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維 @ 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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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249 | 00:00:00,850 | 是 布朗早 |
| 00:00:10,885 | 00:00:30,246 | 我們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跟大陸交成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的專屬經濟海域為臨接臨海外側至距離臨海基線兩百里間的一個海域但是我們之前的我們的海洋研究船新海岩一號 |
| 00:00:32,088 | 00:00:53,995 | 那經過跨部會的審議通過7月在海巡署吉安艦的介護下在沖繩的東北部我們的專屬經濟海域進行研究卻被日本的海上保安廳以從事未經同意的調查活動理由驅逐請問這樣子也算是台日友好嗎政府有沒有抗議呢 |
| 00:00:56,045 | 00:01:18,000 | 我想那個地方這個是我們主張的一個領域但是它也是一個台日重疊的一個海域所以我們當然會依法維護我們的權益所以是尊重獄方來驅逐嗎是這個意思嗎我們當然也會表述我們的一個主張那當然在這部分來 |
| 00:01:21,149 | 00:01:25,239 | 部長請教啊那在南沙跟東沙會不會發生類似的問題啊 |
| 00:01:26,847 | 00:01:54,446 | 我想我們的法律規定其實都很清楚只要是我國所屬的一個領海還有這個經濟的一個海域的話我們都相關國軍還有包括海巡署都是依相關的一個規定來做處置當然這個部分當然要請內政部當然包含海委會海巡這邊來研究怎麼樣來確保我們的漁民跟科研船在這邊的合法權益這個部分內政部可以努力去做嗎 |
| 00:01:56,910 | 00:02:05,165 | 我們不是海研單位,也不是海巡署不過就法的部分,我想我們會做這樣的一個主張 |
| 00:02:06,274 | 00:02:32,172 | 好了解來部長再請教一下這個我們相關的這次修法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不法模擬槍提升到刑法的規範將子彈零件列入行政法增訂公共場所開槍等開槍罪等本席是肯定這樣子的一個修法方向是正確但是這個條例第18條第4項後段 |
| 00:02:34,554 | 00:02:45,260 | 拒絕公訴或公訴不實者得加重期刑至三分之一並沒有刪除其實這個部分是有一些爭議的部長你知道哪裡有爭議嗎 |
| 00:02:49,878 | 00:03:15,444 | 南希部長據本席的了解沒有法官會把這個條文予以適用過本席認為這個條文違反了刑法不自證己罪的原則非常的明顯所以有違憲的一個疑慮那當然也關中關我們所有的法律並沒有這樣子一個規定所以這個條文是不是要去思考怎麼樣來修正 |
| 00:03:16,064 | 00:03:37,472 | 目前業者進口低動能的槍枝銷售內政部檢驗署是依據低動能槍枝輸入審查要點來與准駁但是該要點依據是貿易法第11條第一項的但書基於因為國際的條約或基於國防治安得與限制但是這個法律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 |
| 00:03:39,933 | 00:04:00,148 | 所以這個相關的要點公佈跟準博的權限都不是警政署那警政署卻自己把它訂定這個規範然後來予以批准或者駁回不然你覺得這樣可以嗎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喔但是卻由警政署來批准這不是很怪嗎 |
| 00:04:01,650 | 00:04:20,031 | 跟委員報告兩個部分第一個是委員剛剛提到的那個前一題我想如果立法院審議的話並且經相關學者專家大家有共識有修正的一個必要的話我們本部會予以尊重好那這個部分大家也請內政部委帶回去研究一下 |
| 00:04:20,471 | 00:04:32,823 | 好不好那當然另外一部分就是我剛剛講到的這一個部分就是所謂低動能槍支的銷售那現在警政署來予以準博所以這部分我請署長來做說明好 是吧 |
| 00:04:35,734 | 00:04:57,423 | 我們低動能槍枝的一個審查是根據貿易法第11條的規定來辦理我們從去年的9月份開始實施到現在大概都很順利業者部分也能遵守審核的規定來辦理 |
| 00:04:59,505 | 00:05:11,884 | 雖然主責是國貿局經濟部的國貿署來辦理但是因為基於治安為由這個邊境的一個審查還由我們警政署來辦理是這樣子的運作 |
| 00:05:16,931 | 00:05:40,726 | 我們這次草案甄列第五條第三條款政府為審認槍炮條例的爭議聆聘相關的組織機構專家學者來成立的爭議小組但這個新增的條文是源自於修法管理模擬槍時候建立的模擬槍審議委員會的法制化 |
| 00:05:41,647 | 00:05:48,770 | 那這個最初當然是玩具槍協會的建議但是部長這個模擬槍審議委員會轉型成為槍炮彈藥審議委員會 |
| 00:05:54,101 | 00:06:19,869 | 這會不會在這個功能上其實是有所區別因為基本上模擬槍跟所謂的槍炮彈藥其實還是有差距的啦所以在這個部分當然也有業者反應就是說很多當然參加會議的專家的政府單位像經濟部或他們完全不了解槍炮的專業知識那所謂的專家學者當然有一些是我們警大的或相關單位的教授 |
| 00:06:20,609 | 00:06:43,164 | 所以在這個部分是不是請部長跟這個也要帶回去去思考怎麼樣來做一個修正跟加強因為畢竟當然在這個槍枝的部分槍械彈藥的部分這個經濟部也沒有所謂的專業的功能所以如何來強化這個部分請內政部來思考可以嗎 |
| 00:06:45,669 | 00:07:06,694 | 跟我們報告我想這個會奠定一個辦法組成的一個辦法那到時候組成辦法裡面組成的這個專家學者還有機關單位代表我們會審慎來組成這個建議說就是基本上假如要開類似相關的會議恐怕要把內容先提供給大家因為畢竟這個實在太專業 |
| 00:07:07,614 | 00:07:21,693 | 那你請來人但是來現場再看資料他恐怕非常的困難另外本席也再提出來一個草案的20條之一有規定模擬槍的管理但是為了避免我們國內的廠商將專門外銷的模擬槍偷偷賣到 |
| 00:07:25,598 | 00:07:52,512 | 台灣內部啊那第20條之3修正條文是由原本的警察機關得進入廠商處所進行來行政的檢查但應該會同中央目的主管事業機關也就是經濟部一起來做但這一次呢我們把它改成必要時會同事業主管機關那意思就是很簡單就是我們警察機關可以直接進去 |
| 00:07:53,252 | 00:08:18,379 | 那主管機關的經濟部就必要時再說那這個部分會不會讓我們的警察機關的權利擴張因為畢竟不然您再聽一下玩具槍管理規則被在民國91年司法院釋憲570號的釋憲文裡面宣告為違憲那他理由是人民自由跟權利的限制依據憲法第二三條規定要法律定之 |
| 00:08:19,139 | 00:08:48,368 | 那在這裡面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要明確使得據已發布命令所以這個部分就是說將這個玩具槍納入所謂的限制輸入貨品表裡面算是政府繞過法律自行擴權的一小步那現在當然我們修法通過的話那把經濟部這些相關的單位量到一邊去其實這個部分當然也供內政部警政署來思考一下恰不恰當 |
| 00:08:48,888 | 00:08:58,308 | 所以在這個部分這個本期今天提出來一些修法相關的建議或者想法這個請那邊部跟檢驗署好好商量好不好 |
| 00:08:58,902 | 00:09:24,472 | 好謝謝委員提醒我想我們希望這個法案的一個修正能夠更加的一個這個完整跟圓滿因為這個槍炮彈藥的這些管制的這些標的它都不是一般的這些商品所以我想大家也有這個共識跟我們的治安有關係那委員剛剛提的那一點我想我們原則上我們 |
