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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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10時40分)謝謝主席。我再補充一下,因為民主法治社會如果沒有合法監聽真的是完全侵犯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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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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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第二個,如果是有合法監聽,然後這種資料外洩、外流也是相當嚴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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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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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尤其裡面有那麼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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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所以我們必須要去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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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這個議題很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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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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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要請教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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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次長楠賢: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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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我們今天修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訂定第三十六條生育給付的請領,請問立法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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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次長楠賢:第三十六條主要是規範要有一定的日數才能夠請領,這個部分對於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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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對,以現在的法規來講,如果公教人員有投公保,不管是分娩或是早產,現在是不是一定領得到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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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次長楠賢:現在如果還沒有達到2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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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時間內嘛!就會有領不到的情形,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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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次長楠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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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所以你們這個法令有缺漏,因為你們這個……因此我給你幾個法條做參考,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也有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參加保險後分娩。二、參加保險後早產。」所以我請銓敘部比照國民年金法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的法條意旨,把第三十六條的日數限制放寬,因為本席也接到很多陳情案,就是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但是在分娩或是早產時已經不在保險的有效期間內,我希望你們這樣……我也是支持這樣的修改,希望可以建立友善的生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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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次長楠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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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今天我看到你們的建議,主席,我看到他們的建議,也是有參照邱志偉委員有關第三十六條的提案,我想跟部裡頭的方向也是一致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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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次長楠賢:對,我們這邊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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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本席在這裡也是表示支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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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次長楠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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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好,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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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陳玉珍委員。
接下來請劉建國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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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36-24
speakers ["林思銘","曾銘宗","鄭運鵬","江永昌","湯蕙禎","游毓蘭","王鴻薇","陳玉珍","劉建國","賴香伶","李德維","林淑芬","邱臣遠","謝衣鳯","吳琪銘"]
page_start 289
meetingDate ["2023-12-07"]
gazette_id 1129702
agenda_lcidc_ids ["1129702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陳超明等22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 (一)委員黃世杰等16人、(二)委員游毓蘭等17人及(三)委員黃世杰等16人分別擬具「司法人員人 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及(三)委員邱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9702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