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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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10時38分)謝謝召委,請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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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有請潘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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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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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部長早安。部長,這邊來請教,不久之前我們教育產業工會表示有發現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投保金額有縮水,而且意外發生之後又因為校方不願意承認校園設施或管理有瑕疵,導致保險公司不願意理賠,它會用一個理由說非學校設施設置管理欠缺這個部分不是他們承保的範圍,導致如果師生有意外的發生是沒有辦法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長,你們有沒有掌握到這樣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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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確實目前國教署每年都有編列這樣的經費去做有關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投保事項,對於這一方面的相關內容,因為他們所講的個別的這個一定要個案去了解,因為它本來就是屬於在公共保險,在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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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每個意外發生都是個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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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所以我說它講的那個事情我們應該去做了解,以目前國教署在年度的檢討會議裡面,也會將他們所講的這個相關內容能夠納進來做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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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所以部長您是有了解到這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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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就是有請他們把這方面,因為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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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因為教育部像部長您說的,每年都有編列保險預算協助學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就是為了讓我們學校的師生有保障,萬一有什麼意外發生的時候,但實際上發生校園意外在保險上它不是認定從寬,它就是有這樣子的理由,就擺明地就說這個不在我們承保的範圍,因為校方既然不承認是你們的疏失。但是以校方來講,校方承認是設置設施有問題或是管理問題不當的話,其實他們還會面臨到公務人員懲戒的部分,所以有時候會因為校方保護自己,它沒有辦法去承認說是我們校方有疏失,保險公司又因為這樣的理由不理賠,其實教育部的美意就付諸流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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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沒有,委員,這個部分我想剛才我講個案的意思也是要特別提醒這一段,如果學校方因為擔心有行政責任,環境設施造成危害而不願意去面對,而影響到師生可能受影響的這部分,我想這部分我們一定要跟……尤其是地方政府必須要嚴正地去做這方面的督導,因為到底是怎麼造成傷害,這個其實是一個客觀的事實,而不應該只是說哪一方為了擔心有責任的問題,結果讓受傷的這一端沒辦法去做,這個就完全失掉當時保險的目標、目的了嘛!所以我想為什麼會跟委員剛才報告的那個情形是要個案地去做這方面,我們會去加強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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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部長,從您的回答應該就是說你們大概也了解這個狀況,這個部分我希望教育部你們這邊去了解一下這2年來關於校園意外的發生跟理賠的狀況怎麼樣,你們去評估是不是有必要去調整你們相關的規定,你2個月之內給一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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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我想這部分委員我們再來盤一下,也會蒐集一下,因為有時候像一些團體他們在第一線會看到一些現象,我想這部分我們也會希望把意見蒐集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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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你們再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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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因為保險就是希望維護師生萬一受到這些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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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對啊!那你投保了之後就用這種理由來拒絕理賠的話,其實師生的權益沒有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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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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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好,謝謝部長。我請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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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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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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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署長,今天其實每個委員都在關心這件事情,就是我們電競協會的爭議,在頒獎典禮發生這樣的爭議,因為頒獎的嘉賓竟然是一位一審已經是判4年2個月,二審都維持原判的這樣子的一個很嚴重的刑責的人士來擔任頒獎的貴賓,當然體育署在事後有發出聲明表示說這個活動你們沒有提供補助,也沒有參與活動的規劃,也沒有同意要擔任指導單位,簡單來說體育署就是認為你們沒有補助這個活動,也沒有參與這個活動的規劃,所以這個事件跟體育署沒有關係。但是其實這邊要提醒體育署,電競協會官網上就有明確標示說電競協會是體育署唯一指定電競事務委辦的單位,所以體育署你們本來就對這些運動協會有監督之責,每年體育署你們有編列預算來補助這些協會,所以在協會的相關評鑑,你們也是很有機會來進行相關的監督,那你們在聲明中有提到說會加強輔導該協會,你們目前預計有什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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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基本上我們在每年都會有所謂協會的訪評,針對這次發生的事件我們列入協會訪評的依據之一,會對它明年的年度工作計畫的補助款,相信一定會有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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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體育署是我們教育部的下級機關,對於毒品零容忍這個態度是不容置疑,我相信教育部體育署對這樣的態度你們是很堅決的,就是我們對毒品是零容忍的,但是是不是藉由這個機會我們來檢討,我們來制定一個準則規範一下相關活動出席人員,尤其是擔任頒獎的人員不能有爭議的狀況,選手好不容易努力了、得到這樣優勝的殊榮,應該要有一個合適的身分、合適的人來頒獎,這是尊重選手的表現。