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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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10時4分)謝謝主席,請部長、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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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有請部長、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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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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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署長好。大巨蛋開幕首戰臺灣贏球,當然大家都很振奮,但是事先大家都說這個會有黃牛,後來果然有黃牛。事先當然知道了,署長也說正式要來修法,這個當然值得鼓勵,當然要修法,文化部很多的演出有黃牛,文化部都修法了,體育署這邊當然也要有積極作為,不過要怎麼樣來處理?也就是說,明明事先就知道他會有黃牛,結果我們還是眼睜睜地看著黃牛事件發生,我們有什麼辦法在事先防範?這個我要來跟體育署討論。 |
「大巨蛋搶完票就湧出黃牛票」,臺北市議員說,臺北市政府明明知道,也是擺爛。當然臺北市政府他們也要承擔很大的責難。文創法針對藝文演出的黃牛有在執行了,6月2日就開始施行了,但是他受理藝文表演票券的黃牛檢舉,也就是事後來檢舉,當然重罰。我們來檢視一下文創法規範的藝文演出到目前的狀況,從6月開始到11月底,文創法管轄中形式要件要齊備的部分,這個齊備要多麻煩呢?要取得加價轉售票之時間、管道、平台,這些都要具體的指出來,還有販售人姓名或別稱、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其他聯絡方式等等。也就是說,他要有這些要件,且這些要件都要非常具體,這個對檢舉人來說的確是很麻煩,所以才會形成總共只有334件是形式要件備齊的,不齊備的則有五百多件,也就是說,我們經過這麼多文創法管轄範圍內的檢舉,其中齊備的、構成違反文創法的、構成黃牛的只有38%,這個要給體育署參考,因為接下來你們要修法。只有38%,你們未來要怎麼處理這個部分?檢舉的要件需要這個樣子嗎?問題是這很兩難,如果我們沒有這些繁瑣的要件的話,它就很難構成具體的事證,這個都很麻煩處理。所以體育署在未來要做這個專法的時候,的確要更進一步來思考,在取締體育黃牛、在運動產業相關的法制上,你們要如何有辦法、有效且具體的來處理這個部分? |
現在黃牛程式掃票,人家用AI去買票,你也很難去找到當事人是誰,那怎麼辦呢?人家都運用高科技在買黃牛票了,我們要怎麼樣來執行?這個也是有高難度的,這個部分也要給體育署參考。所以我們才會想到乾脆來做實名制好了,可是體育署署長說,這個如果用實名制的話,會造成民眾入場時一個很大的困擾,但是臺北市政府說,應該要研議實名制。臺北市政府說要研議實名制,體育署署長說這會造成很大的困擾,所以目前不研議實名制,到底該不該來做實名制?我想不出更好的辦法,也就是說,明明知道這一場一定會有黃牛票,事先就已經知道了,我們還眼睜睜地看著黃牛的行為發生,政府沒有更好的辦法、更好的策略了嗎?我不是說一定要實名制,但是實名制是一個策略,有沒有具體可行的辦法?如果沒有具體可行的辦法,實名制當然就是策略的一種。 |
當然我們不可能每一場都實名制,像臺灣跟韓國一定會有黃牛,臺灣跟香港就不會有黃牛,所以一定是針對有可能有黃牛的,體育署要事先預告這一場會有黃牛,黃牛不要囂張,我們會嚴懲、重罰,然後這一場我們會採取什麼樣的策略,讓黃牛止步。你至少要先有一些宣誓性的作法嘛!大巨蛋的首戰,我們就是眼睜睜地看著黃牛猖獗,我們卻束手無策,事後才說我們要來修法、我們要來接受檢舉,弄到來啊,人家黃牛的行為都已經賺飽飽了,還讓那些猖獗的黃牛笑我們政府說,你就是拿我沒辦法啊!你怎麼辦呢?想出具體可行的辦法啦! |
再來,對於運動產業,除了黃牛會造成很大的影響之外,我認為職籃的假球風暴會對臺灣的運動產業造成非常非常大的傷害。運彩條例第二十一條是重罰的,最近針對職籃假球的風暴要開鍘指標性案件,這個很好。但我們來看運彩發行條例怎麼規範?這個都重罰耶!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結夥三人以上,就是它是一個團體犯罪的話,是處三年以上,我們對這個是重罰。臺灣運彩是針對中華職棒,當然還有職籃,體育署要去掌握到底還有多少場比賽是沒有開盤的?我現在臚列給你們參考。 |
職棒有很多是運彩沒有開盤的場數,職籃也還有很多沒有開盤,我要特別提到,職籃的PLG跟T1是臺灣運彩沒有提供投注的,這是一個很大的黑數,這些臺灣運彩沒有提供投注的,他們要賭什麼?當然是地下賭盤,地下賭盤都是針對PLG跟T1,這個如果逮到的話,要用什麼罪?沒有辦法用運彩條例來處罰,那個是重罪、重刑喔!對於沒有提供投注、沒有開盤的這些 T1和PLG,你逮到之後只能用賭博罪,賭博罪是罰多少錢?5萬以下,所以當然這個部分地下賭盤會很猖獗。 |
所以我在這裡建議,除了以運彩條例第二十一條來重罰之外,針對臺灣運彩沒有規範到的、沒有開盤的那些賽事的地下賭盤,我們還是要提出一些有效的作法。黃牛跟假球對臺灣的運動產業會造成非常大的傷害,請署長或是部長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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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剛剛對這方面的很多提醒,當然運動賽事跟活動這部分,今天如果能夠在貴委員會獲得委員的同意、支持,我想這個在法制面上跟過去只是用社會秩序維護的強度是完全不同的。委員剛才也提到,包含文化部在藝文門票實施到現在的一些情形提醒,這部分教育部體育署也會跟文化部就執行的面,因為有一個法制的基礎下,能不能有效?這個是委員剛才所提到的,我想這部分我們兩個部會會進一步做這方面的研處。 |
