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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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9時47分)謝謝主席,麻煩主席有請交通部王國材王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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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王部長,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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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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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部長好。我想今天的主題是交通執法,今年為了擺脫行人地獄的惡名,我們也修正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過今天除了行人的路權以外,我有一件事情想要請教部長,本席有注意到這個月,我相信交通部應該也知道這個月有一則交通事故的新聞,那是臺中地方法院11月中的判決,判決說因為過失致死,判了一個救護車司機有期徒刑2個月。這個案件的內容大概是說救護車搭載病患行救護勤務的時候,因為闖越紅燈路口,途中跟1位綠燈通行的酒駕機車騎士發生車禍,最後這位酒駕騎士送醫後仍然傷重不治。我想發生交通死亡的車禍,大家都不樂見,但是藉著這個事故,我也希望可以跟部長來討論一下救護車路權的問題,因為我有注意到,也有去看這份判決書,判決裡面引用了交通部早期的一份行政函釋,這個函釋其實是在民國70年11月18日的函釋,民國70年哦!非常久之前,簡單的說,它裡面有提到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於鳴警鳴器警號及開亮紅色閃光燈執行任務時,在緊急且必要之情況下,原則得排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之各項規定,惟因該車輛之行駛方式甚為危險,故行車技術上仍應照本部66年的函釋,特別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總之,第一個,交通部在70年有這份函釋,所以在判決書裡面,包含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還有覆議委員會都有提到認為救護車在駕駛的時候,沒有顧及其他車輛安全,於闖越紅燈時沒有充分注意綠燈的行車動態,是本起判決認為構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第二個問題是,這個事件會受到注目,不只是因為這件事情,還有一個很大的問題,現行的法規上,救護車在緊急鳴笛時沒有絕對的路權,所以才會判救護車駕駛需要負責,當然從判決的刑度可以看得出來法官確實有判得比較輕一點,刑度五年以下的條文,只判了兩個月,也易科罰金。
可是我要提醒一件事情,就是在進行緊急救護任務時,當然是分秒必爭,儘速將傷患送到醫院治療當然是當務之急,我相信救護車的駕駛也不會仗著自己是救護車就亂開,造成交通大亂,而是在盡力確認不會造成危險的前提下儘速趕路,所以這次遇上這個狀況可以說是束手無策。所以我想請問王部長,第一個,交通部到底有沒有掌握這起事件?第二個,對於救護車路權的問題,因為我看判決書,其實都是引交通部很早年的函釋,交通部這邊到底有什麼樣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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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在我們的處罰條例裡面,救護車鳴笛時,所有車輛都要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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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是,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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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包括橫向跟側邊的都要避讓,這個當然是獨立的審判,我不方便去評論,理論上應該是要避讓,但是縱然避讓,救護車還是要注意一些狀況,也不能說故意還是怎麼樣。所以我們在裡面談的部分,救護車來時,橫向、側邊全部都要避讓,這是一個;但是他到底有沒有盡到他自己的義務去注意到前面,也不能因為別人要避讓,就完全不注意而去撞到車子或怎麼樣,因為他很多時候是紅燈的時候在走,所以我想這部分就由他們來談,但是我們的規定就是這樣,就是全部都要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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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我有幾個建議,第一個,這個函釋其實是比較久之前的;第二個,其實大家有討論,在它鳴笛時,雖然你說規定要避讓,但事實上它其實沒有絕對的路權。所以我有幾個建議,第一個,我們可以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著手;第二個作法,交通部是不是可能從自己早期的函釋來著手?因為我剛才有特別提到,他引的其實是很早期的函釋,而且目前也有救護車到底是否有最優先路權的問題。因此我建議,也許交通部可以從自己早期的函釋來著手,例如把救護車應顧及其他車輛的內容調整一下,改成「於紅燈時救護車得於確認路況後通行,其他車輛應禮讓救護車」這樣的方向,去讓救護車的路權擺在優先。因為這幾年我們可以看到,如熱門的臺劇火神的眼淚裡面,其實也有演過救護車為了送醫闖紅燈,反而遭撞的情節,為了救人反而駕駛吃上官司,我覺得大家也都不願意看到這樣的狀況。所以在這一題上,我希望交通部可以回去研議救護車優先路權的問題,因為我知道這個當然需要討論,是不是可以先研議,到時候再給本席一份報告,這部分做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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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好,我請我們同仁來研議一下。的確也有這種狀況,就是縱然它鳴笛,旁邊人也可能不知道,我想狀況也滿複雜的,要看現實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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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對啊!因為像這個過來的是酒駕,他可能也是意識模糊不清的,所以這個部分就是要麻煩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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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好,這個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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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再來,第二個事情,我們要繼續討論本席選區的問題,我之前也有在詢答時跟部長講過,我們汐止區大概在十幾年前鐵路高架化,因為配合汐止區的發展,當時鐵路高架化並沒有想到汐止區的發展會這麼快速,現在變成臺鐵沿線的噪音其實對於周邊的居民來說,困擾是越來越嚴重,目前這件事情,本席除了在交通委員會有就交通部的部分提出主決議以外,也在前幾天即週二(28日)有跟臺鐵局去會勘。目前第一個是,先確定是就五堵站到汐科站路段沿線噪音改善規劃,會在2023年底前招標,委託顧問公司去辦理噪音改善的規劃評估,這個部分要感謝交通部跟臺鐵局。
