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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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10時50分)謝謝主席,我們請兩位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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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林部長、王部長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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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我先請教王部長,先前在宜蘭新澳隧道發生車輛追撞嚴重事故,導致1死11輕重傷,後來網路上有人翻出砂石車駕駛所屬公司遭開18張罰單的紀錄,也代表著這樣的駕駛行為早就成為公路上嚴重的未爆彈。請問部長,針對此種累犯駕駛該如何輔導及要求?另外,運輸公司對其駕駛的監督責任如何被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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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我們會有評鑑制度,的確這一家公司它是很多車輛,然後評鑑的結果不是那麼差,但是對於這個駕駛,當然處罰條例該怎麼處罰就要處罰,然後如果在他的駕駛很多人都犯錯,這在我們評鑑裡面,會按照公路法來對公司加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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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部長,在交通委員會我也質詢過,就是我們針對大型車駕駛的輔導,我剛剛提到要輔導,但是部長,交通部的思維好像還是停留在怎麼去管理、怎麼去處罰,但是因為現在我們感受不到我們的駕駛在執勤的時候有那種幸福的感覺的時候,就是會容易出狀況,如果我們不重視,這個情況會越來越嚴重,所以還是要請部長能夠去思考,如何讓我們的駕駛感受到幸福、快樂,然後在工作的時候,能夠反應在態度上面,這樣就可以減少事故。不然交通部如果你的思維還是停留在怎麼管理面、處罰面,這個還是會出問題,而且不會改善。
另外有關延緩記點,我們看到暫緩記點好像是交通部拿來解決眼前的爭議而已,行人地獄這樣的問題還是會持續上演。整個人本交通在談的是,處理到整個用路人的權益,今天如果只是犧牲單一用路族群,來犧牲其他用路人的權益,沒有跟相關路權及行人團體進行討論,這樣的問題還是很嚴重,所以面對計程車的記點爭議,你們要怎麼來通盤檢討,還有可以提出比較具體的處理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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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跟委員報告,事實上這個6月30日的新制當然在交通安全的改善很有成效,的確當地方的臨停措施還沒做好以前,也造成很多包括計程車業者他們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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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所以配套還沒做好嗎?交通部還沒準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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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不是沒準備好,這個的確我們當時包括委員也提了很多修正,當時的氛圍我們就覺得應該這樣做,但是現在實施有這樣子的狀況,我們現在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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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先暫停檢討一下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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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就是罰鍰照罰,但是暫停記點,因為影響他的生計,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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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部長,什麼時候可以能夠開始又恢復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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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現在這樣,地方政府準備好了,當然我們現在也建議給他一個時間點,就是3個月內優先路段先做,明年6月全線都做完,那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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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到明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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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明年6月就會……因為他們幅員很大,那我們去輔導,也包括相關經費的支持,我們一起來把真正好的臨停環境創造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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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這個問題的解決的確是需要靠部長,還有整個交通部的智慧,怎麼來解決這些問題。
再來請問林部長,現在有關人行道的部分,本席辦公室也接到民眾陳情,舉發機車違停人行道,在臺北市處理就是不予舉發,因為陳情人沒有檢附禁止騎樓人行道停車的牌面,請問現在的制度及各縣市自治條例的差異,民眾在舉發人行道車輛違停,還要先看看附近有沒有禁止騎樓人行道停車的牌面,如果沒有拍到這種牌面的話,警察就不會處理,警察局就不會處理了嗎?目前各縣市是不是都會有這樣的情況?那我們怎麼來處理人行道違停的舉發,因為人行道如果違停也會造成民眾沒有辦法走,就會走到車道上面造成危險,所以內政部怎麼來看待這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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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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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還是請警政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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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這個其實是臺北市的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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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各縣市是怎麼來處理?是不是都需要有拍到禁止騎樓人行道停車牌面才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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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其他縣市應該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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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那臺北市可以這樣做嗎?你要舉發,一定要拍到這樣子的牌面,這樣適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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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這是臺北市的自治條例,他們透過市議會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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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所以中央不會去……中央就同意嗎?地方的自治條例中央就沒有意見嗎?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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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不是,如果是屬於其自治的範圍裡面,地方政府的確是可以透過法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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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是這樣嗎?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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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它如果沒有違反中央法令的話,地方是可以訂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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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沒有違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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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因為騎樓的管理在自治條例裡面,比如說,可以停機車、停什麼,這個是他們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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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因為中央沒有訂,所以地方就沒有違反,是不是這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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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沒有,就是說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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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中央該不該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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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有些彈性是留給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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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所以我們一直在談交通安全基本法是不是要把這個訂清楚,包括中央,包括內政部要去重視這個問題,現在內政部因為沒有訂,所以地方自治條例就沒有辦法去反對,內政部這邊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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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跟委員報告,騎樓的停車的確需要有一些因地制宜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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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那人行道呢?