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514

發言片段: 0
陳委員靜敏:(10時15分)謝謝主席,我想請部長和鄭署長。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部長及署長。
發言片段: 2
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發言片段: 3
陳委員靜敏:部長早安、署長早安。今天針對運發條例的審查,剛才許多委員已經提出許多垂詢,現在不論是職棒或職籃受到全國民眾的喜愛,我真的覺得好棒哦,好久沒有這種熱血感了,特別是大巨蛋開幕的時候,對於我們能夠贏韓國,更是連我們這種對運動沒有非常熱衷的人,看到這樣的結果都受到非常大的激勵和鼓舞。當然大家也會覺得好不容易有這樣子的氛圍起來了,要怎麼樣才能不辜負民眾的期待,讓大家都能夠進球場去看賽是很重要的,這是我們期待部裡面應該要拿出來的態度。
剛剛黃國書委員也提到,光是這一場大巨蛋開幕戰,我們就已經看到黃牛猖獗的問題。當然我們知道過去在文創法上面,其實我們已經做了相關修法,even已經修法,這些代購、搶票的狀況還是發生了,所以我們可能真的只能請部裡面和署長來承諾。特別是剛剛部長也提到如果今天運發條例通過了以後,能夠讓部裡更有武器來做這件事,我想教文委員會的委員一定會充分支持。只是even過去的文創法修法以後還是看到很大的問題,依據剛剛黃國書委員給的資料,只有38%的案件能夠成案,表示多數是沒有辦法成案的,表示這些檢舉的制度可能還需要再檢討。除了黃國書委員剛剛提到的部分以外,我再給部裡一個資料,在檢舉成案的案件當中,地方政府真的裁罰成功的也只有6案,也是只有高雄有成案,所以我真的要提醒教育部,是不是在相關的處罰上面可以跟高雄市政府互相討論一下?為什麼它可以確定有裁罰,而其他部分都沒有辦法成功?主要是我們也覺得這樣子的檢舉制度如果能夠讓它實際落實的話,這樣也比較不會辜負民眾對於運動賽事的期待。
發言片段: 4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包含剛才黃國書委員也在提醒,確實從發行之後,也看到有一些在執行面上怎麼樣可以有更好的做法,可以達到有效的遏止。針對這部分,除了今天通過這個法,我們也會跟文化部協調,還有剛才委員也提醒,有些地方政府執行的有效方法是怎麼樣做的,我想這些都是之後教育部體育署會來努力的。
發言片段: 5
陳委員靜敏:對啦,在這種跨部會的合作上面,既然前面已經有這樣的經驗值的時候,我們就可以避免再走冤枉路。
另外,前天發生的這件事也有很多委員關注,Toyz都已經承認他有吸毒跟販毒了,雖然教育部體育署很快速的就說你們並沒有做相關的補助,但事實上它還是把你們列為指導單位,那當然就會讓很多家長非常關心,尤其電子競技運動是以青少年為主,如果我們還讓這些人能夠大剌剌的上台頒獎,好像宣示的態度就是他曾經是hero、他犯錯了,大家都還是可以原諒他,其實這樣子的態度對家長來說是很不能夠接受的,所以這部分可能也要請部裡面再強硬一點,除了很清楚的說你們不是指導單位以外,是不是還有更強硬的措施?譬如你們雖然沒有補助這一場,可是本席的辦公室助理去請體育署調閱相關資料時,發現你們在110年補助240萬,111年也補助240萬,今年更是補助290萬。對於已經補助的金額,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讓家長看到教育部對於他們這樣子的行為是很不能夠接受的?特別是它冒名將你們列為指導單位。
發言片段: 6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我們支持體育競技,包含電競,因為它已經是亞運項目,未來都可能成為奧運項目,而且確實在今年的亞運當中,我們在電競方面也有很好的表現,我想這是我們在整個政策上……
發言片段: 7
陳委員靜敏:值得鼓勵啦!
發言片段: 8
潘部長文忠:但是教育部,包含行政院跨部會對反毒的立場也確實非常明確……
發言片段: 9
陳委員靜敏:一定要很明確啊!