至於剛才委員提到地下的方面,確實是目前法規並沒有特別再去點到的,這個我們可能真的需要比較深入的來做一些探討。謝謝委員剛才所提到這些相關的提醒事項,我想教育部會來持續的做,如果法制通過之後,後面在執行上,我們希望能夠研擬更好的方式。如果在很多的場次,因為實名制是最根本的走向,如果在相關配套可行之下,我想這部分我們應該跟主辦單位討論,希望能夠儘量朝這個方向進行,因為主要都是在維護觀眾的觀賞權益,我們相信主辦單位如果技術各方面能搭配起來,這確實是一個更根本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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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針對一些熱門的場次,我認為體育署應該去研擬規劃類實名制的作法,一方面我們當然要減少繁複的程序,包括要去觀看、要進到那個場地的時候的作業程序,那是非常非常繁瑣的,當然你們去想辦法做一些簡化作業,然後運用現在的科技,現在的科技其實可以非常便捷的來解決這個問題,至少你在事前宣告你這一場是要實名制了,其實就是要有效遏止黃牛。這一場都要實名制,黃牛幹嘛去掃票啊?加上事後的重罰,這個給你們參考啦!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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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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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部長請回,謝謝黃國書委員的質詢。 |
再來請陳靜敏委員質詢。待陳秀寳委員質詢結束後,我們休息5分鐘。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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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8-22-11 |
speakers | ["范雲","蘇巧慧","莊瑞雄","萬美玲","林宜瑾","張廖萬堅","黃國書","陳靜敏","鄭麗文","陳秀寳","陳培瑜","張其祿","吳思瑤","李貴敏","王婉諭","鄭正鈐","洪孟楷","劉世芳"] |
page_start | 41 |
meetingDate | ["2023-12-06"] |
gazette_id | 1129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97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我國2024巴黎奧運會在性別平等、運動科學、運動員心理健 康之整備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 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 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 案」案、( 四 ) 委員莊瑞雄等16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五)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六)委員萬美 玲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七)委 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八)委員張廖萬堅 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九)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 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一)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二)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 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委員沈發惠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 一條文草案」案、(十四)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 案」案、(十五)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六)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七)委員劉 櫂豪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八)委員余天等17人 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97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