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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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29 | 00:00:23,497 | 主席、還有各位委員大家好。那麼有請國防部部長、邱部長。邱部長。同時也請這個省市長、軍法司的省市長。法律司的省市長。問委員好。邱部長好。我用這個同樣可以錄音嗎? |
00:00:28,035 | 00:00:32,819 | 我本身是軍人子弟,過去也曾經在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教書兩年,所以其實我也過去也指導蠻多的軍法官的學生們。 |
00:00:52,745 | 00:01:17,354 | 那麼對於看到今天國防部所提出來的陸海空軍懲罰法的修正案我在這裡我是感到非常的佩服因為這次的修法其實牽動的面向非常廣可以算是幾乎像是全文翻修當然也是希望能夠配合這個時代的進步然後來做一些新的立法 |
00:01:18,114 | 00:01:20,436 | 審查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0人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0人修正草案案。 |
00:01:38,087 | 00:01:39,228 | 審查行政院徐巧芯等20人 |
00:01:52,412 | 00:02:09,562 | 但是呢,在你們這次的修法裡面呢,我看到了有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是你們在第三章調查程序的第二節裡面,你們卻定定了很多都是跟形式、呃,程序、形式偵查有關的,呃,呃,形式調查有關的相關規定, |
00:02:13,504 | 00:02:21,867 | 徐巧芯等20人擬事件處理法草案。五、審查行政院徐巧芯等20人擬事件處理法草案。六、審查行政院徐巧芯等20人擬事件處理法草案。七、審查行政院徐巧芯等20人擬事件處理法草案。 |
00:02:41,075 | 00:03:06,765 | 去訂定刑事偵查還有刑事調查程序。是,謝謝委員。我跟委員報告我們過去在實踐上面102年之前軍法還在,早期的時候陸海空軍懲罰法從最早民國19年當時那個立法體力當時就是如果一個官兵的犯忌的行為他是很嚴重的話就是送軍法就會進入到所謂的刑事訴訟的那個軍事審判的這些相關的程序 |
00:03:07,005 | 00:03:09,587 | 審查行政院徐巧芯等20人處理法草案。五、審查行政院徐巧芯等20人擬具 |
00:03:37,105 | 00:03:37,985 | 事件處理法草案案。 |
00:03:55,551 | 00:04:15,661 | 可是事實上我還是認為這樣的法體律的規範其實是有很大的疑慮的似乎是不適合定在陸海空軍懲罰法要不然你就把它定在軍審判法或者是刑事訴訟法裡面的相關規定可能都還比較適合所以你們現在定在這邊感覺上是非常突兀而且不合體律的修法 |
00:04:18,803 | 00:04:20,285 | 審查行政院徐巧芯等20人審查行政院徐巧芯等20人審查行政院徐巧芯等20人 |
00:04:35,290 | 00:04:35,970 | 徐巧芯等20人擬具 |
00:04:50,848 | 00:04:51,928 | 徐巧芯等20人擬具國防法務官徐巧芯等20人擬具國防法務官徐巧芯等20人擬具 |
00:05:20,856 | 00:05:23,859 | 事件處理法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案。四、審查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案。 |
00:05:46,297 | 00:05:49,198 | 我認為說其實國防部這邊其實要更有大詞一些就是我們就需要軍法人員我們就需要軍法官這是維持軍紀維持紀律這個非常重要的一個人力資源你這個我們講養兵千日用在一時不能講說現在軍事審判法因為這個在平時沒有適用軍事審判法的必要所以我們就不培養軍法官我覺得這個 |
00:06:11,023 | 00:06:38,329 | 邏輯是錯誤的。」是我跟委員報告就考試當初我們在談的時候就說軍法官在軍事審判法裡面有定義他就是院長、檢察長、責任檢察官、庭長然後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那如果平時沒有軍事審判現在目前平時沒有如果平時沒有軍事審判當時他們認為說那你做這個考試考完了之後沒有辦法派出可能會有落差是我想這邊還是要跟國防部再講這個在依照軍事審判法裡面的規定 |
00:06:39,429 | 00:07:02,631 | 主動權事由國防部提出,考試院只是配合辦理。」主動權事由國防部提出,考試院只是配合辦理。主動權事由國防部提出,考試院只是配合辦理。主動權事由國防部提出,考試院只是配合辦理。主動權事由國防部提出,考試院只是配合辦理。主動權事由國防部提出,考試院只是配合辦理。主動權事由國防部提出,考試院只是配合辦理。主動權事由國防部提出,考試院只是配合辦理。主動權事由國防部提出,考試院只是配合辦理。主動權事由國防部提出,考試院只是配合辦理。主動權事由國防部提出,考試院只是配合辦理。主動權事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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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11時9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有請國防部邱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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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邱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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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同時也請法律司沈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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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律司沈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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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翁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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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邱部長好。我知道您擔任國防部部長這些年辛苦了,很遺憾您接下來沒有留任。我非常敬重您,我本身是軍人子弟,過去也曾經在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教書兩年,所以我也指導滿多軍法官的學生們,今天看到國防部所提出來的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我在此感到非常地佩服,因為這次的修法其實牽動的面向非常廣,幾乎像是全文翻修,當然也是希望能夠配合時代的進步,做一些新的立法,但是我想要就整部懲罰法的法體例部分就教司長和部長。首先,陸海空軍懲罰法的本質是什麼?定位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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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報告委員,是對行政違失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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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主要處理的是行政違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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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是,違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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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在概念上它就是屬於像是軍事的行政罰法的法律地位,但是在你們這次的修法裡面,我看到有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是你們在第三章有關調查程序的第二節裡面,訂定了很多都是跟刑事程序、刑事偵查、刑事調查有關的相關規定,就法體例上來說,似乎刑事調查的程序其實不適合定在行政法規裡面的。