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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9時29分)謝謝主席,有請警政署黃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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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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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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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署長好。署長,今天我們要修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是為了補齊治安的漏洞,我想我們內政委員會的委員都會來支持,可是今天本席想要跟署長討論的就是有關於警察不當盤查的這件事情。今年初,其實發生了臺灣史上第一件員警因為不當盤查,有兩個員警分別被處四個月及六個月的徒刑。這件事情的背景是在2021年的時候,有一位音樂老師在路上行走要到他的音樂教室時,結果在中途被兩位警察盤查,這位音樂老師覺得這個盤查是不合理的,所以就拒絕,後續當然就非常遺憾,還發生所謂的「大外割」事件。後來這兩位員警就被老師一狀告上了法院,最後一審判決是兩位員警觸犯藉職務行強制罪以及涉妨害自由罪,因此這兩位就被判刑了。
針對不當盤查,其實在二十年前就已經在討論了,所以才有所謂的警職法這項法令的出現。警察認為他們是依據警職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也就是當他們有合理懷疑就可以盤查,他們認為這個地方是犯罪和治安的熱點,他們覺得當天那個老師帶了幾件行李,而且面容很憔悴、神情疲倦,他們覺得他有毒品犯罪的嫌疑。當然這位老師非常受傷,覺得自己只不過是一個音樂老師要去上課,結果半路就被警察以這個方式來看待,他是沒有辦法接受的。請問署長,往後如果有這種類似的狀況再次發生,員警在盤查的時候如何依據所謂的SOP來進行?因為我們有一個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到底有沒有依據這個程序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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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警職法立法通過以後,我們就訂定了盤查的相關SOP,以這個個案來講,我認為我們員警在執勤的時候逾越了比例原則,不能說他外表看起來憔悴就認定他有吸毒的情形,這恐怕是執法有過當,所以經過調查以後就移送法辦了,法院也判刑了。發生這個案例以後,我們也要求各縣市警察單位在常年訓練的時候,務必把這個案例列為教材,而且警職法以及相關的執法SOP都要列為常訓的課程來改善執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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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署長,我想請教一下,因為我有看了你們的SOP,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有提到「……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這就代表其實這位民眾是可以表示異議的,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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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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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而且警察必須開出民眾異議紀錄表,可是很顯然這兩位警員並沒有做到,對不對?而且我覺得不只他們兩位沒有做到,很多警員都沒有做到,其實當民眾遇到盤查的時候,絕大部分都會配合,但還是有民眾覺得是在侵犯他的人權,他在路上走,警察居然就要盤查他,所以他就拒絕了;如果拒絕的話,其實警察就必須開出民眾異議紀錄表,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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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是,法的規範是這樣子,在落實執行方面,確實有待改善,這個我們還要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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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署長,我有調了一份資料,其實這應該是SOP裡面一定要做到,可是我們看到所謂開立民眾異議紀錄表的統計,108年全國有70件,109年有81件,110年有140件,這三年來合計不到300件,總共只有291件,這表示很多警員在盤查遇到民眾有異議的時候,其實都沒有開立所謂的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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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從這個統計表來看,確實有慢慢在增加,但是我們真的要感謝國人的配合度,在警察盤查的時候配合度大概都滿高的,當然我們也要求員警如果有民眾提出異議,一定要按照這個程序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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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署長,再來還有一點,我曾經看過一些報導,很多警察都在說其實警職法很不好用,所以他們在盤查的時候都不使用警職法,一開頭都是用道交條例來切入,你怎麼看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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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當然警察在路上執法時,各種法律都要兼顧,如果違反道交條例,當然優先用道交條例來認定和告發,這也是執法的允許。如果還有其他違反法的規定,當然也要一併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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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如果他是用道交條例,認為民眾可能違反交通規定,可是你知道嗎?現在每一位警察都配有小電腦,也就是M-Police系統,如果利用這個系統發現駕駛人可能還有一些前科或犯罪紀錄,因為M-Police系統可以連結到戶政資料、警政資料等等,連前科紀錄都可以看到。如果發現他有前科紀錄,而他的盤查本來是由道交條例進入,結果合理懷疑他可能有犯罪的嫌疑,那麼在執法上面所使用的法是不是在這個時候就要加以轉換?可是我們的民眾好像也不太瞭解有這個狀況,如果轉到警職法去的話,就會進到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也就是合理懷疑的判斷,所以這個法在這當下馬上就得要轉換了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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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執法不能用這樣子來執行,他的素行有前科的話,那只是一個參考,你要有一個合理懷疑才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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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是,如果員警看他有前科紀錄,因為只要攔查他,把他的資料輸入系統的話,那麼他所有的資料都看得到,可能那個當下已經不是交通違規的事情,員警可能認為他有前科,所以就轉換了犯罪的防制、轉到合理懷疑,因為看到他有前科的資料。像這個執法當中,警察好像就是一法到底,可能就是一直用道交條例來處理,其實進入到警職法的時候,還必須取得民眾的同意,對不對?是不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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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如果是有合理懷疑的話,當然就可以用警職法來執行;如果是只有表徵、只有前科素行的話,這樣不能把他當成是有一個犯罪的表徵,當然不能用警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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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可是很多警察還是會這麼做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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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法的界定我們真的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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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美玲:OK,我講了這麼多,其實我還是覺得基層警員對有一些法還不是那麼的清楚,譬如這次發生了臺灣史上第一個警員因為不當盤查而被判刑的事情,我想這是很遺憾的事,這表示警員其實還有很多需要再教育、在法制觀念上面還要再加強的地方,這是給警政署的提醒,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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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好,謝謝召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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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羅召委,請陳琬惠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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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15-12
speakers ["羅美玲","游毓蘭","莊瑞雄","陳琬惠","王美惠","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李德維","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高金素梅","黃世杰","賴品妤","林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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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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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一)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 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時 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張 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 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 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蔡 易餘等19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 羅美玲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2 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中華民國射擊活動暨射擊器材權益促進會為建議修正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請願文書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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