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宇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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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5,128 00:00:27,251 主席 請周秘書長請周秘書長
00:00:33,645 00:00:54,056 秦委員好。秦委員好。我想首先跟秘書長您討論一下針對我們國會擴建的計畫。國會除了一次法制面的改革外,攸關意識品質的硬體設備也急需改革。早在1990年的時候,我們立法院就提出要遷建這個華山車站。
00:00:56,817 00:00:56,857 二)委員
00:01:17,282 00:01:38,437 那也包括本席的選區在宜蘭的這個中心文創園區以及包括北部還有中部的幾個這個點那我想請教祕書長擴建的這個點位是否會重新評估還是還是會依照6選1或是會不排除會增加新的選項
00:01:41,331 00:02:04,522 謝謝陳委員提出這一個國會擴建的計畫因為大概上一次在我郭勤勇報告的建議裡面委員也提出來現在大概我們也是在總務處那邊在做研擬那因為最主要是由院長在上一屆談話要結束在黨團協商他有提過要繼續再處理那繼續處理是這6個點
00:02:09,204 00:02:36,728 那我上次也講過公督門來我接見他們又再提出來那我們會再演繹會再跟院長報告是不是就六個點或什麼大概我們總務處會有一個報告上來我們再跟院長報告那看要怎麼處理是不是接續有緣奶奶六個然後透過黨團協商來有一個共識再繼續推動大概可能是這樣所以點位的部分是還沒確定就對了
00:02:38,249 00:03:04,650 因為我們也因為委員長所說是接續吧就繼續要處理但是他當時在第10屆是規劃6個點有6個點6個地方有6個地方好那我想請教秘書長就是上一屆我們有組成這個國會擴建的規劃及監督委員會那想請問未來我們是不是會再重新組成這種小組或是臨時的委員會來討論
00:03:07,780 00:03:34,782 大概有總務處大概你來的時候再跟院長報告以後在是不是要透過黨團協商啦怎麼去決定啦那這整個我們在後續上還這報告應該還沒上來所以我也會變在這邊跟陳委員報告將來是怎麼做這個應該是委員合議的合議的狀況幕僚長只能說把any意見再往院長報告然後再看怎麼去處理
00:03:35,540 00:03:55,574 好 所以聽起來如果以剛剛兩個問題聽起來我們對於這個問題秘書長您都還沒掌握相關的期程我個人是因為從82年這個從華山又變成空軍總部我都在啦是但我個人來講我是比較希望這一個國會是要擴建的啦
00:03:56,014 00:03:56,154 二)委員
00:04:09,360 00:04:32,271 好 那本席還是期待我們國會擴建能夠加速的這個啟動相關的期程那擴建不只是為了提升這個議事的品質也是為台灣民主發展一個很重要的里程碑那已經推動三十幾年了現在就差最後一里路所以也請秘書長能夠持續協助院長全力來推動我們國會的這個擴建案
00:04:36,648 00:04:52,273 謝謝 謝謝接著我想請教就是說針對這個國情報告不答詢的部分那立法院我們將邀請總統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的部分我想在近期內這個委員都熱烈的在討論那對於這個專題報告
00:04:57,535 00:05:23,576 也有很多的這種討論但在這個部分本席還是要主張就是針對我們憲法徵修的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這個集會的時候得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應該是依憲法不答詢那至於總統發表報告的這個實際的方式為了避免這個淪為政治的攻防
00:05:24,602 00:05:47,098 那也避免我們國情報告和行政院長施政的報告有這個撞起。建議參酌美國發表國情諮文報告的這種制度,朝向每年定期知情,立法院同意後到國會來進行報告。且為了符合我們這個憲政的權責,不應該有巡打的環節。
00:05:48,679 00:06:15,368 總統府在這次的書面報告中也有提到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具有重要的這種憲政意義不論是現任的蔡總統或是即將上任的賴總統在符合憲政體制前提之下對於到立法院向國會及人民報告都並不排斥所以在此我想請教秘書長府方是否也認同總統到國會
00:06:19,465 00:06:32,571 的部分這個秘書長您對這部分瞭解情況如何?我不太瞭解。那我們是不是請專委來回覆一下。那請專委上台。
00:06:42,901 00:07:11,556 好,專委是那那個賴總統當選人曾經表示過在符合憲政體制之下他樂意向國會跟人民做報告那至於立法委員的職權行使的部分他是在依法核心的原則上尊重國會的共識尊重國會的共識
00:07:12,759 00:07:36,915 那我們有沒有基本的一個這個基本的想法應該就是一樣是報告不答詢我想就是賴總統當選人的剛剛的講法這是我們的立場對是什麼立場
00:07:41,519 00:07:53,106 就在符合憲政體制之下,賴總統當選人願意接受國庭報告。
00:07:56,704 00:08:22,187 那民主黨我想請教一下,針對剛剛莊委講的部分,我們這個院方這邊可以這個配合這個府方的這種想法嗎?我們是以我們委員自己在立法過程的這個合意來做決定的。好,那還是尊重我們這個立法院最...我們委員自己的合意來決定到底要怎麼處理。
00:08:23,510 00:08:26,413 好那我再請教最後一個問題對於國會改革的這個
00:08:31,451 00:08:59,549 我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這個制度是依據立法院組成第二條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的這個職權而立法院這個組織法則是依照憲法第76條所訂定的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自這個民國88年總統公佈以來修正過11次秘書長這個長年在立法院服務參與過幾乎這個所有的過程我想請教
00:09:00,987 00:09:01,187 五(委員
00:09:18,068 00:09:31,372 國衛無法在修的時候是因為長官是要負責議事規範這部分那因為以前都是議事規則那我認為是因為職權的願績間一定要有法規範所以當時經過劉院長也跟幾個黨團協商同意還是定定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00:09:40,794 00:09:43,417 當時這樣的情形。經過11次的修正。我在96年以前的這個職權行使法修正我是有參與的。96年以後我就沒有參與。
00:09:55,735 00:10:18,784 好其實改革是越要越改越好啦齁那我也期待說未來我們啊這個啊秘書長您可以協助相關的這個修法過程裡面能夠朝向這個民主極致大家所期待的一個目標來這個做修法啦齁那對於秘書長您簽稱自己是這個行政的幕僚長啦齁那在這次的這個報告中有
00:10:20,014 00:10:37,582 大多尊重委員會的合意決定您剛剛也有說了或是尊重委員立法這個形成的自由但是對於有提案要以藐視國會知名來採取刑法手段這部分是否也有比較多的討論空間
00:10:39,548 00:10:48,938 我二月五號來以後在二月六號我就請我們法治局在各個國家的一些這個整個聽證調查
00:10:51,004 00:10:51,965 二)委員楊瓊瓔等52人擬具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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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10時35分)主席,請周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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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周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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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陳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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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秘書長好。首先跟秘書長討論一下有關我們國會擴建的計畫。國會除了法制面的改革外,攸關議事品質的硬體設備也亟需改革,早在1990年的時候,立法院就提出要遷建至華山車站,可是後來也沒有成功,當時秘書長您已經在立法院服務了,經過34年後的今天,國會擴建的問題仍然在規劃當中。