舉例來說,像公務人員考績法是針對公務人員的獎懲進行規範,裡面也沒有任何刑事的實體規定及程序規定。所以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為什麼你們要在這次的陸海空軍懲罰法裡面去訂定刑事偵查及刑事調查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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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謝謝委員。我跟委員報告,我們過去在實踐上面,102年之前軍法還在,早期的時候陸海空軍懲罰法從最早民國19年的立法體例,就是如果官兵的犯紀行為是很嚴重的就送軍法,就會進入到所謂刑事訴訟的軍事審判相關程序;如果比較輕微的話,部隊長就直接處理,用行政的方式做處理。尤其102年之後,軍法也已經移到普通的司法機關,部隊畢竟跟外面的社會、學校、公務機關都不太一樣,比較獨立,在部隊裡面發生任何違紀相關行為的時候,外界不論是民意機關、委員也好,常常都會希望瞭解部隊到底知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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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因為質詢時間有限,我想很快地跟司長說明,你們現在訂的刑事偵查、刑事調查程序,其實看起來是讓一些國防法務官、軍法官配合檢察官做相關的偵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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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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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可是事實上我還是認為這樣的法體例規範有很大的疑慮,似乎不適合訂在陸海空軍懲罰法,要不然就訂在軍事審判法或刑事訴訟法裡面的相關規定,可能都還比較適合,所以你們現在訂在這邊,感覺上是非常突兀而且不合體例的修法。 |
另外,我還想講的是,現在為了維護軍紀、協助軍事審判,其實軍法的人力是非常重要,我想瞭解的是,為什麼從103年到現在都沒有再招聘任何的軍法官?是你們沒有需求嗎?請問部長,你們沒有需求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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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國正:是有需求,但考試院就沒有再舉辦軍法官的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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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考試院說你們沒有提出需求,所以你們是真的沒有需求,還是因為上面的意旨,不讓你們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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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也沒有。報告委員,我們跟考試院研討了之後,這兩年我們用國防法務官考試的方式來取代,去年已經開始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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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可是明明國防法務官的職權跟軍法官的職權落差很大,他不能取代軍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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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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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而且在戰時的時候……現在其實臺灣就已經被說是全世界最危險的國家,隨時都可能會發生戰爭,一旦發生戰爭,我們的軍法官從何而來?他根本沒有實務經驗,可能人力也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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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報告委員,我們未來會朝向把國防法務官可以甄選擔任軍法官,當然這個要修法,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過去軍事審判法修正的時候曾經修了1次,就是以前要執業3年的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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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謝謝司長,我覺得這其實是換湯不換藥,你明明就是需要軍法官的人力,為什麼要用國防法務官來取代軍官法?這個是疊床架屋,對不對?我認為其實國防部要更有guts一些,我們就需要軍法人員、就需要軍法官,這是維持軍紀、維持紀律非常重要的人力資源。我們講養兵千日用在一時,不能因為在平時沒有適用軍事審判法的必要,所以就不培養軍法官,我覺得這個邏輯是錯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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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是,我跟委員報告,我們當初跟考試院在談的時候,就說軍法官在軍事審判法裡面有定義,就是院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庭長、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目前平時沒有軍事審判,如果平時沒有軍事審判,當時他們認為做這個考試,考完了之後沒有辦法派,可能會有落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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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我還是要跟國防部講,依照軍事審判法裡面的規定,主動權是由國防部提出,考試院只是配合辦理,不要變成考試院來主導、領導、決定軍法官的考試,這是完全違背法理的,也希望法律司能夠有更積極的作為,謝謝。 |
發言片段: 24 |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 |
發言片段: 25 |
邱部長國正:謝謝委員。 |
發言片段: 26 |
主席:司長及部長請回。 |
接下來進行詢答的委員是陳冠廷委員。陳冠廷委員詢答結束後,休息5分鐘。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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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1-1-35,36-1 |
speakers | ["王定宇","馬文君","林楚茵","沈伯洋","黃國昌","羅美玲","黃仁","徐巧芯","陳永康","陳俊宇","羅智強","林思銘","洪申翰","翁曉玲","陳冠廷","吳思瑤","林憶君","鄭天財Sra Kacaw","吳宗憲","莊瑞雄","鍾佳濱","陳培瑜","傅崐萁","沈發惠"] |
page_start | 251 |
meetingDate | ["2024-04-24"] |
gazette_id | 1133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3201_00007"]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 「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 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案 |
agenda_id | 1133201_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