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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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10時56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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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有請潘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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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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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部長早安。我想要先幫部長說一下,關於這兩天電競事件,部長跟署長辛苦了,我們真的認真研究完資料,我要幫你們說其實你們真的沒有補助,也沒有剛剛這些問題,而且我們也知道其實教育部跟體育署長期以來對於毒品或者是相關的霸凌、體罰、性平、性騷事件等都是零容忍的態度,這個宣誓其實我們大家都非常非常的清楚,也很感謝部長跟署長在相關議題上確實都有非常明確在第一時間的表態,這個部分我們還是想要聊聊關於零容忍的部分。
關於零容忍的部分,我們在想應該不會只有口號,其實有非常多事情,而且會透過個案,像這兩天這個個案不斷表現出來,然後必須要讓教育部跟體育署作出回應,我想跟部長聊一下,其實從我二月遞補到現在,大概十個多月,我們發現其實有很多像假球事件、兒虐事件、性騷事件等相關事情的研究,回到體育署的主管相關業務裡面,相關的兒少事件我們發現有很多所謂大人的當事人他們其實就算在相關的懲處之後,都還是有機會一再一再地回到體育跟教育的現場,造成受害者的二次傷害,甚至他們可能都會在外面說體育署拿他們沒輒,但是我要說這個不是態度的……也不是體育署或教育部不處理的問題,可能是現行的法規造成了他們態度上的漏洞,這個部分我真的要拜託署長跟部長,我們來往下看一下。
最左邊這一張投影片在講假球事件,是澎湖國小在今年五月邀請打假球的張誌家到學校進行上課跟指導,我相信體育署相關的說法其實我們也討論過,他不是專任教練,而且可能也不會考教練證,可是我想部長跟署長來自基層教育系統,你一定瞭解像這樣子打假球的教練進到學校裡面,他帶給孩子什麼樣的潛在教育影響,這個部分我相信部長你一定認同我們共同有的擔心。
第二個,中間這個兒虐事件是在之前我們跟苗博雅議員辦公室共同追蹤,教文委員會陳秀寳委員也有質詢過相關的案子,這個當事人在去年十月被揭露對小球員施虐,相關調查事件之後也被兒少法裁罰,都沒有問題,相關法規看起來都補上了,可是在體育署補助的相關賽事裡面,這個人依然大搖大擺的以顧問名義繼續現身。再來最右邊性騷事件,我相信性騷事件,我想部長跟署長都非常熟悉,我們就不再多說。
所以這麼多、這麼多,我要講的是,現行法規我們好像看似已經做了一些處理,可是我們可不可以更積極地做一些事情呢?例如不要讓這些人說他們是人民團體就沒事了,或者是說像這一次體育署的電競事件,我必須說我覺得對體育署來說可能是一個烏龍狀況,所以我們今天可不可以花一些時間討論零容忍不要只是口號,而是我們可以有一個更積極的作為,我想要提出一個建議,我們可不可以建立一個所謂不受歡迎對象名單,讓這些名單裡面的人一旦他們在……以後教育部所屬的機關學校、教育部相關補助對象、教育部補助的相關輔導團體,他們可以有所依循,其實教育部之前在2009年的假球事件就已經建立一個教育部黑名單,所以其實有相關前例可循。我必須要說這個所謂不受歡迎的名單,我們想像的是不影響他的工作權,我們也不影響他個人各式各樣的職涯發展,可是就像這一次這個事情一樣,如果我們有這個名單可以依循,讓相關的機關學校、補助對象、輔導團體,他們可以在第一時間知道教育部原來有一個這樣的名單,大家在邀請專家、學者,邀請評審的時候,是不是就不要把這些大人排入每一次合作的對象裡頭?讓學校機關、輔導團體、補助對象可以有所依據,不要讓大家再用過去所謂礙於人情這樣的事情,好像難以拒絕他合作的可能性,不知道說到這邊為止,部長你有什麼想法?有沒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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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委員這個提醒很重要,但執行面我們確實也要再做一個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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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對,確實執行面需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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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對於接觸兒童、學童的一些……我們有一個界定,當然也有一個程序啦,那個程序所指的就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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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就是我剛剛說法規面確實都已經完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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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對、對,法規面,我想委員應該也知道,就是適切的方式應該訂到哪個範圍,這個確實我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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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我跟部長分享一個,我之前跟終身教育司開會,我不是故意要講出來我跟部裡面的哪一個部會開會,他們當時有提到要辦家庭教育的活動,說要請一個明星當那個活動的代言人,我就不講那個明星是誰,一個男的藝人,當時他有非常良好的愛家爸爸、愛家男人的形象。結果教育部的司長就跟我說要找他來當那個活動代言人,偏偏那個活動是跟家庭教育有關,我一聽到那個名字我就跟司長和他的幕僚說你們要確定喔!確定要找這個人嗎?我問了三次,為什麼我這麼問呢?因為當時那個人雖然愛家形象非常良好,但是過往他曾在臉書上發言,分享他如何打他的小孩,他的小孩因為玩具沒有收好,所以他就怎麼打他。當然怎麼打小孩這件事情,我相信教育部或者是法務部對於家內零體罰這件事情,大家都積極在推進,可是當教育部的活動要請這樣一個代言人的時候,我不會說是司長的問題,我也不會說是教育部的疏漏,而是我們每天都這麼忙,我們不可能注意到每天哪些人又發生了什麼事情。
