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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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9時47分)好,謝謝主席,現在想請教黃副秘書長,我們的行政訴訟新制在8月15日施行,將調解機制法制化了,當然我們希望行政機關跟人民能夠瞭解調解的好處,對於各種類型的調解都能夠抱持更開放的態度,也希望行政機關和人民能夠善加利用,這是紓解訟源最好的一個解決方法。當事人在行政訴訟調解制度中尋得具有共識的解決方案,不但減輕行政法院案件的負擔,也提高我們訴訟的效率。我們也知道,經過兩造能夠直接表明認為行政機關哪一個部分是不當的處分,我們希望可以很快地釐清爭點,也使行政機關瞭解民眾不服你這個決定的真正原因,以避免紛爭再燃,民眾也可以避免花費過多的訴訟成本,達到三贏的局面。依我們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二的規定「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但是因為被告往往都是行政機關,人民提起行政訴訟,我服務公職36年,我們很清楚在有行政訴訟這樣的情況時,行政機關常常會說,沒關係,等判決出來以後,我們再說,就是不太願意去面對、去進行調解。本席有遇到一個陳情案件,因為案件有點複雜,或者案件的卷證數量有點龐大,可能在一時之間,法官也好,或者對兩造來講,律師也都是很不堪負荷,因為卷證太多了。但是法官說當事人提出要調解,法官詢問行政機關要不要調解,行政機關的代表說要回去問問看,問了以後就沒消息了,他們都不願意面對,因為這個常常是首長在決定的,所以承辦人不願意面對,而且他也無權去做調解。像這樣的情形,我們是不是有一個方法,就是先行?行政訴訟是不是能夠先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我們才來進行訴訟程序,可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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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這當然可以研究,但是剛才委員所垂詢的,其實就我們所知,以往在推動調解,尤其是涉及到行政機關的時候,在心態上面有一個滿大的障礙,如果心態上有這樣的障礙而沒有做調整的話,那麼即使調解先行,像我們有很多是強制調解先行,最後還是因為他們不願意調解,一樣要走入訴訟,所以重點是要在心態上面去做調整。不過不容否認的是這個部分還有待努力,因為行政機關都擔心同意調解會有責任問題,所以通常比較傾向保留,這個是事實。 |
發言片段: 2 |
湯委員蕙禎:這叫不負責任的公務員態度,其實我們發現公務員真的是很消極,如果你做了一個這樣的處分,民眾是受損害的一方,他當然很care他自己的權益,他提出說我們先調解好不好,至少我們可以面對面,針對爭點來說,不要你講東、我講西,老是就像平行線,那永遠不會認錯。所以我想這個條文是不是可以提出來先行,為了要紓解訟源,我覺得要先行,放到先行調解,然後如果真的調解無效,我們再來進行訴訟程序,這樣才能夠真正的紓解訟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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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請委員容許我們回去研議,因為行政訴訟的類型非常非常的多,就像剛才委員所講的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二,一定是指那個機關有處分權,比如說有可能是稅捐,因為他欠稅欠很多,他可能還不出來,也許如果某種程度的調整,讓他自己主動願意去補繳這些稅,也許是可以思考的,然後也不能去處分公益,處分過大的公益說容許機關處分,這個可能也並不適合。至於哪些類型適合去規範調解先行、調解前置?這部分也許我們後續依照委員的指示,請我們行政訴訟廳去做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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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我對這個很有期待,好不好?就是一定要讓這個先行程序真的進行到調解程序,調解速度很快,針對問題而不是在繞圈子,因為訴訟程序律師寫了很多答辯的內容,或者陳述意見的內容,我相信對法官來講也很痛苦,是不是? |
我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我們很多案件起訴已經3年了,都還不願意啟動這些訴訟審判的程序,我在上一次有跟秘書長提到,是不是已經有瞭解他有沒有進行?因為這是民眾一直很care的案子,他們抗議說為什麼這麼重大的案子都交保幾百萬了,檢察官都已經在起訴前讓他交保那麼重,一定是罪證確鑿嘛!為什麼起訴後3年了,已經要3週年紀念了,為什麼都還沒有進行到審判程序?究竟是為了什麼?是要無限期嗎?我想這個部分還是要請副秘書長回去再幫我繼續追查好不好?這個民眾一直在追問,然後說不相信你們司法改革啦!你們對這種案件都太消極了,都沒有動作,我想這部分還是麻煩副秘書長回去再檢討、再拿出來檢視一下,因為那個案子我具體已經講了,以上。 |
發言片段: 5 |
主席:謝謝湯蕙禎召委,接下來請王鴻薇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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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8-36-22 |
speakers | ["湯蕙禎","曾銘宗","鄭運鵬","謝衣鳯","林思銘","王鴻薇","江永昌","賴香伶","吳怡玎","陳椒華","林淑芬","劉建國","吳琪銘"] |
page_start | 377 |
meetingDate | ["2023-11-27"] |
gazette_id | 1129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92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 吳琪銘等21人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7人 擬具「勞動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併案審查(一)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法官法第 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 八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92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