在上一屆游院長積極帶領之下,國會已經選出了6個擴建的基地,也包括本席的選區──宜蘭的中興文創園區以及北部、中部的幾個點。我想請教秘書長,擴建的點位是否會重新評估,還是會依照六選一,或是不排除會增加新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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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謝謝陳委員提出國會擴建計畫的議題,上一次在我報告的建議裡面,委員也有提出來。現在是我們總務處那邊在做研擬,最主要是因為在上一屆快要結束時,游院長在黨團協商有提過要繼續再處理,繼續處理是指6個點,我上次也講過,公督盟來的時候,我接見他們,他們也又再提出來。我們會再研議、會再跟院長報告,看是不是就6個點或什麼,我們總務處會有一個報告上來,我們再跟院長報告,看要怎麼處理,看是不是接續由原來那6個,然後透過黨團協商有一個共識後,再繼續推動,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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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所以點位的部分還沒確定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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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因為游院長所說是接續,就是繼續要處理,但是當時第10屆是規劃6個點,有6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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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我想請教秘書長,上一屆我們有組成國會擴建規劃暨監督委員會,請問未來我們是不是會再重新組成這種小組或是臨時的委員會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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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這個大概會由總務處擬來再跟院長報告以後,看是不是要透過黨團協商或怎麼去決定,我們在後續上,因為報告還沒上來,所以我也未便在這邊跟陳委員報告將來是怎麼做,因為這個是委員合議的,對於合議的狀況,幕僚長只能把研擬意見再往院長報告,然後再看怎麼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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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所以如果以剛剛兩個問題聽起來,對於這個問題,秘書長都還沒掌握相關的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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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因為從82年由華山又變成空軍總部的過程我都在,以我個人來講,我是比較希望國會要擴建,站在我個人的立場,所以能夠儘量推動,在我個人來講,我是覺得在我這個職務上,我是極力想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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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本席還是期待國會擴建能夠加速啟動相關的期程,擴建不只是為了提升議事的品質,也是臺灣民主發展一個很重要的里程碑。已經推動三十幾年了,現在就差最後一哩路,所以也請秘書長能夠持續協助院長,全力來推動國會的擴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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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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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接著我想請教國情報告不答詢的部分,立法院將邀請總統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的部分,近期委員也都熱烈地在討論,對於這個專題報告也有很多的討論,但在這個部分,本席還是要主張,針對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應該是依憲法不答詢。至於總統發表報告的實際方式,為了避免淪為政治的攻防,也避免國情報告和行政院長施政報告撞期,建議參酌美國發表國情咨文報告的制度,朝向每年定期咨請立法院同意後到國會來進行報告,且為了符合我們憲政的權責,不應該有詢答的環節。總統府在這次的書面報告中也有提到,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具有重要的憲政意義,不論是現任的蔡總統或是即將上任的賴總統,在符合憲政體制的前提之下,對於到立法院向國會及人民報告都並不排斥。所以在此我想請教秘書長,府方是否也認同總統到國會的部分?秘書長對這部分的瞭解情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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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我不太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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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我們是不是請專委來回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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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專委上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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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專門委員浚清:賴總統當選人曾經表示過,在符合憲政體制之下,他樂意向國會跟人民做報告。至於立法委員的職權行使的部分,在依法合憲的原則上,他尊重國會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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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尊重國會的共識?那我們有沒有基本的想法?應該一樣是報告不答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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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專門委員浚清:我想就是賴總統當選人剛剛的講法,這是我們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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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是什麼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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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專門委員浚清:就是在符合憲政體制之下,賴總統當選人願意接受國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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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啦。