,請問事後司法院是不是有不同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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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那天在委員會協調時其實大方向大家都是一致的,關於規範的方式當然當天會議裡面大家都有表示,我們原來的建議是因為擔心將來執行會有困難,怕原來的規定太過模糊,因為毒品的種類有七百多種,到底什麼情形很難確定,不是每一樣都有所謂的閾值,原來的規範甚至是由民間單位自己去規定閾值,將來可能會有是不是符合法律意旨的質疑。所以當天我們有表示這樣的意見,但是也會尊重大院的意見,當然這部分是大院的職掌,事後司法院也沒有再表示什麼,但是當時在會場的時候,我們確實也有想過,方向其實大家都認同,就是怎麼樣規範的技術會比較妥適,就是如此,以上跟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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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所以司法院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有關毒駕的部分,你們事後又表達不同意見,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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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我們一貫就是希望規範的方式能夠符合意旨,在會場上面也跟委員有做報告。當然,這是大院的職權,我們要尊重。但是我們一貫的想法是,將來這些法律都是法官要用的,如果比如規範授權的明確性不足,產生一些憲法上面爭議的話,我相信不是大家所願意見到的,因為法律是要讓它有效、真正能達到目的,我們相信委員們的意思也不只是要去宣示,將來送到法院、法官那邊去,希望法官去判的時候能夠很順利,而不會產生因為這些規範的密度不足,造成將來如何去適用的疑問。所以我們在大院委員會的時候也是表示一樣的意見,事後我們一貫基本上都是尊重委員會、大院的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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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講一下國民黨黨團的意見。既然11月10日那天協商的時候沒有意見,朝野互相尊重,司法院事後又表達不同意見,副秘書長,從現在開始,對於所有司法院的法案,國民黨黨團都拉下來協商,比照辦理。你們都不重視毒駕啊!毒駕這麼重要!你剛剛講的問題已經吵了一個會期了,那一天也取得共識了,事後又反悔,民進黨也反悔,那為什麼要協商?所以我跟您說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毒駕的部分你們不重視,第一個,司法院的預算我全部保留!第二個,你們所有的法案全部保留! |
再來,懲戒法院前院長叫什麼名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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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李伯道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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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對,他膽大包天耶!他膽敢性騷擾他的書記官長!副秘書長,書記官長是在懲戒法院裡面的第幾號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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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書記官長當然位階非常地高,最高可以到13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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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對,懲戒法院的第二號人物。現在對於他的性騷擾個案,司法院處理的情況怎麼樣,可不可以具體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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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他的案子已經在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委員會也開過一、兩次的會,我相信評鑑委員會也會感受到外界對他們的期待,只是它的法律程序還是會去進行。因為評鑑委員會絕大部分都是外部委員,甚至它的召集人是中正大學鄭瑞隆教授,說實話,他們自己在運作的時候,司法院基於法官法的意旨,是沒有辦法對它做任何行政指示的,這是當初法官法希望這個評鑑委員會走向外部監督,所以可以講不容許司法院去干涉,但是我相信他們的委員應該也會體會到外界對他們的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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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謝謝副秘書長。副秘書長講得冠冕堂皇,副秘書長,這麼久的期間他們有符合外界的期望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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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我相信他們委員會應該也瞭解,因為就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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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你確定他們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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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我相信因為現在外部對這個事件其實有很多的評論,他們委員會在正常情形下應該兼顧到社會的期待,但是對於案件當事人相關的法律程序,他們還是要去遵守。所以我們司法院對這部分當然也期待,但是我們不能對……當初立法時就是要求他們獨立運作,希望他們可以由外部的人去產生,不要由司法院去過度地介入,這也是法官法的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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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沒有過度介入。副秘書長,你連懲戒法院書記官長、懲戒法院的第二號人物都沒有辦法保障他基本的做事空間,你還談得上要保護2,300萬民眾的司法權益,我不相信耶!你相不相信?我不相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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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這樣的事情我們當然並不樂見它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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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發生就要處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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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是,我們送去評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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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請教你,李前院長是誰任命的?他是誰的愛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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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任命當然是總統任命,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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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你推給蔡總統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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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沒有,但是我們確實有建議這些人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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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誰建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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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當然是我們司法院建議的,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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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司法院的誰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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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依照司法院……當然是我們院長建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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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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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只是發生這種事情,我們也非常地遺憾,對於同仁因此而受到……不管是哪一個位階,我想即使是最基層的同仁發生,我們都非常地遺憾,事後我們除了積極地、非常儘速地把他送評鑑,在司法院可以處理的階段,我們並沒有任何拖延。但是送到評鑑委員會的時候,因為法律規定它是獨立運作的,我們如果去過度干涉,那就是違反法官法,我相信這個不是委員所樂見的。但是對於官長或者是其他同仁因此受到傷害,司法院事後去做非常多撫平的動作,因為畢竟都是我們的女性同仁,我們不願意任何人受到傷害,這一點的心,司法院絕對是跟各位委員、跟國民大家都是站在一起的,這部分請委員可以放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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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副秘書長,基本上我很尊重你的專業,但是你剛剛講的一套,我一點都不放心,一點都不放心,一點都不放心。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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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曾銘宗委員。 |
由於議事錄之前已經宣讀完畢,尚未確定,現在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錯誤或遺漏?(無)好,沒有錯誤、遺漏,議事錄確定。 |
下一位我們請鄭運鵬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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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8-36-22 |
speakers | ["湯蕙禎","曾銘宗","鄭運鵬","謝衣鳯","林思銘","王鴻薇","江永昌","賴香伶","吳怡玎","陳椒華","林淑芬","劉建國","吳琪銘"] |
page_start | 377 |
meetingDate | ["2023-11-27"] |
gazette_id | 1129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92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 吳琪銘等21人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7人 擬具「勞動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併案審查(一)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法官法第 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 八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92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