所以可不可以這個名單,在合乎相關法規,或是我們來討論相關的配套設置辦法,讓我說的所有機關、學校、補助團體,或者是各式各樣的活動、計畫,他們在邀請評審、頒獎人、教練、講師、合作對象、顧問的時候,他們至少有所依據能暫時先避開。尤其如果他們拿的是跟教育部有關的補助,不要到時候出了事情又怪到教育部頭上,所以我才說在不影響他們的工作權,也不影響他們的專業職涯發展下,讓相關的團體可以自己做出選擇、做出決定,當然相關的配套辦法,這個部分我們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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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方向我想是很重要,但在整個執行面上確實要留意一下,我想有很多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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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我認同、我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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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包含這個訊息、這個名單,它到底在怎麼樣的前提之下可以列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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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我想我們都可以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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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然後公開的程度等,我想委員應該瞭解我這個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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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有機會我們辦公室跟相關的部會再討論,好不好?最後因為還有一點時間,我想跟部長、署長討論,其實我們辦公室從2月開始,追了非常多跟體育有關的兒少題目。我要講一下,其實這真的是來自於我長期對兒少題目的關懷,而且不是只有針對教育部,其實我到各個委員會去質詢,也全部都是做跟兒少有關的,為什麼要做這些事情?其實兩公約國內法施行之後,我相信所謂的國際人權或者是兒童人權,對非常多的行政機關來說,都非常、非常、非常的陌生,甚至要怎麼樣把那些法規變成是可施行的政策,而不只是理念跟價值觀的宣導,我認為真的對教育部還有其他部會來說都是困難的,我必須這麼說。
但是在困難的路上,我真心想要說的是,這些事情真的必須要持續推進,就像一直以來跟部長還有署長討論的,不管是因為體育班的政策或是社區運動團隊,或者是我們看到體育暴力、不當霸凌、體罰的事情一再的發生,我們都想要誠心的拜託部長跟署長,在後續非常多政策的推動上,一定要始終相信站在兒少為主的出發角度,這件事情是重要而且必要的。在很多政策上,我們要幫孩子們想得更多,因為對於很多家長、大人、教練、老師來說,其實我剛剛說的兩公約也是陌生的,就真的必須要靠中央主管機關在法規上、在政策推動面上、在計畫施行上,都把這些事情當成是第一、第一、第一的優先,尤其是我們想要推動大家願意生、願意養。這件事情它回到國教系統,真的希望教育部可以持續努力,這個部分是我對部長跟對署長真心的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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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我完全認同,這些年整個教育政策的推動,確實就是以學生為主體這個核心概念,有些可能還做得不夠,委員,我想這部分,我們會繼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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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我們一起加油,因為只有一點點時間,我就分享到這邊,謝謝主席,謝謝部長、署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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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部長請回、署長請回,謝謝陳培瑜委員的質詢。再來,我們請張其祿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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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22-11
speakers ["范雲","蘇巧慧","莊瑞雄","萬美玲","林宜瑾","張廖萬堅","黃國書","陳靜敏","鄭麗文","陳秀寳","陳培瑜","張其祿","吳思瑤","李貴敏","王婉諭","鄭正鈐","洪孟楷","劉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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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12-06"]
gazette_id 1129701
agenda_lcidc_ids ["11297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我國2024巴黎奧運會在性別平等、運動科學、運動員心理健 康之整備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 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 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 案」案、( 四 ) 委員莊瑞雄等16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五)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六)委員萬美 玲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七)委 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八)委員張廖萬堅 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九)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 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一)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二)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 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委員沈發惠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 一條文草案」案、(十四)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 案」案、(十五)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六)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七)委員劉 櫂豪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八)委員余天等17人 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agenda_id 11297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