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憲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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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5,694 | 00:00:30,269 | 請部長有請我們次長今天是吳次長來部長今天公務請假謝謝次長好委員好市長好那我想我們現在是2025就是進入那個超高齡的社會那我想要來討論的一個是租屋的問題老年人租屋的問題其實這個在我之前在新北市政府服務的時候我就一直在關注這個問題 |
00:00:31,590 | 00:00:50,487 | 因為目前我們台灣的社會對於老人租屋這一塊其實我覺得著力不深所以導致大家在年輕的時候拼命想要買房子因為老了你可能住不到房子如果沒有小朋友或小朋友沒有辦法提供給你住的地方你在外面你租房子是有困難的 |
00:00:51,408 | 00:01:06,255 | 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
00:01:10,197 | 00:01:30,379 | 那當然原因有很多啦那所以說我現在想要請教的就是部長你知不知道在租屋網站上面如果房東載您租屋條件不租給45歲以上或是要求老夫妻租屋只要一人過世就要搬家請教您這個契約的約定有沒有違法 |
00:01:36,161 | 00:01:58,138 | 國土署租的部分如果違反那個我們那個定型化契約的話其實是無效的啦這個部分那所有權人那個陳租人可以主張這個他違反這個契約的相關規定你是不是講錯了什麼叫違反定型化契約就叫無效定型化契約就是一個法律名詞你不能這樣亂用 |
00:02:00,151 | 00:02:04,675 | 有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禁止的規定都是有效,也就是說如果有房子不願意租給老人家,這是沒有違法的。 |
00:02:25,543 | 00:02:28,546 | 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
00:02:44,704 | 00:03:10,217 | 他到最後他只能住到城市的最邊緣環境更差的地方就導致在這種地方住久了他身體可能會更不好身體能好那才是見鬼了所以我能請教一下目前對於這個社會住宅的部分因為老人還必須跟其他弱勢團體去爭這個社會住宅的排序那請問一下對於這些老人他有沒有一個不一樣的這個輪候積分的這個機制 |
00:03:14,457 | 00:03:42,544 | 目前他是我們那個住宅法社會住宅經濟經濟或社會弱勢的一個對象之一啦那這個部分的話要看各地方政府他在針對65歲以上老人有沒有特別的加分那有的部分有的部分是會把他的分數積分的評點分數是比較高我想麻煩你們演繹一下對老人是不是要不一樣的做法 |
00:03:43,064 | 00:04:07,453 | 因爲就像我剛一開始講2025年我們超高齡社會社會上面對於老人的保障是不是不足請你們在一個月內稍微研議一下在排序積分上面要不要有所改變我一直覺得啦我其實很佩服那個內政部是一個大部那我也小時候我們大家念書念過那個李運的那什麼李記的李運篇他不是有講過嗎 |
00:04:08,373 | 00:04:14,259 | 三、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一、審查委員鄭天財 |
00:04:30,302 | 00:04:39,170 | 同時注意在保障小朋友之外還要再思考越來越多的老年人我們有沒有給他足夠的保障 |
00:04:40,350 | 00:05:06,117 | 台灣自有房屋率這麼高有一個很大原因就是大家怕老了以後沒有房子可以住我家人也都是擔心這個點所以年輕的時候拼命要買房子導致房價可能拼命往上漲這也是一個原因所以內政部是不是應該要介入老人租屋這一塊像日本一樣國家的力量介入讓房東你在租房子的時候你必須要負起一些社會責任你賺這個社會人的錢 |
00:05:08,257 | 00:05:23,358 | 那你要負起一點社會責任你不能說老人家我在租屋企業裡面就給你限制一大堆不租給老人該裁罰就裁罰該介入就介入對於社會住宅的排序也要注意一下老人年齡的保障 |
00:05:24,780 | 00:05:46,672 | 年紀大了其實有點類似越來越趨於弱勢經濟也弱勢身體狀況也不如以前也是我們要保障的我們都會老嘛那有一天我們也是需要這些所以我希望我們一起來努力這一塊好不好那一個月內能夠給我們一個那個修正做法的回覆好謝謝委員那這一部分我們會來檢討我們會把這個資料給好非常謝謝謝謝 |
00:05:50,753 | 00:05:55,320 | 好,謝謝吳宗憲委員的質詢,謝謝。我們第一次在內政委會見到,歡迎你來。謝謝,也謝謝吳次長。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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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11時37分)請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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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有請次長,今天是吳次長,部長今天跟我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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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沒問題,次長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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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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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次長好!我們2025年會進入超高齡社會,我想要討論的是老年人租屋的問題,其實我之前在新北市政府服務的時候就一直在關注這個問題,目前臺灣社會對於老人租屋這一塊著力不深,導致大家在年輕的時候拚命的想要買房子,因為老了可能租不到房子,如果沒有小孩,或是小孩沒有辦法提供你住的地方,你要在外面租房子是有困難的。