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月琴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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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9,807 | 00:00:09,827 | 請上臺 |
00:00:23,639 | 00:00:27,401 | 議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00:00:42,892 | 00:00:57,798 | 議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
00:01:08,767 | 00:01:13,905 | 而不是明定清除。那執行一年,你覺得這些其他部會配合的狀況如何? |
00:01:17,464 | 00:01:42,169 | 說實在,這中間的訊息傳遞等等,或者是說對個案整體去做處理的速度還是有一點弱。對,所以我就看到警察局接貨報案的時候到底有沒有通知影像中心,就我知道有些時候是沒有的。那有時候衛福部發文的時候有沒有通知術法部處理,而且 |
00:01:42,889 | 00:02:01,616 | 網路犯罪的時候到底是誰的責任?就大家都有責任,好像最後就是大家沒有責任。所以我知道部長如果把它定清楚的話,對我覺得主管機關是不是會更有幫助?應該是會有一部分的幫助。 |
00:02:03,376 | 00:02:27,035 | 因為我覺得前面如果不阻斷的話,你後邊罰的再重。就像我剛剛講,路見罰五萬塊,如果沒有人去抓的話,那五萬塊是讓形同虛設啦。那一樣的,當初方向上也看得到是說,訂了這麼多主管機關,大家都可以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或主管機關或警察單位或其他機關都可以去做。最後呢,就是人人都有責任,可是卻沒有人負責。 |
00:02:27,956 | 00:02:33,407 | 所以我希望這邊還是主管機關自己扛起責任來。我知道部長這樣有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
00:02:36,226 | 00:03:01,519 | 這是等於是一個通知主管機關知道有的話那要去先做這一些委員建議的是這樣但是事實上有時候發現者也就是說民眾也許有檢舉檢舉的對象不一定直接是到衛福部來 |
00:03:02,668 | 00:03:23,531 | 是,所以有的時候在警政單位,可是我覺得還是由主管機關來去做這件事情。問題二,大概就是整個案件偵查的資源不足,處處碰壁,因為沒錢沒人沒專責單位,沒溝通沒共享沒決心,因為為什麼警政單位碰到的,所以我們的修法方向是這樣。 |
00:03:24,191 | 00:03:26,853 | 議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00:03:47,487 | 00:03:47,507 | 閱讀委員 |
00:04:06,954 | 00:04:35,775 | 不過國外已經有這樣的技術。想當初黃子嬌這個案子事實上是一萬多筆查扣之後是你們警員很熱心的警員一筆一筆人工再對才對出有欺騙的未成年那他過去是有查創意私房他才有辦法知道去做這樣的查核他有印象所以為什麼要有專責單位可是今天警員正署竟然會講說沒有辦法河安已經有這樣的一個技術在 |
00:04:36,195 | 00:04:36,335 | 請問警政署這邊 |
00:05:00,158 | 00:05:26,218 | 謝謝委員要跟委員報告就是說我想我們警政執司犯罪的偵查那當然重點是在確認這些犯罪的行為然後找到犯罪嫌疑人但是現在委員是建議對於被害人的性影像要建立資料庫那重點應該是在被害人的保護那跟委員報告就是說他確實如果是要被害人的保護的話可能要回到主管機關 |
00:05:27,199 | 00:05:49,394 | 全憲事實上你們比衛福部有權限去做一些比對跟查核啦所以才會期待是不是最後就是司法院就是我不知道就我們在提出三日內影像已經移除之後為了完備的法律程序裡邊那司法院這邊回覆的是說沒辦法那我不知道我們的謝廷壤這邊 |
00:05:51,448 | 00:05:51,968 | 法定人數不足 |
00:06:03,840 | 00:06:27,683 | 對那個部分跟委員說明一下因為如果說要讓法院去就這個部分去下一個緊急的資訊的限制令那我們是考量到說像這樣這個部分按照之前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大概都是行政先行對行政先行可是不會你們講什麼緩步不及急已經先所謂的停止解析之後才三日再補程序這有困難嗎 |
00:06:29,015 | 00:06:54,571 | 主要就是說如果說要用法院去做這樣的一個資訊的一個限制令通常在目前的體系上面大家都會跟人身自由有相關的因為上次質詢的時候我們的部長也我們衛福部薛部長說他們當時事實上請速發部去做停止解析的時候實在坦白講事實上法律程序不完備所以我們再補一條不知道為什麼司法院這邊會有覺得 |
00:06:56,533 | 00:07:00,979 | 議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案。 |
