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宜瑾 @ 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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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5,536 | 00:00:08,799 | 謝主席 有請署長鄭署長署長好委員好署長好我想今天首先本席先針對這個國民體育法有關那個運動選手參加國家代表隊這個保險的議題來討論喔那本席4月初質詢的時候就有跟林鄭 林鄭嬌次長討論這件事情那 |
00:00:30,819 | 00:00:30,939 | 二、審查委員 |
00:01:01,059 | 00:01:04,483 | 目前我們大概是集訓期間我們會把它願意把它納入那這部分我們正在進行 |
00:01:21,651 | 00:01:27,416 | 那短期內有個解方當然是好可是現在就是說我們若用長遠的眼光來看這件事情的話我們就會認為說運動選手參加這個國家隊的這個保險如果光是使用要點的規範這個夠嗎 |
00:01:40,047 | 00:02:00,227 | 則是說運動及國力所以我們大家很清楚說怎麼樣保護跟保障選手這個是很重要的所以我們是不是要有其他的方式來保障選手的權益那所以在保險的部分當然本席也在嚴密 |
00:02:01,548 | 00:02:19,300 | 要修正這個國民體育法二、三條來修法那我的主張是說保險的額度計算要有個參考的依據那大方向是跟這個要點的規劃是差不多的可是進一步我們可以來思考規劃就是說理賠的額度要跟選手的合約薪資相當那因為我們了解說選手受傷的風險相對高所以要承保的這個保險公司可能相對少 |
00:02:27,566 | 00:02:53,111 | 那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參考學生保險條例用招標的方式來責定保險公司或者用跟公營的保險公司來簽訂契約等方式喔那想請教署長你認為這樣規劃可行嗎報告委員我們分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就是我們在短期的部分目前我們希望在教育部用行政規則的方式來補足選手在他的心智的部分的差額就在商業保險理賠之後 |
00:02:53,951 | 00:02:55,772 | 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一、 |
00:03:23,643 | 00:03:49,537 | 國內是沒有任何商業的保險公司願意去承接這個業務的所以跟公營的這個銀行具那部分其實意義是一樣的喔 了解那另外這個現行的條文當然我們是對選手在培訓或參賽的期間會致使短期失能啦或者是身心障礙或死亡會給我們現在現行是給予一次的慰問金嘛對那所以 |
00:03:50,197 | 00:04:17,430 | 傷害是長期的所以我還要再強調一次就是說選手如果受傷幸運的話可能一個月後就可以回到賽場可是如果不幸的話可能他的職業生涯就沒了所以我們希望說透過修法的方式可以更進一步來照顧選手的這個健康那可是關於後續的醫療照顧或者這個就業輔導的部分不曉得署長你有什麼看法 |
00:04:17,810 | 00:04:43,702 | 目前這部分我們都有基本的一個要點在進行當中包括選手的退役之後不管它是什麼原因的退役我們都有一個就業輔導辦法但是我們這次也在修這個行政規則的部分我們想到說我們為什麼從他受傷日開始比方說他今天如果合約是1月到12月讓他11月受傷了我們從11月開始給他一整年的的一個新制的一個差額的保障 |
00:04:44,402 | 00:04:50,567 | 這是初步我們在進行的當然我們試行之後如果還有不足的部分未來我們會滾動式來修正好 那我想我們作為一個熱愛運動的賽事的人我們都不願意在聽到大家說在台灣當運動員沒有前途沒有保障之類的喪氣話所以國家必須做運動員最大的後盾所以我想如果能這樣子 |
00:05:12,003 | 00:05:21,069 | 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案案案案﹚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案﹚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 |
00:05:42,063 | 00:05:59,429 | 關於球場的養護今年即將要退役的中信兄弟的球星周思齊就有特別出一本書他有強調說好的球場對台灣棒球的運動發展非常非常的重要署長之前你有說過安全優質的競賽的場地跟關賽的環境是職業運動發展的 |
00:06:04,991 | 00:06:14,718 | 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案案案案案﹚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案案案﹚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案﹚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 |
00:06:25,026 | 00:06:28,649 | 上一屆期末的時候,我有針對球場的養護來做出預算提案,就是說希望體育署要督導專案實行的成效。那很遺憾的是,像桃園球場,它雖然有獲得中央的經費來整治排水跟草皮,可是整修的進度看起來好像不如預期。 |
00:06:48,368 | 00:07:02,898 | 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案案案案案﹚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案案案案﹚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案案﹚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案﹚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 |
00:07:10,143 | 00:07:18,860 | 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案。 »: 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 |
00:07:21,412 | 00:07:31,659 |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案。 ﻏ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ﻏ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ﻏ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ﻏ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四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ﻏ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四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
00:07:42,645 | 00:07:51,007 | 我昨天有看過照片啦,大概已經草皮都長得差不多了,尤其那個顏色可能沒有那麼的綠。但是呢,今天中華職棒已經派一組人去勘查,現場會勘,也來決定如果OK,過兩天就會有試行的一個比賽,試試看。如果OK,接下來應該就可以比賽。那這部分呢,我們也會持續來宣導地方政府,就是說在草皮養護跟其他的 |
00:08:08,570 | 00:08:10,492 | 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案。 |
00:08:25,353 | 00:08:25,573 | 委員柯志恩 |
