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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10時59分)謝謝主席,我也是先請秘書長。秘書長,今天的自由時報報導又有烏龍判決、烏龍案件等等,那當然檢察署好像有相當的責任,檢察署和司法院應該共同都有責任和義務要去改正它。今天的案子你們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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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因為早上要……這個地方最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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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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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因為早上要忙著我們這部分的詢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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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好,那次長知道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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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就是觀察勒戒裁定變成移轉管轄,結果我們還是把他送執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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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啦!導致後來法官二審的時候也是烏龍判決,也造成三審的時候程序上的不恰當,所以這很荒謬!但我今天不是要講這個個案,今(2023)年10月16日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蘇錦秀在法官論壇發文,他自己揭露他擔任陪席法官的一個案件,已經經過合議庭3名法官共同評議以後,庭長陳章榮卻拒絕在判決書簽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前2項「為判決之法官,應於判決書內簽名」以及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他違反了這些規定不說,還以懲處來威脅書記官說:你不准公告判決主文,導致宣判當日沒有辦法依法公告主文,這是今年10月、上個月的事情。 |
這一個月媒體報導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案件時,最高行政法院自己發現,一審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周泰德明明沒有參加言詞辯論,還可以參與審判,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有關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審判的規定,陪席法官彭康凡則在言詞辯論的筆錄當中簽名為審判長,這也明顯違法。老實說,我們真的是瞠目結舌。 |
11月14日司法院人事處公布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決議,針對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李昭融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沒有向當事人說明合議停止訴訟程序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沒有提醒書記官注意後續的聯繫,導致當事人的案件被視為撤回起訴,影響訴訟權益很大,這是今年的事情。 |
2021年3月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周靜妮對當事人動私刑,要少年當庭自我掌嘴、下跪,還涉及到欺負社工,揚言要在法院放火,周靜妮還長時間沒有審案,曠職達314小時,導致當事人、訴訟關係人拚命打電話到法院催辦。去年11、12月間就有14件當事人電詢案件進度,他去年12月28日家事未結案件達207件,其中最嚴重的是保護令案件有55件,家暴保護令是要即時處理的,他竟然有55件都沒有即時處理,延遲案件進行,而且影響當事人的權益。 |
我們剛剛所講的第一個案件就是蘇錦秀法官在論壇上發文的,陳章榮的事情,都已經是合議庭3個法官共同評議後了。針對這個案子你們也開了自律委員會,會議是用秘密進行的方式,沒有對外公開,最終的決議認定庭長簽名爭議沒有違失!自律委員會關起門來就沒有違失,但是大家都知道、心照不宣啦!裡面吵架吵什麼,外面的人都會知道。討論的過程並不是完全沒有爭議,最終決議是沒有違失,但裡面是有爭議的,一派是資深庭長,認為評議尚未完成,庭長並未違規,而是學妹公然挑戰學長,這在講什麼啊!另外一派的年輕法官包括曾經擔任庭長的邱姓受命法官,他認為言詞辯論都終結了,拜託!合議庭還共同評議完了,受命陪席法官陳章榮本人都進行評議了,雖然有爭執,也表決了,在他們3個人裡面投票是二比一,所以當天已經完成評議並作成結論了,他才回去撰寫這個判決。但是經過兩個禮拜以後,庭長不認帳翻桌了,宣判當天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違反了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五條。可是自律委員會說沒有違失,你們叫人家要怎麼相信司法啦!自己內部隨便亂搞都可以,關起門來資深的挺資深的,年輕的挺年輕的,就事論事到底有沒有完成啊!秘書長,你告訴我,共同評議然後有不同意見,有投票表決結果是二比一,作成結論,請問這有沒有完成評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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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向委員說明,關於自律委員會這個也是有一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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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不是,我們不要說這個個案啦!在共同評議時3個受命法官意見不一樣,所以大家來表決,結果是二比一,就這樣子確定了評議、完成結論,請問這樣有沒有完成評議?不要說這個個案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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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委員剛剛所說的,有些已經涉及到實體的問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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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他可以威脅書記官說不可以寫出來、不可以公告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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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就實際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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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導致宣判當日也沒有依法公告宣判的主文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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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就是這些事實是如何,已經涉及到事實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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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秘書長,你在這裡不敢講啦!