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申翰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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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7,525 00:00:36,540 主席、各位立法院的同仁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第4條及第5條文作三讀的文字修正以下第一點第4條其中制定、擬定、擬定等詞未符合法制用語常規規定事項無需呈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者應以定定為之
00:00:37,441 00:00:50,310 原提請院會將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中之制定第二項中之擬定及第4項中之擬定均作文字修正為定定
00:00:51,581 00:01:13,216 第二點,第五條其中制定、擬定等詞未符合法制用與常規規定事項無需呈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者應以定定為之計劃須報核定者應以擬定為之
00:01:14,093 00:01:35,629 原提請院會將第5條、第1項、第2款中之制定、修正為擬定,以與本條文第4項用於一致。第1項、第3款中之制定、第2項及第5項中之擬定均作文字修正為定定。以上。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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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洪委員申翰:(9時52分)主席、立法院各位同仁。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作三讀文字修正如下:
一、第四條其中「制(訂)定」、「擬訂」、「擬定」等詞,為符合法制用語常規,規定事項無需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審查並做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者,應以「訂定」為之,爰提請院會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中之「制(訂)定」、第二項中之「擬訂」及第四項中之「擬定」,均作文字修正為「訂定」。
二、第五條其中「制(訂)定」、「擬定」等詞,為符合法制用語常規,規定事項無需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審查並做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者,應以「訂定」為之;計畫需報核定者,應以「擬訂」為之。爰提請院會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中之「制(訂)定」修正為「擬訂」,以與本條文第四項用語一致;第一項第三款中之「制(訂)定」、第二項及第五項中之「擬定」,均作文字修正為「訂定」。以上。
發言片段: 1
主席:謝謝洪申翰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以上文字修正,請問院會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民進黨黨團所提意見作文字修正。
本案決議: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制定通過。
接下來我們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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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1-9
speakers ["韓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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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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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10案、第11案及第108案院 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另定期處理─
agenda_id 1132501_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