那相關機制檢討之後,我們是不是研議訂定一個準則規範,這個部分,署長你怎麼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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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這部分我們贊同委員的說法,我們回去會進行這件事情,就是制定相關的準則供協會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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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制定相關的準則,那如果萬一有這樣子不好的、對我們整個政策相悖離的事件發生的時候,除了監督他之外,我們還有什麼規範可以來約束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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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我們最主要的部分大概是補助款的遞減,當然還有一個更重要的是,我們可以將它暫時停權,這部分我們都會進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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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因為對於這樣一個相當離譜的錯誤,我們其實應該給他們嚴厲的譴責跟懲罰,有時候不管他是用一個怎樣的效果在呈現,但是這其實是在挑戰你們體育署。好,這個部分我請你們研議相關的規範,也要一個進度給本席辦公室。
接下來我要關心的是,關於今天我們要審的體育黃牛票的部分,大家都非常關心,上週日的亞錦賽開打,1萬7,000人入場,大家非常踴躍,對賽事大家是非常開心、很期待。那中韓大戰的票瞬間秒殺,也產生了很多黃牛亂象,球迷表示真的很想看比賽,所以不得不花兩倍的價格去買黃牛票。之前,文化部其實針對藝文票黃牛票的部分,除了制定罰則之外,也與票券業者研議票券實名制,當然以我們現在如果要落實實名制,也許在賽場的部分可能還有一些技術性待突破,除了這些罰則之外,體育署跟賽事業者有沒有實際去討論,剛剛講實名制,它的技術上如何克服,你們有去討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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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基本上這件事情針對實名制的部分,我們其實有找相關業者來談,目前我們會去輔導業者,鼓勵他們去針對售票系統本身的科技,以及在兼顧隱私的情況之下,鼓勵他們像臺韓大戰這種重要的場次能夠儘可能採取實名制,然後也讓球迷能夠儘可能快速的進場,這邊我們正在研議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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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黃牛票的罰則如果訂定之後,體育署要如何落實也是必須要事先規劃。文化部這邊有個作法,在查緝黃牛票的部分,它跟警政署跨部會合作成立專案打牛小組,在文化部的網站設置一個檢舉黃牛票區讓民眾來檢舉,如果認定是符合要件的案件,會分案到地方政府進行後續的裁罰。體育署在黃牛票查緝執行的部分,你們會不會參考文化部的作法?為了減少行政資源的浪費,請體育署也可以一起加入這個專案打牛小組,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什麼新的規劃,還是也可以參考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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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我們基本上會參考文化部的作法一起來做這件事情,當然也會跟各縣市政府的檢警調一起攜手,能夠來落實執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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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因為其實黃牛票這麼猖獗,讓真正想要參與賽事、想要參加的民眾搶不到票,然後必須花費更多的資源去想辦法得到這張票,對真正要參與的民眾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不管在藝文表演、不管是賽事,我們都希望黃牛票罰則訂了之後是可以落實的,這個部分署長您也說會參考文化部的作法,我們也希望能夠把這個法修得更完善,能夠保護民眾的權益。
主席再給我1分鐘。接下來要請教就是,2024的巴黎奧運即將到來,體育署在今年4月的時候也到巴黎實地考察,以評估相關後勤工作的規劃,這個部分我想瞭解這些隨隊人員裡面,你們這次有沒有配置隨隊運動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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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我們這次會有運動心理諮商相關人員的配置,如果代表團進不去,我們也會在中繼站的部分列入工作團,這部分會儘可能讓有跟我們取得奧運資格選手相關的這些心理諮商人員都能夠過去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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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因為在這樣高壓的環境之下,我們的選手可能隨時處在比較緊繃的情緒,所以這次需要這些隨隊人員來協助我們的選手。另外,我要提醒體育署,因為國際的情勢一直在變動,巴黎奧運開幕的時候可能有恐攻的狀況發生,到明年奧運期間有沒有這樣的情勢,這個部分也請體育署要注意,要制定相關緊急應變措施,萬一有什麼緊急事件發生的時候,讓我們的選手可以再根據這些我們教導他們的部分來做安全的維護,這個部分再請你們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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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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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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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時間到了,後續再跟陳秀寳委員回復,謝謝部長、署長,謝謝陳秀寳委員的質詢。
我們休息5分鐘,5分鐘後繼續開會。
休息(10時50分)
繼續開會(10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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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們繼續開會,現在請陳培瑜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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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22-11
speakers ["范雲","蘇巧慧","莊瑞雄","萬美玲","林宜瑾","張廖萬堅","黃國書","陳靜敏","鄭麗文","陳秀寳","陳培瑜","張其祿","吳思瑤","李貴敏","王婉諭","鄭正鈐","洪孟楷","劉世芳"]
page_start 41
meetingDate ["2023-12-06"]
gazette_id 1129701
agenda_lcidc_ids ["11297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我國2024巴黎奧運會在性別平等、運動科學、運動員心理健 康之整備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 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 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 案」案、( 四 ) 委員莊瑞雄等16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五)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六)委員萬美 玲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七)委 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八)委員張廖萬堅 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九)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 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一)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二)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 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委員沈發惠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 一條文草案」案、(十四)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 案」案、(十五)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六)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七)委員劉 櫂豪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八)委員余天等17人 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agenda_id 11297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