可是我要提醒一件事情,今天想要再跟部長爭取,有一件美中不足的事情,因為當時我有講到鐵路沿線噪音的問題,後來臺鐵給我的改善規劃評估範圍是從五堵站到汐科站,可是你也知道,鐵路經過我們汐止沿線,不只是五堵站到汐科站的中間,應該是要包含南港到汐科間的臺北地下化出土段至汐科站,還有五堵站到新五堵隧道口,其實這個部分也都經過非常多民宅,因此我建議,也希望要求交通部可以把我講的這個範圍一併納入;也就是說,臺鐵經過汐止全部的沿線都可以納入評估是否要發包的範圍,這部分是不是能夠請部長承諾?因為如果今天就是要去解決臺鐵經過汐止的噪音問題,其實就不應該是以車站到車站間為一個標的,應該是要沿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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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非常謝謝委員,事實上委員所爭取的,包括上次去看的汐止國中跟秀峰高中,這應該下個月就會完工了,我想說因為鐵路開發後很多沿線的建築有噪音的問題,有關五堵到新五堵的部分是否納入,我請臺鐵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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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好,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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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同樣在年底,就是他們要開始去看噪音的變化狀況,留給他們時間,我覺得現在也不是只有一段,如果沿線有影響到市民生活,我們本來就必須要付這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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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對。因為本來第一階段要完工了,第二階段其實是希望做沿線全線的評估,那就應該真的是經過我們汐止區的全部沿線部分,這個部分就再麻煩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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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好,我請臺鐵把它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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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好。
最後一點時間,我還想跟部長詢問台62線延伸金萬這一案的進度,我們北海岸、萬里、金山,甚至到隔壁的石門、三芝,一直都是北臺灣觀光的重鎮。我想部長也都非常清楚,我們這幾個選區在假日時,平日其實交通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假日更是不得了,基本上假日開到那邊就是塞在那邊。所以其實在我上任後就非常積極,希望促成過去已經停擺好一段時間、非常多年的台62線延伸金萬的這件事情可以繼續推動,這個部分我除了定期跟交通部追蹤進度以外,其實也有要求交通部一定要在可行性評估完成之前在地方辦說明會,也就是我簡報上所提到的。今年交通部確實在6月時,在我們的萬里、金山,還有延伸時會經過的基隆,有辦三場說明會,在會中公路總局也有跟鄉親報告相關進度,在會中鄉親也有提供意見的回饋,包含萬里的出口交流道方案應該怎麼去調整,這個部分我也知道,也感謝公總,我知道公總這邊也有在配合做調整;目前的進度是9月初時,公路總局有將可行性評估期末報告報到交通部,我知道9月中的時候交通部有把這個案子退回公路總局修改,在10月13日的時候,公路總局有再次報到交通部。我想請問部長,目前已經11月底了,因為鄉親其實都非常、非常期待這個建設,請問目前進度到哪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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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跟委員報告,台62線延伸到萬里、金山,我們都非常支持,不要讓台2線這麼塞,現在他們報告送上來,我剛才問他們,現在是安排跟我報告,因為我不知道這件事,我儘速來聽、儘速讓它審查通過,最晚在今年年底就送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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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好。因為這個案子真的弄了非常久,加上我這一次來處理前,其實也已經延宕了近十年,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請部長全力協助?交通部應該全力協助、儘速審理,讓我們金山、萬里的鄉親可以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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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沒問題,我趕快安排簡報,趕快完成交通部的審查,趕快通過。我想這個案子是台62線一個很重要的案子,這部分也謝謝委員的爭取,讓我們來做這樣的研究,我們會用最快速度,12月底前會把可行性送到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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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好,那就照部長說的,拜託年底以前儘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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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是,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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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OK,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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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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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
接下來請張宏陸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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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15-11
speakers ["游毓蘭","賴品妤","張宏陸","黃世杰","莊瑞雄","陳椒華","陳培瑜","陳雪生","羅美玲","李德維","陳琬惠","林文瑞","陳玉珍","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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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11-30"]
gazette_id 1129202
agenda_lcidc_ids ["1129202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交通部公路局局長就「為促進交通安 全、達成公平正義,檢討現行交通執法及事故處理機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繼續審 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空中 勤務總隊部分;三、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 管特別收入基金─ 新住民發展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四、繼續 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 在校學生獎 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五、繼續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 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 金會等3家財團法人113年度預算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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