00:08:44,738 | 00:08:46,839 | 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案件 〈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件 〉 |
00:09:07,725 | 00:09:08,766 | 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二、審查委員 |
00:09:24,463 | 00:09:27,024 | 那後續如果有即將的賽事要在這個場地舉辦那如果來不及開放那我們是不是可以及早啟動這個多方的協商機制來研擬這個備案那以確保民眾觀賽跟這個參與運動的權利喔 |
00:09:39,548 | 00:09:40,289 | 兩、審查委員柯志恩等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一、審查 |
00:09:55,964 | 00:10:03,311 | 議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案 案件及文化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案件及文化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件及文化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件及文化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件及文化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件及文化委員柯志 |
00:10:21,048 | 00:10:21,948 | 二、審查委員吳佩奕委員吳佩奕委員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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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10時20分)謝謝主席,有請鄭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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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請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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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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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署長好。今天本席首先針對國民體育法有關運動選手參加國家代表隊的保險議題來討論,本席4月初質詢時就有跟林騰蛟次長討論這件事情,我們很清楚知道短期內會進行修正,預計5月會公告,完成相關程序,7月的瓊斯杯應該是可以適用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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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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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我想後續就是要更瞭解,就是預計規劃的要點是要補足保險跟原本可領薪水的差距,可是這個草案的後續到底有哪些細修的討論事項?我的意思是說,像之前次長有說7月份的瓊斯杯可以用到,可是在這之前的集訓期間不曉得可不可以趕得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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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集訓期間我們會研議把它納入,這部分我們正在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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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短期內有個解方當然是好,可是現在就是說,我們若用長遠的眼光來看這件事情,我們就會認為運動選手參加國家隊的保險,如果光是使用要點的規範夠嗎?因為運動即國力嘛,我們大家都很清楚保護跟保障選手是很重要的,所以我們是不是要有其他方式來保障選手的權益?在保險的部分,當然本席也有在研擬要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我的主張是保險的額度計算要有個參考的依據,大方向跟這個要點的規劃是差不多的,可是我們可以進一步來思考規劃,理賠的額度要跟選手的合約薪資相當,因為我們瞭解選手受傷的風險相對高,所以要承保的保險公司可能相對少,因此我們是不是可以參考學生保險條例,用招標的方式來擇定保險公司,或者用跟公營的保險公司來簽訂契約等方式?想請教署長,你認為這樣規劃可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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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我們分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就是短期的部分,目前我們希望在教育部用行政規則的方式來補足選手在薪資部分的差額,就是商業保險理賠之後的那個差額,如果是一年的合約,我們就給他一年,如果是兩年的合約,我們就給他兩年,從他受傷日開始,這是目前的規劃。再來,第二部分是商業保險的部分,我們目前也正在研議要委託產險公會來幫我們做一個研究,看是不是在整個長期的部分,透過尋找國外一些再保險的單位,來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再保險的部分如果找不到,國內是沒有任何商業的保險公司願意去承接這個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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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所以跟公營的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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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那個部分其實意義是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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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瞭解。