| 00:09:27,273 | 00:09:40,255 | 是我們會尊重那個大會的一個審議喔是那你剛剛提到的市首那個要加那個必要性三個字這個我們會尊重好了解好謝謝部長謝謝市長謝謝主席謝謝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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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委員德維:(10時14分)謝謝主席,麻煩請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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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有請林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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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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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委員德維:部長早。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為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之海域」。但是之前我們的海洋研究船新海研1號經過跨部會的審議通過,7月在海巡署吉安艦的戒護下,於沖繩的東北部、我們的專屬經濟海域進行研究,卻被日本海上保安廳以從事未經同意的調查活動為由驅逐,請問這樣也算是臺日友好嗎?政府有沒有抗議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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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部長右昌:那個地方是我們主張的領域,但它也是臺日重疊的海域,我們當然會依法維護我們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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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委員德維:所以是尊重日方來驅逐嗎?是這個意思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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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部長右昌:我們當然也會表示我們的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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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委員德維:那當然。請教在南沙跟東沙會不會發生類似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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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部長右昌:我們的法律規定都很清楚,只要是我國所屬的領海還有經濟海域,包括國軍及海巡署都是依相關規定來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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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委員德維:這個部分要請內政部,當然包含海委會海巡署,研究怎麼樣來確保漁民跟科研船在這邊的合法權益,內政部可以努力去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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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部長右昌:我們不是海研單位也不是海巡署,不過就法的部分,我們會這樣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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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委員德維:好,瞭解。部長再請教一下,這次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將不法模擬槍提升到刑法規範,將子彈、零件列入行政罰,增訂公共場所開槍罪等,本席肯定這樣的修法方向,是正確的。但是這個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後段:「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並沒有刪除,其實這個部分有一些爭議,部長知道哪裡有爭議嗎?沒關係,據本席瞭解,沒有法官把這個條文予以適用過,本席認為這個條文違反了刑法「不自證己罪」的原則,非常地明顯,所以有違憲的疑慮。當然綜觀所有的法律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是不是要思考這個條文怎麼修正?目前業者進口低動能的槍支銷售,內政部警政署是依據低動能槍支輸入審查要點予以准駁,但該要點是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但書,基於國際條約或國防、治安得予以限制。但這個法律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所以相關要點公布跟准駁的權限都不是警政署,警政署卻自己訂定規範予以批准或者駁回,部長覺得這樣可以嗎?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卻由警政署來批准,這不是很怪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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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部長右昌:跟委員報告兩個部分,第一個是委員剛剛提到的前一題,如果立法院審議並且經相關學者專家討論,大家有共識、有修正的必要,本部會予以尊重。這是第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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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委員德維:好,這個部分當然也請內政部帶回去研究一下,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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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部長右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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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委員德維:另外一個部分就是我剛剛講到的,就是所謂低動能槍支的銷售,現在由警政署來予以准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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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部長右昌:這個部分我請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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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委員德維:好,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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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署長明昭:低動能槍支的審查是根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來辦理,從去年9月份開始實施,到現在大概都很順利,業者也能遵守審核的規定來辦理。