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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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11時34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跟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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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范委員雲):請部長跟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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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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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大家早安。只有短短的8分鐘,有好幾個問題想就教於兩位,我就進入我的主題。其實我看待電競協會這件事情,一開始真的替教育部抱屈,也覺得你們是受害者被拖下水,但是越探究這個事件的本質,我越覺得教育部不能只是消極性的澄清,應當要有更積極性的作為。我綜整這整個事件有三個不良、三個不公以及三個我們要檢討的部分。三大不良,也就是協會主辦此一重要頒獎典禮的規劃是不良的,包括主辦單位冒用了體育署的名義,對不對?包括刻意去安排Toyz這樣一個爭議人物、毒販來頒獎給他的宿仇、宿敵統神,然後衍生了爭議,甚至我看來也真的恐怕就是有製造聲量的不良意圖,所以第一個不良就是它在規劃設計這整個典禮本身的居心不良。 |
第二個,沒想到頒獎典禮上副理事長陳柏壽再補一槍,他在典禮上的發言,我不曉得兩位有沒有聽到他說的,部長顯然不清楚。這個陳柏壽副理事長稍後再上臺做了一個總結,他居然說:「電競生涯是個運動也是娛樂,棄賽、罷賽、吵架、粉絲吵架、操粉或是主播去把粉絲也都是有的,所以沒關係、沒關係,大家理性看待就好。」這就是補一槍啊!一個副理事長是用這樣子的心態在看待一個重要的頒獎典禮,看待一個國家扶植的重要的電競運動產業,我覺得非常的居心不良。 |
第三個不良就是,在事後我們也看到,協會的理事之一黃智仁怒辭理事,他說評審會議連半次會議都沒有開,所以這樣一個協會的運作、治理是有問題的,連理事都以怒辭理事這樣子的抗議作為來彰顯出這個協會的運作跟治理大有問題,有三大不良。 |
然後有三大不公,當然對教育部不公平啊!你們被冒用了,你們只能道歉再道歉、澄清再澄清,對你們確實不公啊!對於其他的電競團體或是選手不公平,因為被貼上了一個標籤,好像電競的就是跟販毒的走在一起,貼上了一個負面的不當觀感,對這些選手不公平啊!對整個電競產業更是不公平,我們使了多大的力去投入,年年補助,結果獲得這樣的下場,三大不公! |
好,我們應該做三大檢討,第一個是對不肖的單項協會依法裁罰,這個我稍後再說。第二個,對於各單項協會的輔導要加強,剛剛這個怒辭理事的人已經說了,該開的會沒有開,它的運作就是有問題,沒有依章程、沒有依人民團體法來運作,就應當加強輔導。第三個,對於任何主辦、協辦、受補助的活動,要建立一個指導準則。這個事件可以帶給我們唯一一個正面的,就是未來體育署針對任何一個有給過補助的協會,或真的有可能是合作掛名的,我們如果對於其活動舉辦的過程沒有更多輔導跟管理的話,可能都會有類似的事情。 |
好,我回到我的第一點,請看下一頁,國民體育法是有工具的,處罰協會的爭議行為,國民體育法是有工具的,從早上的質詢聽到現在,部長也好,署長也好,一副都沒辦法、一副都看看怎麼辦的樣子,我們來督導、輔導他們,有工具可以用,這是我們上一屆很努力修法的國民體育法,在第四十三條有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有違反法令」,它有沒有違反法令?有啊!不當運作,該開的會沒有開,它就違反人民團體法啦!這一條還有規定違反章程,它也違反自己的章程啊!甚至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有妨害公益情事,請問這件事情是不是嚴重的妨害公益─公共的利益?如果有這些情事,主管機關也就是教育部、體育署得予以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部分,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理:第一是停止獎勵、補助;第二是撤免其職員,這個副理事長有沒有不當?辦理這個活動的承辦人有沒有不當的居心?第三個是限期整理這個協會;第四是移送人民團體法的主管機關去廢止許可;最後一個最重,就是命令解散。 |
所以我們有工具,我認為這個事件是情節重大、有不當居心還有不良的運作,它違反了自己的章程、違反了法令,而且有嚴重妨害公益的情事,是可忍,孰不可忍。剛剛你們的回答只說我們未來在獎補助可能就嚴格來審查,甚至委員建議說是不是列為黑名單,你們能做的政策工具只有這樣嗎?從這個事件的爬梳,我真的認為這個協會刻意的安排了這樣一個頒獎典禮,它要去操作它的流量,它要去製造話題,結果弄巧成拙、引發眾怒。部長,工具在這裡,您同不同意它嚴重的妨害公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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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事前我們真的確實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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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事前不知道,OK,我沒有苛責你說你一定要知道,但是在發生了以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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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我也請體育署在第一時間當然要釐清,因為對社會各界不釐清這個事情,大家反而會霧成一團。第二階段當然是對這個協會所辦的相關事項也要做一個深入的瞭解,所用的法規本來就是國民體育法,當時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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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部長,所以我提點出來,我認為在調查之後,我們如果經判讀認為它確實有不當的居心、不當的操作,有刻意的安排,明知這個人是一個毒販,還刻意讓他上臺頒獎,有嚴重妨害公益的情事,要給他們非常嚴重的處罰,這也才能夠殺雞儆猴,解決我剛剛說的,未來我們輔導這麼多的團體,沒有辦法把我們的手伸到每一個應該自主獨立運作的協會或團體裡面,但是你藉由一個事件做了深刻的檢討跟反省之後,殺雞儆猴,未來所有的協會在舉辦活動,他們在處理任何的細節,邀請代言人也好,頒獎人員也好,我相信都會更為慎重。工具在這裡,也就是我不接受早上你們軟趴趴的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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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沒有啦!