人行道就是包括交通部、內政部應該都有管理,你們要不要訂定相關的規定?因為這個問題跟行人地獄的問題是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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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應該是騎樓吧!我還沒看過可以允許人行道停車,我還沒有看過這一個,應該是騎樓的部分,騎樓是人行道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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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所以人行道本來就不能停車,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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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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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那人行道不能停車,為什麼在禁止騎樓人行道停車,我們舉發了卻被地方的自治條例否決掉,這個部分是內政部的主責,你怎麼可以同意這樣子的自治條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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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的確地方有一些對於騎樓的權宜措施,那我知道有的地方是正面表列,就是公布這裡可以停,有的是這裡不能停,它看起來是不能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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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今天這個機會就是內政部、交通部兩位部長,因為還是要知道沒有通行無阻的人行道,我們先不講騎樓,其實是會影響交通安全,也會影響人本交通,還有觀光,都是會連帶受到影響,所以我要請教內政部警政署,剛剛提到人行道的舉發違規,未來怎麼來落實行人優先交通安全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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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配合行人優先的政策,當然警政部門對妨害行人安全的違規四大項目會加強來稽查、來取締,以維安全。有一些比較便民的部分,沒有嚴重妨害人車通行的,像包括在騎樓地停車,在符合我們勸導的部分,我們都會採取勸導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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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請教警政署長,剛剛提到像在人行道違規的舉發,警政署跟地方警察局會同意一定要拍到「禁止」才會去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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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像民眾檢舉的我們一定要要求他要附照片或影像,影像、照片就要有足以妨礙人車通行的部分,能顯示出來才會告發,臺北市的自治條例也就是根據那個精神來訂定他們的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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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那各縣市如果舉發沒有……因為根本沒有立啊!它如果沒有全面去設置,而且這個設置其實也是妨礙交通或者是妨礙觀瞻嘛!對不對?如果我們廣為設置,這個自治條例的確是有一些爭議,所以在這裡請內政部要檢討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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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我們再研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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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再來就是科技執法的部分,近年來各地方政府為了加強交通管理的績效,不少路段實施科技執法,審計部近日也調查全國28個連續3年易肇事路段中,有7處是科技執法設備與當地的肇事主因不同,要求交通部督促改善。為了協助警察取締違規行為,交通部從2019年有補助地方政府購置這些科技執法的設備,但是部長,對於科技執法設置的補助,交通部到底有沒有督促地方政府針對肇事熱點或者是肇事主因,還有對於地方政府規劃設置不適當的科技執法設備,交通部有沒有縮減或取消補助金的追回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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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我跟委員報告,交通部補助是少數,現在的經費很多都是在警政署這一邊,的確肇事熱點跟違規熱點有時候不大一樣,所以我想說他們有他們的評估,比如說雖然沒有肇事但是違規很多的,他們也可以用科技執法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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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本席建議交通部要做一個調查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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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好,我們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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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去評估現在的科技執法跟肇事還有相關檢討,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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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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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我們請還是要提交報告。最後我們來請問警政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二項有提到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請問署長,彰化的警方在縣道139線增設抓壓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科技執法設備,請問這一套設備有沒有通過標檢局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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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測速設備的話都一定要經過標檢局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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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我們國會辦公室有問過標檢局,標檢局說這個沒有喔!這個不是度量衡器,不適用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所以不需要經過檢定。這一套執法設備是由哪一個單位實施定期的檢定?以未經標檢局檢驗的這些科技執法設備進行執法,在無法確保設備信效度的情況下就是人民受害,我們希望要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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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我了解我們的測速設備是有檢定,那到底是什麼時候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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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署長顯然你剛剛回答表示你對這個還不是很清楚,本席提出來就是希望相關的科技執法還有這些設備是不是符合標準,應該警政署要做一個管控計畫來符合這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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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我想測速執法設備是有檢驗啦!是怎麼檢驗我再資料補充給委員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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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署長你在回答之前應該諮詢一下交通組,他們已經暫停了,這個有問題了好不好?這個做法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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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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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
我們執法不管工具或者是法律規章都要非常明確,要依法行政,所以不管是在執行任何法令上面都應該做到這一點。
接下來請陳培瑜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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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15-11
speakers ["游毓蘭","賴品妤","張宏陸","黃世杰","莊瑞雄","陳椒華","陳培瑜","陳雪生","羅美玲","李德維","陳琬惠","林文瑞","陳玉珍","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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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11-30"]
gazette_id 1129202
agenda_lcidc_ids ["1129202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交通部公路局局長就「為促進交通安 全、達成公平正義,檢討現行交通執法及事故處理機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繼續審 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空中 勤務總隊部分;三、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 管特別收入基金─ 新住民發展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四、繼續 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 在校學生獎 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五、繼續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 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 金會等3家財團法人113年度預算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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