雖然主責是經濟部國貿署來辦理,但是基於治安為由,邊境審查委由警政署辦理,是這樣在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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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委員德維:署長、部長,你聽一下,這次草案增列第五條之三的條款,政府為審認槍砲條例的爭議,得遴聘相關組織、機構、專家學者成立爭議諮詢小組,但這個新增條文是源自於修法管理模擬槍時,建立的模擬槍審議委員會的法制化,最初也是玩具槍協會的建議。但是部長,模擬槍審議委員會轉型成為槍砲彈藥審議委員會,在功能上會不會有所區別?因為基本上模擬槍跟所謂的槍砲彈藥其實還是有差距的,在這個部分也有業者反映,很多參加會議的政府單位如經濟部完全不瞭解槍砲的專業知識,所謂的專家學者有一些是警大或相關單位的教授。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請部長也要帶回去思考,怎麼樣來做修正及加強,畢竟在槍砲彈藥刀械的部分,經濟部也沒有所謂的專業功能,所以如何強化的部分請內政部來思考,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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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署長明昭:這個會訂定一個組成辦法,到時候組成辦法裡面組成的專家學者還有機關單位代表,我們會審慎來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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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委員德維:我建議署長,假如要召開類似相關的會議,恐怕要把內容先提供給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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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署長明昭: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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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委員德維:畢竟這個實在太專業,請來的人到了現場再看資料,恐怕會非常困難。另外,本席再提出一個建議,草案第二十條之一有規定模擬槍的管理,但是為了避免我們國內的廠商將專門外銷的模擬槍偷偷賣到臺灣內部,第二十條之三修正條文是由原本的警察機關得進入廠商處所進行行政檢查,應該會同中央目的主管事業機關,也就是經濟部一起來做,但這一次我們修改成必要時會同事業主管。意思很簡單,就是我們警察機關可以直接進去,主管機關經濟部必要時再說,這樣會不會讓我們警察機關的權力擴張? |
| 請部長再聽一下,玩具槍管理規則在民國91年司法院釋憲570號釋憲文裡面被宣告為違憲,理由是人民自由和權利的限制依據憲法第23條規定要以法律定之,在這裡面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要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將玩具槍納入所謂的限制輸入貨品表裡面,算是政府繞過法律自行擴權的一小步。現在我們修法通過的話,把經濟部這些相關的單位涼到一邊去,這個部分也提供給內政部警政署思考一下恰不恰當,本席今天提出一些修法相關的建議或想法,請內政部和警政署好好商量,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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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部長右昌:謝謝委員提醒,我們希望這個法案的修正能夠更加的完整跟圓滿,因為槍砲彈藥管制的這些標的都不是一般商品,大家也有這個共識,這跟我們的治安有關係。委員剛剛提的那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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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委員德維:就是玩具槍…… |
| 發言片段: 26 |
| 林部長右昌:原則上我們會尊重大院的審議,你剛剛提到是否要加「必要性」三個字,我們會尊重。 |
| 發言片段: 27 |
| 李委員德維:瞭解,謝謝部長、謝謝署長、謝謝主席。 |
| 發言片段: 28 |
|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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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et_id | 委員會-10-8-15-12 |
| speakers | ["羅美玲","游毓蘭","莊瑞雄","陳琬惠","王美惠","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李德維","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高金素梅","黃世杰","賴品妤","林文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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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Date | ["2023-12-07"] |
| gazette_id | 1129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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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一)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 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時 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張 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 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 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蔡 易餘等19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 羅美玲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2 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中華民國射擊活動暨射擊器材權益促進會為建議修正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請願文書1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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