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363
發言片段: 0 |
---|
陳委員椒華:(10時32分)謝謝召委。我上個禮拜有針對土地鑑界的部分跟秘書長這邊來表達,為什麼我今天還要再講?因為針對司法,人民是有很大的期待,人民很失望的話,即使我們司法官很努力,但是不符合人民的期待,這個是很可惜的!這是很可惜的!我們今天希望司法院能夠瞭解,在土地的訴訟裡面有非常多錯誤的,或者是針對專業認定的部分有許多是司法官沒有調查清楚或者是誤信作證,但是我們不禁要奇怪或懷疑,為什麼高達九成多、九成九或九成五以上,司法判決都沒有站在受害者這邊?有那麼高的比例都沒有站在當事人這邊。我之前沒有那麼多時間,當然也不是時間的理由,這個是很專業的,既然那麼專業,就是要專業來認定,但是以我這個很不專業的人,在我聽了當事人的敘述後,我就能夠去瞭解,那為什麼這位當事人經過那麼多次的訴訟,仍然沒有辦法受到司法官、法官的確認,讓他有機會能夠勝訴? |
今天我以個案來說明,我們看到這個圖,當事人在91年11月18號申請土地鑑界,因為他要蓋房子,我們知道蓋房子土地一定要鑑界,不然你蓋在錯的位置,你的房子會被拆,所以他就去申請鑑界。我們看到竹北地政是92年1月15號才去實地跟申請人一起去確認這個界址,右邊有一個水溝,左邊有一個線,然後有把蓋房子的紅線都畫起來,你的房子要蓋在這個面積裡面,他繳了4,000塊申請,然後92年1月15號確認界址。但法院判決是說沒有鑑界,因為申請人拿不出鑑界的證明,因為竹北地政不給他,竹北地政說,你去法院叫法院調。那我就不懂,為什麼法院沒有調,就判他敗訴?就一直敗訴、敗訴,敗訴到他房子要被拆了。所以我不知道我們的司法官怎麼去判斷這樣奇怪的…… |
今天我有協助陳情人,建議他,因為聲請再審是要新證據,我已經跟竹北地政發過公文,它就不給我,沒有新證據就沒辦法聲請再審,所以我在上個禮拜又發了一次公文,要求聲請再審的新證據,就是鑑界的複丈成果圖。我在這裡要表達,希望司法院能夠重視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居住權、房屋權,因為他這個房子蓋好之後是有再申請鑑界,再花4,000塊再申請鑑界,再申請保存登記的,所以這個是合法的建物,希望不要因為法院錯誤的判決而讓他房子面臨被拆的命運。但今天跟竹北地政要,它還沒給我。 |
我也希望司法院能夠瞭解,不只是這個個案,百分之九十幾都是敗訴的,目前因為土地圖解數值化還有重測造成很多界址都位移,所以有很多受害者,提起訴訟都敗訴。這些專業的認定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是不是地政局?是不是國土測繪中心?是不是我們法院甚至還有監察院的報告也沒有正確來呈現?種種問題希望司法院能夠還給人民對司法的信心,請副秘書長。 |
發言片段: 1 |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就委員所垂詢的個案,委員剛才有說,當事人正在進行再審程序,依照我們的訴訟法規定,判決確定是有確定力,法官也不可能隨便沒有法律的程序就去推翻,給一個假設判決錯誤的這個救濟在民事訴訟就是再審,沒有再審的話,任何一個人都不能去動搖這一個判決。再審確實像委員所講的,在民事訴訟法底下,就事實認定錯誤要發現新證據,這一部分確實必須要提出來才可以,如果沒有提出新證據,法官依照法律,他也不可能自己去變更這個裁判結果,這都是違法的。至於說當事人有什麼因素,竹北地政為什麼當事人申請,甚至委員去垂詢的時候都不願意提出來,說實話,我想個案的承辦法官或者是司法程序,恐怕我們也不是非常清楚…… |
發言片段: 2 |
陳委員椒華:當年的法官為什麼都不去要這個新證據、這個鑑界?這個也是很大的疑點,因為陳情人也是在法院都有陳述。我要跟副秘書長說,這是一個很大的烏龍案,所以我們也希望司法院能想到一個……譬如說在他拿到新證據之前,絕對不能夠草率去拆屋,類似這樣子能夠進一步,甚至法院是不是可以去索取這個證據呢? |
發言片段: 3 |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已經判決確定的這種裁判,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依照強制執行法底下規定,符合一定的要件的時候就可以聲請停止執行,但是它有一定的要件,那也是法律都有規範,不是法官可以自己去改變的。比如說他要提起再審,提起再審的話,依照強制執行法,他可以去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都有一定的法律規範。但是很大的一個關鍵就是說,確實像委員所講的,這個新證據能夠取得,啟動這些程序才會有它的根據,停止執行當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去做聲請,但是法官不可以說已經確定了,沒有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自己就叫它不執行,這個是違法的,法官恐怕沒有辦法違法去做這個事情,但是法律的救濟程序都有規範在那裡。 |
發言片段: 4 |
陳委員椒華:最後還是要請司法院瞭解,現在土地鑑界因為重測或者是數值化而有很多爭議,所以請你們能夠去瞭解,為什麼法院的判決竟然九成九都是不站在當事人那邊?到底問題出在哪裡,可不可以提交一個檢討報告? |
發言片段: 5 |
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做後續的研究,我們會大概去做個瞭解,依照委員的指教,就一般性的道理,到底是不是確實有高達九成都造成一些不公平的情形,我想我們業務單位會去瞭解。 |
發言片段: 6 |
陳委員椒華:司法院副秘書長,你們去整理一下、去分析一下有關土地鑑界訴訟是不是如我言,可以嗎? |
發言片段: 7 |
黃副秘書長麟倫:是,我們會去瞭解,然後跟委員報告。 |
發言片段: 8 |
陳委員椒華:可不可以一個月內提檢討的書面報告? |
發言片段: 9 |
黃副秘書長麟倫:是,我們就儘量去瞭解,謝謝。 |
發言片段: 10 |
陳委員椒華:謝謝,謝謝主席。 |
發言片段: 11 |
主席:下一位請林淑芬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428 |
---|---|
meet_id | 委員會-10-8-36-22 |
speakers | ["湯蕙禎","曾銘宗","鄭運鵬","謝衣鳯","林思銘","王鴻薇","江永昌","賴香伶","吳怡玎","陳椒華","林淑芬","劉建國","吳琪銘"] |
page_start | 377 |
meetingDate | ["2023-11-27"] |
gazette_id | 1129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92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 吳琪銘等21人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7人 擬具「勞動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併案審查(一)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法官法第 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 八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92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