00:07:12,295 | 00:07:12,595 | 接下來我們請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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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10時3分)有請部長、內政部警政署斯副組長以及司法院家事廳謝靜慧廳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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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以上官員請上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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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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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部長辛苦了!我認為即使路肩罰得再重,如果沒有人去抓的話,罰五萬也沒有用,所以我剛剛講創意私房10年了,觸感空間也是9年之後才被抓到。就我來看,當初修正時也是在你任內,過去就是分工不明,執行了1年,你覺得這個東西有改變嗎?事實上,第三條的規定非常鬆,就是內政、法務、教育、國防、文化、經濟、勞動、交通及NCC這些單位要做防制教育宣導,而不是明定清楚,執行1年以來,你覺得其他部會配合的狀況如何? |
發言片段: 4 |
薛部長瑞元:說實在的,這中間的訊息傳遞或者是對個案整體去做處理的速度還是有一點落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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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對,警察局接獲報案的時候,到底有沒有通知影像中心?就我所知有些時候是沒有的。衛福部發文的時候,有沒有通知數發部處理?而且網路犯罪的部分到底是誰的責任?就是大家都有責任,好像最後就是大家都沒有責任。部長,如果把它定清楚的話,我覺得對主管機關是不是會更有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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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應該會有一部分的幫助。 |
發言片段: 7 |
林委員月琴:我覺得前面如果不阻斷的話,你後面罰得再重,就像我剛剛講路肩罰五萬塊,如果沒有人去抓的話,那五萬塊事實上形同虛設。同樣地,當初方向上也看得到,訂了這麼多主管機關,針對網路內容,包括防護機構、主管機關或警察單位或其他機關都可以去做,結果最後就是人人都有責任,可是卻沒有人負責,所以我希望還是主管機關自己扛起責任來,請問部長這樣有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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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這等於是一個通知,主管機關知道有的話,要先去做這一些部分,就是說委員建議的是這個樣子,但是事實上,有時候發現者,也就是民眾也許有檢舉,檢舉的對象不一定直接是到衛福部來。 |
發言片段: 9 |
林委員月琴:是,所以有的時候是在警政單位,可是我覺得還是應該由主管機關去做這件事情。 |
問題二就是整個案件偵查的資源不足,處處碰壁,因為沒錢、沒人、沒專責單位、沒溝通、沒共享、沒決心,為什麼警政單位碰到的……所以我們的修法方向是這樣。我想請教警政署,因為你們的回復裡面說做不到,可是今天如果一個影像被移除之後,他的影像還是到處在散播,一個申訴人知道某一個YT裡面有他的影像,如果只移除那個的話,其他的還是散播在外邊,所以為什麼我們要有這樣的資料庫?衛福部事實上是做不到,因為警政單位才有權限,衛福部沒有。譬如影像當中有車號或者是有些姓名,你們要去查核的話,事實上是相對比較容易,可是我提出這個問題的時候,你們回復的是說沒有辦法。不過國外已經有這樣技術,想當初黃子佼這個案子是一萬多筆查扣之後,因為很熱心的警員一筆一筆人工核對,然後才核對出有7部未成年的影片,因為他過去有查創意私房,所以他才有辦法知道去做這樣的查核,他有印象,所以為什麼要有專責單位?可是今天警政署竟然會說沒有辦法,荷蘭已經有這樣的技術,給Hash比對之後很快地就去查核,而不是一萬多筆靠一個很熱心的警員大量地用他私人的時間來比對,然後查出這7部影片,其實前提也是因為他過去有偵獲臺北市的N號房,所以他才有印象,然後才會去查對。請警政署說明。 |
發言片段: 10 |
斯副組長儀仙:謝謝委員。在此向委員報告,警政單位職司犯罪偵查,當然重點是在確認這些犯罪的行為,然後找到犯罪嫌疑人,但現在委員是建議對於被害人的性影像要建立資料庫,重點應該是在被害人的保護。跟委員報告,如果是要被害人的保護的話,可能要回到主管機關…… |
發言片段: 11 |
林委員月琴:可是就權限而言,事實上你們比衛福部有權限去做比對跟查核,所以我們才會有所期待。 |
最後就是司法院,我們提出三日內的部分,就是影像已經移除之後,為了完備的法律程序,司法院回復的是說沒辦法,我不知道謝廳長有何看法? |
發言片段: 12 |
謝廳長靜慧:不知道委員說的是哪個部分? |
發言片段: 13 |
林委員月琴:就是在你們的報告裡面,針對我所提出來的三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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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委員是指第四十七條的部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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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是,第四十七條。 |
發言片段: 16 |
謝廳長靜慧:這個部分要跟委員說明一下,如果要讓法院就這個部分下一個緊急的資訊限制令,我們是考量按照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大概都是行政先行…… |
發言片段: 17 |
林委員月琴:對,行政先行,可是不會像你們所講的緩不濟急,先停止解析之後才於三日內再補程序,這有困難嗎? |
發言片段: 18 |
