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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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10時24分)先請海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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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有請海巡署、海委會周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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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副主任委員美伍:委員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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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副主委,我們今天講到抽砂船,其實抽砂船每次一來的數量都滿多的,我們有的艦艇噸位比較小,也沒有辦法一次面對這麼多,又要強行登船的話,其實也有滿多危險。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抓到違法抽砂船的比例與實際來的數量相比其實不高,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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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副主任委員美伍:跟委員報告,在我們通過土採法和專經法這兩個法之後,從110年到現在整個抽砂船違法抽砂的情形大幅獲得改善,在110年以前,我們每年驅趕的量大概有幾千艘,從111年以後就剩百艘,像今年度我們只有個位數字的艘數,都是因為我們強力執法,以及專經法和土採法給我們的權力。以目前的法院判決來講,我們有六艘沒收、六艘查扣、四艘拍賣、一艘罰鍰,另外一艘就是現在有爭議的這一艘,我們希望法院能夠採取同一的法律標準判決沒收,這樣才能夠讓他犯罪所付出的代價,跟他所獲得的利益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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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我知道,今天我們修法就是要這樣,我的意思是有時候我們的艦艇噸位沒有像抽砂船那麼大,所以也增加了很多危險,我們要抓違法抽砂船,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用海巡自己的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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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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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我們也可以出其不意,也可以租用民間的船,或是一些民間二手噸位相等的船,這樣對我們弟兄的安全會不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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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比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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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會不會比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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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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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我覺得這個方向我們可以去思考看看,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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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副主任委員美伍:是,我們回去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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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好,謝謝。
接下來我想請林部長和警政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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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有請林部長和黃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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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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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部長、署長,這一次我們要修槍砲彈藥條例,我有一個想法要跟大家討論一下,這一次本草案新增的第九條之一「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開槍」,這一次我們要再增加2年刑期,我對增加完全沒有意見、完全支持也不反對,只是把這個部分放在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裡面,你認為是比較好呢?還是我們去修刑法比較好?署長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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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跟委員報告,槍砲條例是在規範槍砲的持有、製造、販賣、使用,還有在使用這一塊,如果他對空無故開槍,沒有造成刑法上的不確定故意殺人或其他毀損案件,所以我們把它列在這個條文裡面,這是我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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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我知道,但這是有殺傷力的槍,今天如果他拿了一把真正的手槍對空鳴槍是犯刑法,還是犯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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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以目前的法律來講,還是槍砲條例,他純粹持有制式槍械,在公共場合對空開槍會造成民眾的不安及恐慌,所以要加重其刑責,除了持有槍械的刑責以外,還要再課予他對大眾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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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我知道,我對加重刑責完全沒有意見,我也很支持,現在我們的認知是在公共場所對空鳴槍沒有觸犯刑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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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只有持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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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我已經開槍了,沒有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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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這可能……法務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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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對這一個,我覺得等一下可以大家來討論一下。我覺得啦,都已經在公共場所了,都已經對空鳴槍了,這樣子的情況之下,我們用槍砲彈藥管理條例,你加重他的刑責,我個人會認為你在刑法上面,還是你兩個都修?這個等一下我們可以考量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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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署長你的麥克風好像沒有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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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我想其實兩邊都可以修,但是我們是槍砲條例嘛!所以我們是建議槍砲條例先修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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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我今天就是要來,因為我們在修法,在法律用哪個法條,我覺得這個可能大家要斟酌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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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不過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因為這一條其實有立即的、急迫性的需要,因為我們看到很多的犯罪分子他是利用這個法律上的漏洞,我們這一次因為要修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所以我們在這個地方同步把它做修法,這樣子修法通過之後我們可以去立即來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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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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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所以這個也請委員可以支持,因為這個是有急迫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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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我已經說了我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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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兩邊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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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但是你如果說你刑法沒有,或者這樣子會不會讓人家覺得我們的法令沒有很周全,大家要跟你討論這個問題,對不對?不管你在哪,你在公共場所對空鳴槍沒有犯刑法!剛剛署長講的意思,其實我聽了也覺得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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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如果認真追究應該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這一條罪,但是這個比較輕罪,會被持有槍砲吸收,所以還是用槍砲條例來判罪啦,所以沒辦法提升它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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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我知道啦!但沒關係等一下再討論,如果原住民在豐年祭裡面,他對空開好幾槍,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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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這個是除罪,這個沒有問題,因為這是因為他的文化跟民俗祭典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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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不是,我不是說他在慶典開的,他可能跟人家有衝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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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那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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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對不對?我的意思是我很支持這個方案,但有一些東西我們要考慮一下,等一下我們再來討論,我覺得這個要考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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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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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張宏陸委員。
接下來邀請伍麗華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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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15-12
speakers ["羅美玲","游毓蘭","莊瑞雄","陳琬惠","王美惠","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李德維","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高金素梅","黃世杰","賴品妤","林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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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12-07"]
gazette_id 112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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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一)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 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時 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張 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 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 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蔡 易餘等19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 羅美玲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2 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中華民國射擊活動暨射擊器材權益促進會為建議修正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請願文書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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