我們把事情先釐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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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那先釐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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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因為這是發生在深夜,昨天教育部第一時間就請體育署釐清,我也請署長親自說明這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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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那沒問題,部長,我聽到了,我聽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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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第二,就是應該查辦裡面的事情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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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很好,謝謝部長,聽到您非常強硬的回應,我覺得你們是被拖下水,當然教育部很無辜,但是從無辜當中我們必須建立機制,法律已經給你們一個很好的工具,否則這件事情如果沒有從嚴來處置,以後我們就繼續沒辦法下去,好不好?我提醒你們,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三條有規定,社會都在看你們怎麼依法來辦理。當然,我同意要有一個調查的程序。 |
好,請看下一頁,我們把握時間,我可能後面的題目講不完,但是我要先提醒,署長,在17天後就要開運博會了,對不對?我們大家都這麼的支持運博會,包括思瑤在質詢臺上一再的希望你們精進,其實署長也非常的用心,私下來拜會思瑤,討論我們如何讓運博會一屆比一屆更好,讓策展更多元豐富。可是畢竟在17天後就要展開的運博會,在前17天也就是昨天才召開第一次的啟動記者會,非常可惜,對應於文博會,人家是4個月前就開始宣傳。我相信體育是新興國力,關心熱愛體育的族群、國人更多,只有在17天前開一個記者會,而且是一個一般般的記者會,我覺得非常的可惜。甚至我們點進去你們的網站看行銷的內容,就又回到這樣一個記者會的內容,其他到底有哪些展覽、今年的賣點在哪裡、今年的多元性在哪裡,並沒有被看見。請看下一頁,然後臺灣運動產業博覽會的網頁只有3,886個按讚,文博會有36萬個,當然,文博會啟動的時間比較久,可是對運博會我要再強調,熱愛運動的青年族群最多,他們對於社群的使用最熱烈,我們只有這樣子的行銷成效跟推廣力道是不夠的。 |
你們唯一發起的一個有趣的事情、比較吸引大家關切的就是票選體育金句,已經票選完了,報告部長,體育金句只有225個人去投票,這句話得了第一名,我今天質詢的時間到了,就以這個金句獻給大家,然後就在這裡終止,今年的運動金句獎人氣投票第一名,雖然它只有225個人按讚,但是它還是第一名,這句話就是「挫折就像槓片,你扛得起越多,你就越強壯」,部長知道「槓片」嗎?就是運動健身的槓片。我要用這一句今年的運動金句來回應我剛剛所質詢的,體育改革做了這麼久,我也要說鄭署長是我看到從以前到現在最勇於任事、最積極、最有開放性的署長,我給您很多的肯定,我們的部長更沒有話說,對於各項的教育改革非常非常的投入,但是挫折就像槓片,我們必須扛得更多,才會更強壯。對於我剛剛講的那個事件,希望讓我們有更大的力道去處置它,未來的社會就可以從一個負面事件讓我們得到正向的教訓跟正向的體制改革,好嗎?我們繼續加油,辛苦兩位了,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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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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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部長、署長請回,謝謝吳思瑤委員的質詢。 |
再來,我們請李貴敏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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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8-22-11 |
speakers | ["范雲","蘇巧慧","莊瑞雄","萬美玲","林宜瑾","張廖萬堅","黃國書","陳靜敏","鄭麗文","陳秀寳","陳培瑜","張其祿","吳思瑤","李貴敏","王婉諭","鄭正鈐","洪孟楷","劉世芳"] |
page_start | 41 |
meetingDate | ["2023-12-06"] |
gazette_id | 1129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97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我國2024巴黎奧運會在性別平等、運動科學、運動員心理健 康之整備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 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 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 案」案、( 四 ) 委員莊瑞雄等16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五)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六)委員萬美 玲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七)委 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八)委員張廖萬堅 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九)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 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一)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二)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 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委員沈發惠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 一條文草案」案、(十四)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 案」案、(十五)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六)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七)委員劉 櫂豪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八)委員余天等17人 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97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