我再講一下,法官的自省機制徒具形式,檢討機制也沒有發揮主動的效能,我們在2011年通過法官法,隔年制定了法官倫理規範與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明確規範法官的職務範圍、倫理守則,也針對不適任法官制定了一套淘汰和監督的評鑑機制,然而從2011年到現在法官違反職務、濫用職權的行為頻傳。我剛才說的都是今年的事情,近期還包括法官開庭態度不佳、性騷擾、職場霸凌,連基本的審理程序都不遵守,到最後你們自律委員會所有評議結果都是沒有違失,你叫大家怎麼相信司法院、怎麼相信司法、怎麼相信法官?對於法官違反職務上的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等行為,法官法有沒有規範?有規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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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這就回復到規定,然後有些程序實體就個案如何認定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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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如何認定,到最後都不是送懲戒法庭,都是人審會、自律委員會,也不會送到評鑑委員會,然後自律委員會評議的結果都是沒有違失。法官法明明就已經訂得很清楚,有規範可以做為懲戒或監督法官的依據,法官法第十九條規定,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還要受到職務監督,你們的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其實你們有行政權可以進行職務監督。法官法第二十條規定,當法官發生不當言行或違法行使職權時,各級法院院長都要善盡監督之責以亡羊補牢,避免法官失去其職務分際及自律能力。請問監察院有對你們提出糾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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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這涉及到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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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知道監察院調查周靜妮法官的違法狀況是怎麼寫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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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周靜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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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剛才說2021年周靜妮動用私刑,要少年當庭自我掌嘴、下跪,欺負社工,揚言要在法院放火,監察院怎麼糾正你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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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周靜妮這個案件現在在職務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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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問你監察院是怎麼糾正你們的?你不知道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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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周靜妮的案件現在在職務法庭審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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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職務法庭是另外一件事情啦!我現在是問監察院糾正你們、指出你們什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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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假如委員有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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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們把每一個個案都當成別人的事,其實不是!監察院在調查周靜妮法官的違法行為後發現,他從104年就開始出現無故延宕羈押案件審理及辦案瑕疵等狀況,上述問題你們都沒有人察覺嗎?都沒有所謂的事前職務監督嗎?沒有對他進行職務監督,顯見職務監督機制是無效的、無功能的,院長都沒有在管的,法院也任由這些法官亂來都沒關係,沒有發揮預防功能啊!周靜妮本人對他的問題他怎麼宣稱?他怎麼避責?他的講法是什麼,你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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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這個涉及他個案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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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也不知道!你每個都說個案!個案、每個個案都是單一行為,還是行為慣性?這只是一個法官的個案,還是他的行為慣性?如果都遇到這種狀況,你的機制……我在問你的是自省的機制徒具形式,法官法第十九條淪為裝飾用,第二十條法院院長沒用、沒在管,其實我講的這些都是瀆職!周靜妮是這樣說的,他規避自己的責任說,「我有身心症」,也有可能真的是被身心症所擾。如果他主張他有身心症的話,那麼司法院沒有善盡關懷輔導責任;如果他有身心症,你們有沒有合理調整法官職務,協助法官調整身心,降低法官不適任的情形?通通都沒有! |
此外,法官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確定行為模式之必要,它就是必須要確定其是偶一為之的突發案件,還是這個法官的不當行為是不佳的辦案模式?他每件都這樣辦案的,還是這件突然抓狂?法官法第三十五條的評鑑委員會就規定了,要確定他的行為模式是忽然抓狂、亂辦,還是每件都這樣辦?所以法官法規定,「得就未經請求的違失情事,併予調查及審議」,進行行為模式的主動調查。但根據司改會調查,因為大家都向司改會陳情,而司改會調查顯示,掌管個案評鑑的法官評鑑委員會欠缺主動效能,從來都不啟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所以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是裝飾用,架空這個法律,因為大家省事事省,不想再惹事!至於判斷法官的不當行為到底是偶一為之,還是已經為不佳的辦案模式……法官法施行這幾年來,李昭融是新法第一件,也是唯一一件人民請求成立的案件!但因為李昭融法官而受害的民眾需要重新起訴,而且要重新繳納裁判費,還要花費勞力、時間重啟訴訟程序!運氣比較差的,有可能因為時效問題而沒有辦法再請求!由此可知,一般民眾對於不適任法官所造成的結果、受到的權利侵害風險與承擔的責任和痛苦,這叫人民怎麼相信司法院? |
