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677

發言片段: 0
陳委員椒華:(11時26分)召委謝謝。我請部長,還有請國產署署長,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我們請莊部長、我們請曾署長。
發言片段: 2
莊部長翠雲:委員好。
發言片段: 3
陳委員椒華:部長好。部長,昨天我到臺中,臺中清水這邊有好幾個之前圈了九成以上,甚至到達98%的國有地要自辦產業園區,後來國產署提出國有地超過50%的話,就不依產創條例讓售,昨天很多當年的自救會很擔心,就是本席如果下個會期沒有在這裡把關,那會不會改回來?請財政部可以給我們一個回答嗎?
發言片段: 4
莊部長翠雲:我想這個部分,財政部還有國產署都是維持原來的,您剛剛提的50%以上不讓售的原則。
發言片段: 5
陳委員椒華:不會輕易放棄嘛?
發言片段: 6
莊部長翠雲:不會,謝謝委員。
發言片段: 7
陳委員椒華:主要是很多農地附近都是灌溉溝渠嘛!如果去做這樣的讓步的話,其實也是會影響到鄰近的灌溉用水。
發言片段: 8
莊部長翠雲:瞭解。
發言片段: 9
陳委員椒華:另外還有……好,部長你說。
發言片段: 10
莊部長翠雲:瞭解剛剛委員說的,瞭解。
發言片段: 11
陳委員椒華:好,另外就是剛剛我也有在司法委員會提出,司法院判決針對土地鑑界的爭議,其實九成五、九成九陳情人都是敗訴,主要的問題就是土地鑑界經過圖解數值化,或者是經過重測之後,很多地界都改了,很多地界都改了的原因就是在土地鑑界的時候,鑑界包括一些施行細則、作業要點還是以指界為主,但是如果沒有指界,而是代指界,或者是用套繪的,那面積會疑似是有可能……但是我們包括司法院,我也請司法院要去瞭解為什麼他們的判決竟然都是對當事人不利,那國產署這邊我也要請財政部審慎去瞭解這個法規,如果是沒有依照鑑界規定的個案,國產署儘量不以訴訟來讓當事人面臨身心受創的情況。
發言片段: 12
莊部長翠雲:委員,我想您提的應該是地籍圖重測的時候,發生界址爭議的……
發言片段: 13
陳委員椒華:他沒有重測哦!
發言片段: 14
莊部長翠雲:不是重……那發生界址爭議的問題,對不對?
發言片段: 15
陳委員椒華:對,沒有重測。
發言片段: 16
莊部長翠雲:界址爭議鑑界這個部分是屬於地政機關的職責,也就是實際上是由地政事務所在執行,這是他們執行,國產署跟一般民眾一樣,它是一個地主……
發言片段: 17
陳委員椒華:可是國有地的部分,部長也不能說就是地政負責,因為現在地政就是出了很多問題,包括鑑界不實,然後不當的代指界等這些問題,所以我也是希望國有地的保管人─國產署、財政部能夠瞭解,還是要真正去瞭解包括可能個案有一些爭議的時候,不要輕易去訴訟。
發言片段: 18
莊部長翠雲:好,其實國產署的同仁都會這樣做,並不是以訴訟為主要的目的。
發言片段: 19
陳委員椒華:好,因為我們都會列入紀錄,也請財政部及國產署能夠好好地依照這樣的原則來處理。
針對今天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修訂,時力版本的特別扣除額是將現行12萬扣除額調高為30萬元,請問財政部可以認同時力提出的修正嗎?
發言片段: 20
莊部長翠雲:報告委員,我想今天有很多版本,第一個共同的部分是從列舉扣除額改到特別扣除額;在金額的部分,有高有低,各不相同……
發言片段: 21
陳委員椒華:所以這個部分財政部同意嘛!
發言片段: 22
莊部長翠雲:就是金額的部分各版本都有高有低,所以我們認為這個部分,各方意見可以來做討論、來做審慎的評估,而財政部會提供稅損及受益人數的部分,來作為各位的參考。
發言片段: 23
陳委員椒華:好,也希望特別扣除額的部分能夠參採時力的版本,謝謝。
發言片段: 24
莊部長翠雲:謝謝委員。
發言片段: 25
主席:謝謝。
接下來請劉世芳委員、劉世芳委員,劉世芳委員不在。
接下來請廖國棟委員、廖國棟委員,廖國棟委員不在。
接下來請陳培瑜委員上台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376
meet_id 委員會-10-8-20-17
speakers ["沈發惠","吳怡玎","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李貴敏","郭國文","鍾佳濱","高嘉瑜","林楚茵","費鴻泰","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陳培瑜","王鴻薇","羅明才"]
page_start 1
meetingDate ["2023-11-27"]
gazette_id 1129201
agenda_lcidc_ids ["1129201_00002","11292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彙總整理提出「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 報告草案」提報院會案;二、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 關於財政部主管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印刷廠、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三、所得 稅法第十七條11案:(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9 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二)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 量黨團、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何志偉等21人、委員林昶佐 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黃秀芳等22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8案
agenda_id 11292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