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宜瑾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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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6,034 00:00:06,234 謝主席。
00:00:35,794 00:01:00,384 
00:01:00,624 00:01:20,352 二、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
00:01:25,794 00:01:42,541 二、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
00:01:53,706 00:02:08,977 可是,購買兒少性影像的這個犯罪的樣態,攸關對兒少充滿惡意的物化、商品化,也是對人性尊嚴和他的正義,所以我想應該是要比持有者,他應該要
00:02:10,258 00:02:18,444 與持有者的罪責有別。因此,在本席的修法上,我是援引刑法第349條顧買髒物相關罪責來懲罰顧買兒少性影像影像者。
00:02:27,330 00:02:52,295 因為這形同你明明知道他是犯罪的行為可是你又願意用金錢來買賣那購買的同樣都是不法之物那都不是在社會上可以被容許可以被交易的物品所以我們考慮兒少又是活生生的人他不是物品所以因此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那衛福部我知道也嚴厲的購買兒少性影像的相關的罪責
00:02:52,955 00:03:08,785 所以接下來要請部長針對這樣的提案本席這樣的提案你們的修法方向跟本席的這個提案的回應我們是同意這樣子的一個方向其實過去的確啦那個現影像的部分的話
00:03:10,026 00:03:36,305 關賞的部分指的是實體的,對於性影像去關賞這個部分是沒有罰則的。另外就是如果付費的,那也就有對價的,跟沒有對價的那個是一樣。所以這樣子的確是適合,只是說要怎麼樣處罰可以得到最大的平衡,這個是需要討論。
00:03:37,045 00:03:52,357 好OK那我觀察到不少委員都有提出這個購買這個兒少性像徵修罰則的修法的方向可是我還是有個疑問就是說在現代科技發達下什麼叫做購買什麼叫做持有
00:03:53,538 00:04:07,089 電磁記錄的持有跟購買會有哪些可能的樣態?難道我在LINE群組,別人誤傳影片給我,我沒有打開過,我也構成持有嗎?這部分的法律定義我想請法務部說明一下。持有的定義,就是說我剛舉例的,就是說我如果LINE群組人家傳給我,
00:04:17,697 00:04:39,727 我沒有打開喔!那我有構成持有嗎?因為持有基本上我們的法律定義是在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那如果沒有打開但是他是隨時可以處於他實力支配下的話這個我們有可能會認定也是持有所以別人誤傳給我我就可能構成持有的犯罪了在他實力支配之下的話我們現在目前法律上定義是有可能的
00:04:39,946 00:04:55,796 好,那最後重申就是說,為了杜絕兒少性影像被商品化的散布,我們除了要懲罰販賣端外,使兒少這個性剝削產業鏈有辦法運轉的這個買方也要有相對應的罰則喔。齁,一起來努力。謝謝,謝謝主席。好,謝謝。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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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13時54分)謝謝主席,有請衛福部部長跟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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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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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部長辛苦。我想在資訊如此發達的年代,透過網路等管道花錢購入兒少性影像,讓金流流往兒少性影像持有者的口袋,這種行為就是在助長整個犯罪的產業鏈,等同鼓勵違法的攝錄者取得對價後,持續進行下一次的拍攝。根據《報導者》的專題,國內現在最大性影像販售論壇創意私房,粗估它成立以來獲得的收益是新臺幣3,000萬元,報導中指出網站上每一筆付費的金流都是傷害。所以付費來看非法的偷拍,顯然就是不法的行為。
本席認為現行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明顯不足。第一,這個法的第四十四條,所謂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的規範,是規範現場觀看跟觀覽直播,不是涉及觀看預先攝錄兒少影像。就是說我要現場看,就像去現場看牛肉場一樣,但是觀看這種錄好的影像,並沒有被規範。
再來,同法第三十九條,則是沒有購買行為的特殊性。因為我們單純把購買跟其他的罪責統一以持有來罰,可是購買兒少性影像的犯罪樣態,攸關對兒少充滿惡意的物化、商品化,也是對人性尊嚴最惡意的踐踏,所以我認為這種罪刑應該跟持有者的罪責有別。因此在本席的修法版本上,我是援引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故買贓物相關的罪責,來懲罰購買兒少性影像者。因為你明明知道它是犯罪行為,可是你又願意用金錢來買賣,購買的同樣都是不法之物,都不是在社會上可以被容許、可以被交易的物品。我們考量到兒少是活生生的人,他不是物品,因此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我知道衛福部已研擬購買兒少性影像的相關罪責,接下來要請教部長針對本席這樣的提案,你們的修法方向跟本席提案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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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我們同意這樣的方向。過去的確性影像觀賞的部分指的是實體,對於觀賞性影像錄影片的部分沒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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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沒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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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另外,付費的有對價跟沒有對價是一樣,這樣的確是失衡,只是說要怎麼處罰,可以得到最大的平衡,這個需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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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好,OK。
我觀察到不少委員都有提出購買兒少性影像增修罰則的修法方向,可是我還是有個疑問,現在科技發達下,什麼叫做購買?什麼叫做持有?電磁紀錄的持有跟購買會有哪些可能的樣態?難道我在LINE群組,別人誤傳影片給我,我沒有打開過,也構成持有嗎?這部分的法律定義,我想請法務部說明一下。持有的定義,我剛剛舉例了,我如果在LINE群組,人家傳給我,我沒有打開喔,我也構成持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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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參事南均:持有基本上的法律定義,是在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如果沒有打開,但是處於隨時可以實力支配下的,我們有可能會認定是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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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也是持有,所以別人誤傳給我,我就可能構成持有的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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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參事南均:在他實力支配之下,以我們目前法律上的定義,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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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最後重申,為了杜絕兒少性影像被商品化的散布,我們除了要懲罰販賣端外,使兒少性剝削產業鏈有辦法運轉的買方,也要有相對應的罰則。一起來努力,謝謝。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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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王委員育敏):謝謝。
接下來請吳沛憶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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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1-1-26,36-1
speakers ["王育敏","黃捷","蘇清泉","郭昱晴","葛如鈞","陳冠廷","李坤城","許宇甄","沈伯洋","王世堅","陳菁徽","王美惠","王鴻薇","張雅琳","何欣純","范雲","林思銘","林月琴","陳昭姿","廖偉翔","劉建國","黃國昌","林淑芬","陳俊宇","王正旭","邱鎮軍","黃秀芳","張嘉郡","楊瓊瓔","陳瑩","鍾佳濱","吳思瑤","陳亭妃","林宜瑾","吳沛憶","陳培瑜","李彥秀","蔡易餘","莊瑞雄","楊曜","盧縣一","涂權吉","羅智強","黃仁","沈發惠","羅廷瑋"]
page_start 131
meetingDate ["2024-04-29"]
gazette_id 113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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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 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徐巧芯等24人擬具「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 一條文草案」案;十一、委員李坤城等 22 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二、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三、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四、委員廖偉翔等 18 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五、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 案」案;十六、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七、委員黃建賓等 18 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八、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九、委員王世堅等 16 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委員陳菁徽等 16 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一、委員王美惠等 18 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二、國民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王鴻薇 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 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十六、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 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 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陳素月 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張雅琳等2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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