法官法修正之後,這些法律仍舊被架空、被冰起來不用,然後送自律委員會的案子都沒有違失!送自律委員會已經是輕輕放下了,該送法官評鑑委員會的都送自律委員會,該送懲戒法庭的都送人審會!以李昭融為例,他違反的是法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這是你們法評會認為的,但你們認為他情節重大,還認定他沒有懲戒的必要而移送人審會,最後人審會只給予口頭警告!「阿娘喂」,這種亂來、亂判、亂搞的都沒關係,只得到一個口頭警告!就這種結果論,你讓不懂法律的老百姓如何相信你們的評鑑機制確實發揮了協助他們、監督司法品質的功能?又怎麼可能挽回對司法的信任?秘書長,這哪有辦法?你們法評會自己認為他情節重大,為什麼情節重大是送人審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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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對司法要有信心,要有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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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很想吐!你每次都講這句話,我覺得很不負責任!這句話很不負責任!秘書長說這些話不負責任!對立法院的立委不尊重!對人民、對法官法、對整個司法制度來講是一種侮辱!只會說要我們對你們有信心,這種喊話! |
以司改會大量處理民眾申訴的經驗,不適任法官的被害人,通常一個法官不適任,受害者都不只一個。以我剛才說的李昭融為例,如果他時效請求權過了,然後他的權利受到侵害,這麼重大的情節你們只給口頭警告?但不適任法官的被害人通常不會只有一個,所以法官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明文規定,法官評鑑應針對法官行為模式來評鑑,才能確定法官不當行為到底是偶一為之,還是慣性素行不良的辦案模式?但你們從來沒有啟動! |
我再說李昭融,李昭融已經惡貫滿盈了,2012年他曾經在審理案件時,那個的當事人是他的配偶所審理的,即李昭融的配偶審理的。李昭融想促成和解,開庭時直接打電話給他的法官配偶,討論要判誰輸贏。當事人開庭時覺得,這是在搞什麼?他覺得自己太委屈了!法官可以自己直接打電話給另一個當事者,直接說要判誰輸贏?當事人覺得委屈,邊啜泣邊說話。李昭融當庭模仿當事人啜泣的口吻,嘲弄、戲謔、當庭斥責當事人說:我們講法律,你們不懂的話就把嘴巴閉起來!一個小小的租賃案,你們要來多久?當時這個案件李昭融被認為問案態度不佳,違反審判獨立原則,也違反了法官倫理規範,在101年被監察委員彈劾!秘書長,彈劾過的法官,現在還在當法官,仍舊在侵害當事人的權益,今年再度被法評會認為他違反法官倫理且情節重大,今年喔!卻仍然沒有送到懲戒法庭,這是什麼意思?被彈劾也沒關係?事情弄到很大條,上新聞也沒關係?因為可以送自律委員會的就不會送評鑑委員會;可以送人審會的就不會送懲戒法庭,都會輕輕放下這樣子!現在都是這個邏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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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這個都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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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問你,李昭融是被彈劾過的,看起來他就是每次都情節重大,到現在仍然在情節重大,但這個案件還是一樣繼續送人審會、口頭告誡而已,現在是怎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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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人審會也是依規定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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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問你,被彈劾過的,然後都情節重大,一而再、再而三,然後還一直持續,所以這不是偶一為之,是行為模式、辦案模式,他就是一直都這樣!人家之所以對司法、對法官不信任,就是因為這種人!但是你們不懲戒,也不用付出任何代價!司法院也在這裡,就像秘書長所講的,也不聞不問、也無動於衷,這樣要怎麼挽回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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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委員講的其實都很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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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既然很重要,那你告訴我要怎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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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我們會深切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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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再講周泰德。如同我剛剛所說,你可以不參與言詞辯論,那你還可以參與審判?然後你的陪席的法官還自己在審判長那裡簽名,這種狀況到底是一時失慮,還是知法犯法的辦案習慣?法評會不是只有保守到依個案來調查,而是應該要依據法官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的立法意旨,落實行為模式的調查,而發揮主動的效能;第三十五條第六項─得就未經請求之違失情事,併予調查及審議。你們曾經這樣調查過嗎?你們這幾年如果這樣,懲戒法院有過嗎?你們都送人審會而已,哪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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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這些都是按照規定啦,有一些程序,我們就是一個法制面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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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按照規定不是這樣子送人審會啦,按照規定也不是送自律委員會啦,按照規定來,我問你,被彈劾的法官要怎麼處理?監察院都彈劾了的法官要怎麼處理?按照規定,你告訴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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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就是看個案它怎麼去抑制那個結果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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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違反審判獨立原則、問案態度不佳、違反法官倫理行為情節重大、而且被監察院彈劾,按照規定要怎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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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彈劾的情況多種,所以這個也要看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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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跟你說喔!我們剛才這樣看起來,這每一件案子都讓人家瞠目結舌耶!顯示法官法2020年新法上路後,我剛才說李昭融是人民請求評鑑的第一件,也是唯一一件人民直接請求評鑑成功的個案啦。法官法以後呢?事實上像司改會沒有辦法代替當事人提起請求了,所以現在請求成立的案件都是要由機關、或團體、或律師公會提出,評鑑委員會喔?