秘書長,我想請教一下,針對剛剛專委講的部分,我們院方這邊可以配合府方的這種想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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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我們修法是以我們委員在立法過程中合議來做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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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還是尊重立法院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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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由我們委員自己合議來決定到底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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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我再請教最後一個問題,對於國會改革,我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這個制度是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所制定,而立法院組織法則是依照憲法第七十六條所訂定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自民國88年總統公布以來修正過11次。秘書長長年在立法院服務,幾乎參與過所有的過程,我想請教,尤其近幾次的修法都是為了讓議事推動更順暢,相信身為國會議事出身的秘書長應該有不少心得,可不可以請秘書長您大概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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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我要這樣說,當時國會五法在修的時候,長官要我負責議事規範這部分,因為以前是議事規則,我認為職權在院際間一定需要有法規範,所以當時經過劉院長、也跟幾個黨團協商同意,還是訂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當時是這樣的情形,後來經過11次的修正,在96年以前的職權行使法我是有參與,96年以後的我就沒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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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其實改革是要越改越好,我們也期待未來秘書長您可以協助在相關的修法過程裡面,能夠朝向民主機制與大家所期待的目標來做修法。秘書長您謙稱自己是行政的幕僚長,在這次的報告中,大多尊重委員會的合議決定,您剛剛也有說了,或是尊重委員立法形成的自由,但是對於有提案要以藐視國會之名來採取刑罰手段,這部分是否也有比較多的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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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我2月5號來了以後,在2月6號我就請我們法制局對各個國家的一些包括整個聽證調查擺重點,所以我們法制局就做了一個非常完整的資料,是可以提供給委員參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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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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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包括剛才陳委員所提的這部分,但因為學者的意見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在報告也特別有寫5個學者,他的說法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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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會後再請秘書長是不是可以將剛剛您說的資料再提供給本席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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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好,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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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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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
以下請莊瑞雄委員進行詢答。稍後在羅智強委員詢答完畢之後,我們休息5分鐘。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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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11
speakers ["吳宗憲","鍾佳濱","吳思瑤","莊瑞雄","沈發惠","翁曉玲","羅智強","林思銘","柯建銘","陳俊宇","傅崐萁","黃國昌","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黃珊珊","楊瓊瓔","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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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4-01"]
gazette_id 1132301
agenda_lcidc_ids ["11323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楊瓊 瓔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 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五)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 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 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中 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三、審查(一)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僅進 行詢答】
agenda_id 11323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