發言片段: 10
潘部長文忠:而且也是嚴格在執行,所以這兩個絕對不容許有掛鉤、連結的現象……
發言片段: 11
陳委員靜敏:當然,這是絕對的。
發言片段: 12
潘部長文忠:為什麼我在第一時間就請體育署一定要說明這個情形,其實主辦單位在過程當中在第一時間也跟國人道歉,因為沒有得到體育署的同意就掛名,因此他們也跟體育署表示歉意。當然後續我會請體育署對電競協會的部分,對於電競運動選手的培訓、參與比賽,我們仍然支持,但是也會嚴格的要求,如果再有這種不適當的安排,結果造成社會的疑慮,這對於參與電競的選手而言,其實也是一個很大的負擔,同時也會造成家長更多的疑慮和擔心。
發言片段: 13
陳委員靜敏:我知道,但部裡可能要有一些態度,譬如這些已經補助的部分是不是應該要有一些懲罰或是怎麼樣……
發言片段: 14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因為目前電競在逐步發展當中,對於他們這幾年經費的增加,其實都是在做相關選手的培訓和參賽,尤其亞運今年剛剛才完成,這個才是經費增加的原因,對於……
發言片段: 15
陳委員靜敏:的確都是跟選拔賽這些有關的。
發言片段: 16
潘部長文忠:對,所以費用是用來支持這一些,這次辦的活動反而不是電競比賽,也不是什麼……
發言片段: 17
陳委員靜敏:是一個頒獎,我知道是一個……
發言片段: 18
潘部長文忠:它完全是一個表揚。
發言片段: 19
陳委員靜敏:我知道。
發言片段: 20
潘部長文忠:但我認為這確實會對社會造成疑慮,針對這部分,我會請體育署一定要非常嚴正的處理,包含對該協會的輔導和要求。我一直認為體育競賽、體育競技本身對社會而言是非常正向的,但是在相關活動的安排、人員的邀請上,這部分的態度應該是要非常謹慎。
發言片段: 21
陳委員靜敏:好,那我們就再請部裡……
發言片段: 22
潘部長文忠:是。
發言片段: 23
陳委員靜敏:不好意思,時間不夠了。
另外,我們也知道對於選手的保護是很重要的,我想要提的是國訓中心,2019年已經發生狀況,今天李文彬執行長也有列席吧!我們發現已經有這樣的情況,當時執行長也說對於宿舍要做相關的管理,但是這兩天還是發生這樣的情況,你都已經知道有這樣的問題了,卻還讓未來的奧運選手,這麼重要、有潛力、可以為我們爭牌的選手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們很不希望已經有培訓的選手未來發生一些問題,當然我們不會禁止男女之間的交往,但如果因為這樣而影響其他的選手,我覺得這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對不起,時間不夠了,我可能沒辦法讓您回應,但是我強烈要求國訓中心要把剛剛所提到的宿舍管理這件事情落實,好不好?
發言片段: 24
李執行長文彬:是。
發言片段: 25
陳委員靜敏:再來我想請教國教署,教育部在108年就針對健康中心的設施及設備加以規範,這個規範就是要讓學生受傷或是需要去健康中心的時候,可以有好的照顧,但是本席辦公室就接到檢舉,我從9月開始處理這件事情,到現在家長還是對於你們處理的方式非常不滿意。現在我就讓部長看一下非常奇葩的地方,他說健康服務中心一定要有獨立的空間,但由於因故找不到校護,所以就把健康服務中心跟老師的辦公室放在一起,用塑膠隔簾隔起來,然後為了保護相關的隱私,就用這樣子的圍欄圍起來,請問學童可以有好的休息嗎?更重要的痛苦是,老師在做討論的時候,學生有辦法跟校護表達相關的問題嗎?我知道這個是地方教育局的權責,可是我透過國聯請教育部跟國教署去輔導,學校的回應是,經過了學校的討論以後,這個是最恰當的。請問署長,這個是最恰當的嗎?
發言片段: 26
彭署長富源:跟委員報告兩點,第一點,針對您所揭示的這個圖,我們會跟他再確認一下那個隔間,如果他需要這樣的話,但是我們發現另外一個委員原來告訴我們……
發言片段: 27
陳委員靜敏:它只有一個entrance,是不是?
發言片段: 28
彭署長富源:更嚴重的問題,這個問題是它移到了救護車沒有辦法去的地方,也告訴我們這個事情……
發言片段: 29
陳委員靜敏:是,它要經過操場耶!對,它需要經過操場!
發言片段: 30
彭署長富源:我們也調了圖了,花蓮縣府在昨天還有今天兩天一直在輔導,我們看結果怎麼樣,需要我們協助的部分,不管是經費或是專科教室要再改一次,我們都可以大力來協助……
發言片段: 31
陳委員靜敏:是呀!
發言片段: 32
彭署長富源:以學童的健康優先,謝謝。
發言片段: 33
陳委員靜敏:當然啊!而且我們已經有相關的辦法,不過最重要的是,它很大的一個理由是因為找不到校護,校護兼了很多的行政工作,我已經講了非常多次了,就是我們的校護不能夠兼行政庶務的工作,但是擺明了,它現在就告訴我們,找不到校護是因為校護沒有辦法在衛生中心裡面,所以我請部長承諾能夠讓校護的代理制度一定要落實,然後要有學校的獨立健康服務中心,好不好?
發言片段: 34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
發言片段: 35
陳委員靜敏:謝謝。
發言片段: 36
主席:時間到了,請部長之後再回應,謝謝,部長請回。謝謝陳靜敏委員的質詢。
再來我們請鄭麗文委員質詢。陳秀寳委員質詢完後,我們休息5分鐘。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198
meet_id 委員會-10-8-22-11
speakers ["范雲","蘇巧慧","莊瑞雄","萬美玲","林宜瑾","張廖萬堅","黃國書","陳靜敏","鄭麗文","陳秀寳","陳培瑜","張其祿","吳思瑤","李貴敏","王婉諭","鄭正鈐","洪孟楷","劉世芳"]
page_start 41
meetingDate ["2023-12-06"]
gazette_id 1129701
agenda_lcidc_ids ["11297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我國2024巴黎奧運會在性別平等、運動科學、運動員心理健 康之整備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 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 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 案」案、( 四 ) 委員莊瑞雄等16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五)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六)委員萬美 玲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七)委 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八)委員張廖萬堅 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九)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 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一)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二)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 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委員沈發惠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 一條文草案」案、(十四)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 案」案、(十五)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六)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七)委員劉 櫂豪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八)委員余天等17人 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agenda_id 11297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