謝廳長靜慧:主要是如果要法院去做這樣的資訊限制令,在目前的體系上面,通常大概都會是跟人身自由有相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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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因為上次質詢的時候,衛福部薛部長說他們當時請數發部去停止解析的時候,事實上法律程序不完備,所以我們才會補一條,不知道為什麼司法院會覺得沒辦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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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其實先前我們跟衛福部就聯防四法,針對數位性暴力的部分已經有一個共識,大概就是用行政端的一個積極有效的…… |
發言片段: 21 |
林委員月琴:所以你覺得行政端就可以了,不用到司法院這邊嗎? |
發言片段: 22 |
謝廳長靜慧:其實這樣才會有效率,針對網路,如果還要經過司法、法院的審查……先前針對家暴法的部分,其實也有很多跟衛福部的溝通,譬如以保護令來說,法院要去考量這個部分,其實都需要一些調查的時間,其實這樣的效果是有限的…… |
發言片段: 23 |
主席:關於更細節的部分,我們到逐條的時候再來探討,好不好? |
發言片段: 24 |
林委員月琴:好,謝謝。 |
發言片段: 25 |
主席:接下來請廖偉翔委員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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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1-1-26,36-1 |
speakers | ["王育敏","黃捷","蘇清泉","郭昱晴","葛如鈞","陳冠廷","李坤城","許宇甄","沈伯洋","王世堅","陳菁徽","王美惠","王鴻薇","張雅琳","何欣純","范雲","林思銘","林月琴","陳昭姿","廖偉翔","劉建國","黃國昌","林淑芬","陳俊宇","王正旭","邱鎮軍","黃秀芳","張嘉郡","楊瓊瓔","陳瑩","鍾佳濱","吳思瑤","陳亭妃","林宜瑾","吳沛憶","陳培瑜","李彥秀","蔡易餘","莊瑞雄","楊曜","盧縣一","涂權吉","羅智強","黃仁","沈發惠","羅廷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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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4-04-29"] |
gazette_id | 1133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37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審查一、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 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徐巧芯等24人擬具「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 一條文草案」案;十一、委員李坤城等 22 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二、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三、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四、委員廖偉翔等 18 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五、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 案」案;十六、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七、委員黃建賓等 18 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八、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九、委員王世堅等 16 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委員陳菁徽等 16 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一、委員王美惠等 18 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二、國民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王鴻薇 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 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十六、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 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 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陳素月 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張雅琳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 |
agenda_id | 11337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