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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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11時)謝謝主席。請教秘書長,有關公報處的事,因為剛剛副秘書長已經說明了,我就不再問。但本席有個問題,假如立法院裡立委被職場霸凌應該去哪裡申訴?依照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立院的這個小組可不可以接受立委的申訴?我沒有說有發生,我只是想請教現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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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現在的制度應該不包括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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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不包括立委?那立委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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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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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哭訴無門,是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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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這倒是一個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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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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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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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所以秘書長,這問題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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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立委如果被霸凌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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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依照現在的法律,立委就活該倒楣?是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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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也不是活該倒楣,只是立委各方面的能力、管道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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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立委不是公務員,是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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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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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今天有銓敘部政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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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不過委員提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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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立委是不是公務員?如果受到職場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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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我可以好好來想一想看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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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請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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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次長楠賢:是廣義的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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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廣義的公職人員?對,因為公務人員貪污是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對不對?所以如果遭到職場霸凌,無處申訴,請問國家、銓敘部給我什麼保障?考試院給我什麼保障?我想這不只是立法院的問題,對不對?大家應該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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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是啦,是應該要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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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不能貪污的時候用公務人員適用的法來辦我,但我在職場被霸凌了,又不給我申訴的管道,這怎麼辦啊?有沒有道理?秘書長,該不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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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應該要思考看用什麼方法來……有一個管道或什麼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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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對不對?所以這部分問題拜託去思考一下。
今天立院書面報告特別講到超明委員所提有關公費助理的部分。我知道行政單位的想法,由於雇主是立委,所以你們會覺得立院編列公費助理健康檢查的補助沒道理。其實你們去思考一下,中華電信有子公司、孫公司,而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某種程度也算是立法院的其中一員、一分子,所以立法委員所僱的公費助理,我們現在講的不是自費助理,是公費助理,這就跟中華電信的子公司、孫公司是同樣的邏輯。不好意思,各位公務人員都是有保障的,所以你覺得無所謂,但人家在爭取的時候你卻排斥,這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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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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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我直接講!這我就直接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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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我們支持啦!我們支持這項法令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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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請教一下秘書長,你回答說113年年度預算來不及編列、規劃後明定。我想請問,假如我們今天寫的是從法律公布施行日開始,但你沒有錢、沒有編,請問你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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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所以我們就希望能明定!我們有提修正動議,希望能夠在114年1月1日開始做,因為今年的預算已經編完了,明年當然沒有這筆預算,所以最快就是從114年的1月1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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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所以你們的建議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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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我們建議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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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但還是要尊重修法的結果,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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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是,尊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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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所以這部分包含銓敘部及我們立法院各單位在內,這個沒有自肥問題,因為明年2月1日以後你就看不到我坐在這裡,所以沒有自肥問題!但是千萬不要把立法委員的公費助理想成是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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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不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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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所以剛剛您很猶豫的時候,站在後面的人就猛搖頭,我也看到了。其實後面的人邏輯很簡單,立委聘的公費助理跟我無關,我不用理你的死活!你們就是這種態度!送你三個字: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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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不會啦!我們不會這種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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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很糟糕!本席在這邊最後要奉勸各位,把立法院弄好,對於中華民國、對於整體的制度來說是好的。就這部分來說,不要又去分內外,你是公務員、他是助理,其實做好事情最重要!原本我想要請您去研究,但你這裡面都已經講了,我就沒有什麼特別的意見。但是請立法院,包含秘書長在內相關的人事主管能夠好好去思考,好不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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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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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李德維委員。接下來請林淑芬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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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36-24
speakers ["林思銘","曾銘宗","鄭運鵬","江永昌","湯蕙禎","游毓蘭","王鴻薇","陳玉珍","劉建國","賴香伶","李德維","林淑芬","邱臣遠","謝衣鳯","吳琪銘"]
page_start 289
meetingDate ["2023-12-07"]
gazette_id 1129702
agenda_lcidc_ids ["1129702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陳超明等22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 (一)委員黃世杰等16人、(二)委員游毓蘭等17人及(三)委員黃世杰等16人分別擬具「司法人員人 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及(三)委員邱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9702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