我們都在講說,你這個門檻其實已經阻隔民間要協助當事人的門檻了,然後評鑑委員會也應該要主動跟法扶合作,降低民眾或是經濟弱勢、或身心障礙、或是一般人對於請求個案評鑑的門檻,「請求評鑑」其實你們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了,但是現在連請求評鑑的門檻都很高,因此一般人其實沒有辦法請求評鑑。所以我們今天在這裡講最後一個訴求,你們對於評鑑委員會主動跟法扶合作,降低請求評鑑的門檻,我想你們是不樂意啦,因為要評鑑法官啊!大家都說希望門檻越高越好,免得在這裡處理不當「不適任法官」的問題,你們自己沒有辦法處理,還有派系、還有資深、偽資深的法官;再來就是說,要降低這個門檻還包括臺北以外的地區要設立辦事處或聯繫窗口,提供諮詢輔導和收件服務;我們要讓請求評鑑的可近性提高,民眾才有機會,然後才有全民一起監督法官的空間。但是我知道站在司法院和法官的立場上,當然評鑑的可近性越低越好,門檻越高越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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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委員,這些提示都很重要、都很重要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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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剛才說的,那你要做嗎?我不要說那幾個個案啦,這樣跟法扶合作、臺北以外的地區設立辦事處或聯繫窗口,然後提供諮詢和輔導及收件服務,讓民眾有機會、有可近性請求評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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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這些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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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這幾項很具體,而且也很簡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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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這些都會記錄下來,我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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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們要不要做啦?記錄下來不是問題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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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請相關廳處來研議、研議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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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研議啊?這種事情有什麼好研議的?不爭議而且是應該的,這種事還要再研議什麼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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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當然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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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們沒辦法去職務監督你們的法官啦、你們的院長也很忙啦、同事跟同事中間大家也不要吵架、破壞和諧啦!不然當事者受委屈、受冤枉了,我可以去請求法官評鑑的,這個門檻可以降低嗎?這樣而已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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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秘書長三龍:所以再研議嘛!我們會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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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研議,人家的權利都受損了,我剛才說的這幾個違法,再來當事人權益都受損,你們去想想看,老實說越說越監督,我們是越沒有信心,感覺越壞,我沒有辦法再說了。好啦,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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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林淑芬委員。 |
下一位林思銘委員、林思銘委員、林思銘委員未到。 |
再下一位請劉建國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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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8-36-23 |
speakers | ["湯蕙禎","陳椒華","陳靜敏","曾銘宗","王鴻薇","賴香伶","江永昌","吳怡玎","林淑芬","劉建國","謝衣鳯","林思銘","鄭運鵬","吳琪銘"] |
page_start | 303 |
meetingDate | ["2023-11-29"] |
gazette_id | 11293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93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 一) 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 委員陳 明文等17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 委員林楚茵等20 人擬具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 ( 五)委員蔡易餘等20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 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 委員翁重鈞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七) 委員游毓蘭等17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二、併案審查 ( 一) 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 委員周春米等27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 委員何志偉 等29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 委員陳椒華等27 人擬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委員林靜儀等19 人擬具「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 委員莊競程等26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 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七) 委員陳靜敏等19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 八) 委員劉建國等16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九條文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93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