我手邊有崔媽媽基金會的統計資料,只有9%的房東願意接受弱勢者,在這9%裡面又只剩下5%願意接受高齡,所以大概只有萬分之四十五的比例願意出租給獨居的老人,當然,原因很多,所以我現在想要請教的就是,次長,你知不知道,在租屋網站上如果房東載明不租給45歲以上或是要求老夫妻租屋後只要有一人過世就要搬家,請教這個契約的這個約定有沒有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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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報告委員,我是不是先請國土署回應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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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速度快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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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國土署,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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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簡任正工程司瓊月:租屋的部分,如果違反定型化契約就是無效,承租人可以主張這個契約違反相關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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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不是,你是不是講錯了?什麼叫「違反定型化契約就叫無效」?定型化契約只是一個法律名詞,你不能這樣亂用,違反強制規定無效,這一點我可以接受,你剛剛可能講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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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簡任正工程司瓊月:對,不好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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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好,沒關係,我剛剛一頭霧水。我直接跟你們講答案好了,目前在我國契約自由原則之下,除非是違反公序良俗、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其餘都是有效,也就是說,如果房子不願意租給老人家,這是沒有違法的。我們換個角度來說,因為我們國家並沒有很強力的像日本一樣介入老人租屋這一塊,讓老人能夠租到房子,所以導致有非常多的老人在年紀大了之後,他可能是孤獨老人,沒有小孩,結果他根本租不到房子,最後他只能住到城市的最邊緣、環境更差的地方,結果導致在這種地方住久了身體可能更不好,身體能好才是見鬼了。我想請教一下,目前對於社會住宅的部分,因為老人還必須跟其他弱勢團體爭社會住宅的排序,請問一下對於這些老人有沒有一個不一樣的輪候積分的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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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簡任正工程司瓊月:目前他們是住宅法經濟或社會弱勢的對象之一,這部分要看各地方政府針對65歲以上老人有沒有特別加分,有的部分是會將他們的分數積分的評點分數比較高。 |
發言片段: 13 |
吳委員宗憲:我想麻煩你們研議一下對老人是不是要有不一樣的做法,就像我一開始講的,2025年我們會邁入超高齡社會,社會上對於老人的保障是不是不足,請你們在一個月內稍微研議一下在排序積分方面是不是要有所改變,我一直覺得也佩服內政部是一個大部,小時候我們唸書都唸過禮記的禮運篇:「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養,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所以對於這些人老有所養,死有所送,我想內政部不能規避這個責任。我們要把目光注意在小朋友之外還要思考對越來越多的老年人有沒有給予足夠的保障?臺灣自有房屋率這麼高,有一個很大的原因是大家怕老了以後沒有房子可以住,我家人也是擔心這個點所以年輕時拚命要買房子,導致房價拚命的往上漲,這也是一個原因。內政部是不是應該要介入老人租屋這一塊,像日本一樣國家的力量介入,讓房東在出租房子時必須負起一些社會責任,你賺這個社會人的錢就要負起一點社會責任,不能在租屋契約裡面限制一大堆,不租給老人,該裁罰就裁罰、該介入就介入。對於社會住宅的排序也要注意一下老人年齡的保障,年紀大了其實有點類似越來越趨於弱勢,經濟也弱勢,身體狀況也不如以前,這也是我們要保障的。我們都會老,有一天我們也需要這些,所以我希望我們一起來努力這一塊,好不好?一個月內能夠給我們修正做法的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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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好,謝謝委員,這一部分我們會來檢討,我們會把資料給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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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好,非常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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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的質詢,我們第一次在內政委員會見到,歡迎你來,謝謝,也謝謝吳次長。 |
繼續請吳琪銘召委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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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1-1-15,36-1 |
speakers | ["高金素梅","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張宏陸","陳俊宇","麥玉珍","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蘇巧慧","黃捷","黃國昌","王美惠","林思銘","黃建賓","李柏毅","吳思瑤","牛煦庭","許宇甄","徐欣瑩","張智倫","吳宗憲","吳琪銘","王鴻薇","鍾佳濱","莊瑞雄","丁學忠","沈發惠"] |
page_start | 263 |
meetingDate | ["2024-04-18"] |
gazette_id | 11331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3101_00010"]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鄭 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賴士葆等 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 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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