另外,現行的條文是對選手在培訓或參賽的期間致使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現行是給予一次的慰問金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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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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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但傷害是長期的,所以我還要再強調一次,選手如果受傷,幸運的話,他可能1個月後就可以回到賽場,可是如果不幸的話,可能他的職業生涯就沒了。所以我們希望透過修法的方式,可以更進一步來照顧選手的健康,可是關於後續的醫療照顧或就業輔導的部分,不曉得署長有什麼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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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目前這部分我們都有一個基本的要點在進行當中,包括選手退役之後,不管他是什麼原因退役,都可以適用就業輔導辦法。但是我們這次在修這個行政規則時也想到,為什麼從他受傷日開始?比方說,今天他的合約如果是1月到12月,他11月受傷了,我們從11月開始給他一整年的薪資差額保障,這是初步我們在進行的,當然試行之後如果還有不足的部分,未來我們會滾動式來修正。 |
發言片段: 15 |
林委員宜瑾:好。我想我們作為一個熱愛運動賽事的人,我們都不願意再聽到大家說在臺灣當運動員沒有前途、沒有保障之類的喪氣話,所以國家必須做運動員最大的後盾,如果能透過法律或要點來當運動員最大的保障,我想這是最好的方向。 |
最後,我想要關注的是,因為棒球在臺灣是一個很熱門的運動,球迷們都很希望臺灣棒球的世界排名會更進步,也能夠看到更好的賽事,就是看到更好的成績,但成績好壞其實除了選手的養成,場地的優劣也是很重要的關鍵,關於球場的養護,今年即將要退役的中信兄弟球星周思齊有特別出了一本書,他有強調,好的球場對臺灣棒球運動的發展非常、非常重要。署長之前有說過,安全優質的競賽場地跟觀賽環境是職業運動發展不可或缺的最大基礎,我們很高興看到體育署有編列預算,投入3億用於協助地方政府改善桃園棒球場、新北的新莊棒球場以及臺中的洲際球場。本席在上一屆期末時,有針對球場的養護提出預算提案,希望體育署要督導專案的實行成效,很遺憾的是,像桃園球場雖然有獲得中央的經費來整治排水跟草皮,可是整修的進度看起來好像不如預期,左外野的草皮又有局部的積水,所以前兩天的比賽就臨時換到臺南。我想要請教,到底你們有沒有掌握桃園球場整個草皮整治出了什麼問題,是那塊區域底下的土壤出了問題,才會造成草種不活,或者是其他什麼樣的問題?到底5月來不來得及修理好並開放正式的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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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這部分就初步瞭解,大概是因為在賽季之外要去做整修,其實時間非常短,桃園當時是採用統包的部分,而統包的公司在草皮養護過程的專業能力可能稍微弱了一點,目前他們也知道,也已經有補足了。我昨天有看過照片,草皮大概已經都長得差不多了,唯獨那個顏色可能沒有辦法那麼綠,今天中華職棒已經派一組人去勘查、現場會勘,如果OK,過兩天就會有試行的比賽來試試看,如果OK,接下來應該就可以比賽。有關這個部分,我們也會持續來宣導地方政府,就是在草皮養護跟其他的整修部分儘可能拆案來處理,可能在專業方面的品質會好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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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好。所以桃園球場的整修,目前經費是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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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署長世忠:目前經費是夠的,基本上應該算完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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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好。我還是要提醒,因為像桃園球場,我們的補助其實有高達六成,所以我們應該要扮演一個督導的角色,就是我們跟地方政府要協力把這個場地做好,所以也請體育署這邊還是要盡心,不要讓桃園球場這樣的事情在賽季中發生。 |
我最後簡單講一下,體育署有一個運動設施規劃設計及施作常見缺失參考手冊,內容很詳盡地講述各個類型運動場地場館的施作參考,像這一次的棒球場案例,我們向外延伸到各個運動項目,我想瞭解是不是有相關的預警機制來因應工程進度如果延宕的後續問題?像是列出草皮生長狀況怎麼樣代表情況不樂觀,那這個會牽動整體的工程進度等等,後續如果即將有賽事要在這個場地舉辦,如果來不及開放,是不是可以及早啟動多方協商機制來研擬備案?以確保民眾觀賽跟參與運動的權利。我要強調的是,運動場地的優劣不只影響運動員的健康,當然也影響運動發展的未來,所以如果我們要舉辦國際賽,或是邀請日本職棒大聯盟來,那我們的場地好不好就非常重要!如果場地不夠好,人家可能也不會來;即便來了,可能也不會認真打,因為會受傷。所以我想這個場地確實很重要,也請體育署這邊落實管考機制,讓我們的場地可以更盡善盡美。 |
發言片段: 20 |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這部分針對一些比較重要的建設整修我們再派工程委員去參與他們基礎設計的審圖,這部分應該是可以達到管考的機制,謝謝委員。 |
發言片段: 21 |
林委員宜瑾:好,謝謝署長、謝謝主席。 |
發言片段: 22 |
主席:謝謝林宜瑾召委。 |
接下來請吳沛憶委員,然後在陳培瑜委員質詢完畢之後休息5分鐘,謝謝。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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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22-8 |
speakers | ["柯志恩","何欣純","莊瑞雄","洪孟楷","萬美玲","葛如鈞","郭昱晴","陳秀寳","林宜瑾","吳沛憶","陳培瑜","羅廷瑋","范雲","張雅琳","蔡其昌","徐欣瑩","葉元之","王鴻薇","吳春城","楊瓊瓔"] |
page_start | 167 |
meetingDate | ["2024-04-18"] |
gazette_id | 11330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30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 16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一)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國 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三)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 何欣純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330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